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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办法】葫芦岛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3 15:00:08 来源:网友投稿

葫芦岛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鼓励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葫芦岛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葫芦岛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实施办法



葫芦岛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 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鼓励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以自我出行为前提,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用于上下班通勤或节假日返乡、旅游的合乘。事先在政府指定的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中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条 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实行限次数制度,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四条 合乘平台应当按照时间、线路基本相同的原则,为发布出行需求的合乘人提供信息查询或选择;应当限制合乘服务提供者查询合乘人出行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五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属于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合乘平台应当提供合乘服务协议,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人和合乘软件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乘者须网签合乘服务协议。

第六条 合乘平台应当要求合乘服务提供者提供必要的身份、车辆登记信息。

第七条 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不得分摊劳务费用。合乘服务分摊费用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协商一致后,按照人数平均分摊。

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合乘服务提供者登记的车型、排量,参照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综合能耗,合乘人合乘的里程,计算能耗成本费用和路桥通行费,分摊到合乘服务提供者和每名合乘人,并在合乘平台上明示。

第八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为合乘人提供安全出行服务。

第九条 合乘者应文明乘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按照合乘协议的约定,有权拒绝不遵守合乘协议的人乘车。

第十一条 鼓励合乘服务提供者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鼓励合乘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二条 合乘平台在本市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将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按要求实时、完整地提供合乘数据,信息保留不得少于2年。

合乘数据包括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姓名、车牌号、车型、出发时间、起讫地点、行驶线路、合乘人的地点、合乘费用等。

第十三条 合乘平台采集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合乘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合乘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受理合乘人的投诉。

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合乘服务分摊费用超过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道桥通行费用的,按“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处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利用合乘服务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车辆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后,合乘平台不得再为其提供合乘服务供给登记和服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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