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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方案】景德镇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25 12:12:02 来源:网友投稿

景德镇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落实《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3年)》,完成《景德镇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中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方案】景德镇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府办方案】景德镇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景德镇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落实《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完成《景德镇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中确定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政程序必须合法。

2.全面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必须全面完整、无遗漏,废止或失效的,由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不留政策空档。

3.公开性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纳入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范围

1201081日至20161231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根据《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景府办字〔2010132号)要求,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待修订以及未清理完毕的20108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涉及人事、财务、监察、审计等事项的内部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不在清理范围。

三、清理标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江西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废止修改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梳理规范性文件。上位法已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作相应修改。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

2)无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征用,以及设定了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其他内容;

3)违法改变或者增加执法主体,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的。

2.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内容的。

3.存在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内容的。

4.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的。

(二)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应当提出修改。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工作任务完成的;

2.调整对象消失的;

3.管理方式改变的;

4.有效期已满的;

5.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四)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规定、仍然适用的,应当继续有效。对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程序经审查后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

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工

(一)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先行清理,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意见,并于8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清理结果,提出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五、规范性文件清理实施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

1.清理审查(626日—731日)。各起草单位对本部门、单位起草的政府(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查清底数,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以及清理标准,分别提出继续有效、需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清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和登记表(附件1、附件2),并形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连同表格所列所有规范性文件原件或复印件送市政府法制办,所有材料需提供纸质稿(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本。

2.汇总审查(81日—915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形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社会公布(915日—930日)。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并向社会公布。确需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报请修改。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并向社会公布,并于9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报告及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参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步骤进行,并于20171031日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情况统计表(附件4)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六、加强组织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是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的基础性工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清理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人员到位,认真抓好落实,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要确定一名联络名,联络员名单要在630日之前报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李志瑶,电话:8385526,邮箱:jdzfz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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