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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办法】景德镇市城镇特困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5 13:00:09 来源:网友投稿

景德镇市城镇特困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市失业特困人员中断缴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难题,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保办法】景德镇市城镇特困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社保办法】景德镇市城镇特困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



景德镇市城镇特困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失业特困人员中断缴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难题,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4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贴息助保贷款是指城镇下岗、失业特困人员,通过向指定的金融机构贷款缴纳中断缴费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期限、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偿还贷款本息的一项贷款。

第三条 实施助保贷款坚持政府帮扶、自愿申请、水平合理、风险可控、退休还贷的原则。

第二章 助保贷款的对象

第四条 助保贷款的对象为景德镇市户籍的且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因下岗、失业等原因无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供由有关职能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件,或由社区开具相关证明,即可提出助保申请,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确认:

1.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

2.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因各种原因致残生活困难人员;

5.无子女生活困难人员;

6.因病、因灾致贫人员。

第三章 助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程序

第五条 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择优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承办本辖区内的助保贷款工作。

第六条 贷款额度。助保对象贷款额度为五万元以下。

助保对象在贷款期间选择的缴费工资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七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助保对象情况、年度政府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助保对象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测算后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为五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助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年付息。

第九条 贷款的程序。申请助保贷款按照助保对象申请、劳动保障事务所、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并审核后,由金融机构与助保对象双方签订协议、发放贷款、档案管理的流程办理。具体程序为:

(一)由助保对象填写《景德镇市城镇下岗失业特困人员助保贷款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经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实,公示确认后签署意见。

(二)助保对象携带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交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计算出所需贷款的资金,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与助保对象签订助保协议。

(三)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负责汇总助保对象贷款人员花名册,分别报送同级财政局、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

(四) 助保对象所贷资金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直接缴交到同级社保基金收入户,并在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与助保对象签订助保协议予以明确,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五)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助保对象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定期开展跟踪服务。

第十条 贷款的使用。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缴纳本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进入养老保险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助保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的方式,由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助保对象的贷款额度核定后,由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按核定的贷款额度发放贷款。

助保对象贷款用于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实行申请时一次性办理、一次性放贷。

第四章 助保贷款的偿还

第十二条 助保对象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一)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助保对象按照不低于本人养老金30%的比例,与金融机构约定还贷金额按月偿还贷款。

(二)助保对象有偿还能力的,可提前分次或一次性偿还贷款。

第十三条 助保对象特殊情况的偿还方式:

(一)助保对象在退休前死亡的,在保证助保对象遗产继承人领取丧葬抚恤金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优先偿还所欠贷款,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偿还。

(二)助保对象退休后,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在保证助保对象遗产继承人领取丧葬抚恤金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用以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偿还。

第十四条 助保贷款的贴息。助保对象退休前享受财政贴息,退休后利息全部由个人承担。助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第十五条 助保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一)取得助保贷款人员的贴息资金,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每年末按照《景德镇市城镇下岗失业特困人员助保贷款贴息明细表》所列贴息资金,由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审定后的贴息清单,每年末将利息一次性划拨至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三)个人承担的贷款贴息资金,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通知助保对象每年末及时缴纳(或按协议从助保对象养老金中直接扣除)。

第五章 助保贷款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负责加强贷款后跟踪检查和本息回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助保贷款所需相关贴息资金并及时拨付,人社部门负责贷款金额的核定工作,并协助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做好贷款的跟踪检查和本息回收工作。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末至次年一季度,由社区、劳动保障所对上年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助保对象进行助保续贷资格审核,并将结果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符合助保条件的可以继续办理助保贷款。

年审期内,对于经济条件改善无需继续申请助保贷款的人员,可暂停其后续助保贷款,因贷款停贷后产生的利息由助保对象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助保资格年审期间,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向助保对象提供对账单,由助保对象领取。

第十九条 助保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助保贴息资金。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助保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助保贷款的本息,并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享受助保贷款期间不能同时申请办理社保补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如今后国家或江西省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助保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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