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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8篇)

发布时间:2023-07-25 09:48: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文章标题: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自**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明显改善。在城管执法收到这些显而易见的成果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城管执法队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老同志,他们工作热情高,有着丰富的城管工作经验,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相对缺乏,在法制意识渐强的今天,这与执法者身份不符,更与法制社会不符;还有一部分是新城管,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同样有着满腔的工作热情,然而由于执法的特殊性,也使得这些执法队员产生了一些心理问题。如:自卑心理:部门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群众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都不同程度的给城管执法者带来了自卑心理;矛盾心理:城管执法的对象一般是下岗职工、无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这部分人中很多一家子就靠一个无证小摊点谋生,境况十分困难,这就使得执法队员在对他们执法时同情心与职责与法律相矛盾;厌烦心理:由于城管工作反复性较大,经常是反复清,清反复,时间一长,就会对工作失去兴趣,丧失信心,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特权心理:执法队员执法时间长了就会觉得执法就是简单的处罚,自己头顶国徽,身穿制服,可以高高至上;不安心理:城管执法中常见的暴力抗法给城管队员心理上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大批外来工涌入

  **,有些外来务工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私开无证诊所,私设摊点,占道经营等行为屡见不鲜。在他们想来,他们是靠劳动来养家糊口,既不偷又不抢,城管就管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当城管队员在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依法教育时,他们表面接受教育,实则跟城管队员玩起了游击战术,反正摊照摆,你城管队员到东,我就到西,你到西我就到东,这样对他们长期教育无用后,城管队员对他们的执法方式就容易变的简单粗暴的怪状中去。对他们来说,一个小摊点可以是他们一家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城管队员在对他们取缔时,会表现出强大的抵触情绪,“谁断我生路我就与谁拼命”的想法就会产生,这就又陷入了暴力抗法的怪圈。

  三、管执法工作缺乏一定的保障机制。首先是缺乏法律保障。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到现在还没有一部针对城管系统的法律出台。城管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很多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变的不可行,归根到底是执法者对执法相对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如某工地出土工程车车轮带泥污染道路,执法队员上前教育处理,吩咐工地人员清扫,工地人员却推三阻四,相互踢皮球,有的还可能根本不予理睬,而执法队员只要没扣住工程车,即使开具停违书,工地方也可以把停违书扔在一边置之不理,可谓拿他们没办法。再如有的流动摊贩明明是在路边经营,当执法人员上前取缔时,他们骑车就走,当执法队员拦下他们时,他们则说只是路过,并无经营,还要执法者拿出他们经营的证据。执法队员如事先不对他们进行拍照取证,还真拿他们没办法。其次是城管执法工作缺乏安全保障。目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没有赋予执法部门限制违法责任人人身自由的权力,也没规定城管执法队员配备自卫器具,城管执法工作又不像公检执法时来得威严,暴力抗法事件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屡屡发生,城管队员受伤事件屡见报端,遇到这种事还得公安部门出面调节,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的多,

篇二: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城管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城管行政执法活动是城市经济水平快速发展的必然衍生品,自城管行政执法模式被正式确立以来,城管行政执法虽已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仍有较多不能被忽视的问题,如暴力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现象仍然严重,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损害了政府形象,侵犯了公民利益,破坏了社会和谐。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的不妥当以及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城管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从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转变行政执法理念与方法以及提高城管行政执法团队人员素质几个层面完善城管行政执法,建设和谐法治社会。

  [关键词]

  城管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

  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和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以来,城管行政执法模式被正式确立。近些年来,城市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带来的结果便是与城市行政管理有关的内容被不断增加和细化,城管行政执法活动开始遍布城市的各个角落,与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更加地紧密相连,在当代社会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在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无可代替的今天,其仍有较多不可被轻视的问题,如执法方式过于粗暴,执法手段过于严苛;部分执法人员行为不妥,举止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现象严重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无法忽略的重要问题。

  一、城管行政执法概述

  (一)城管行政执法的含义

  所谓城管行政执法,是指城管行政主体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我国城市管理各方面事务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1]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则是指一个行政机关(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下,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城市秩序管理、市容市貌维护、市政设施建设等部门)行政权力的法律制度。[2]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常常简单地将“城管行政执法”称为“城管”,因而导致将城管行政执法工作错误地直接等同于城市管理工作,事实上,城管行政执法工作与城市管理工作二者不可一概而论,它们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城市管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的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市政的管理;狭1义的城市管理通常仅指市政管理,即对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等进行管理。一般我们所说的城市管理工作仅指狭义的城市管理,即市政管理。[3]、城管行政执法就是指将分散在城市管理诸多领域内的工作集中于一个部门,并对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等工作进行监督,避免出现多部门执法、进而侵害公民基本权益的现象。城管行政执法模式不仅能更好地整合各领域、各部门之间的执法,增强各行政机关彼此之间的监督,实现城市管理各领域内决定权和执行权之间的分离,从而在较大程度内将行政执法的全局作用展露出来,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城管行政执法的特点

  1.执法人员专业性要求度高

  据上所言,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庞大而冗杂,需要处理的事务多而繁琐,在执法过程中所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较多,因而对城管执法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只有具有与执法内容相一致的专业知识水平,才能在执法过程中妥当、高效、实时地解决争议和纠纷,实现执法目的。因而要求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练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恰当地、准确地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以法服众.

  2.执法相对人复杂

  城管行政执法活动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如保证市容市貌、维持交通秩序、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协助公共治安等等,这就造成城管行政执法的相对人也较为复杂,分布在城市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作为行政执法的先锋队,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与人民大众休戚相关,其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的诉求、触及广大群众的利益,因而在工作上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投入更多的心力。

  3.执法事务繁琐

  2017年住建部出台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由此可见,城管行政执法的执法范围包含了城市管理的诸多方面,分散在市政建设、公益事业、城市交通、市容市貌、工商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多领域内,可谓多而繁琐。

  二、城管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原因

  自城管行政执法模式被正式创立以来,城管行政执法的地位已日渐重要,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富强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虽然城管行政执2法已取得较大进步,但仍有一些问题阻碍着城管行政执法的进一步发展。

  (一)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存在暴力执法现象

  目前,我国的城市经济正在多元化发展,大批农民工和部分城市下岗人员选择从事一些摊贩化买卖,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之下,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作为与各色各样相对人直接接触的政府机关,势必会损害到不同人群的权益,最终站在了摊贩化买卖经营人群的直接对立面。近些年来,关于城管执法人员暴力驱逐、殴打小贩的新闻已然司空见惯,如2008年湖北天门市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殴打相对人致死[4]、2013年“5.31延安城管踩人事件”[5]等,这一系列事件都反映出城管行政执法中存在暴力执法现象,表明在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还有较多亟需完善的地方。

  2.执法程序违法现象普遍

  执法人员违反程序执法,是现行城管行政执法的又一问题。依法执法是城管行政执法的首要要求,而程序正义更是实体正义的有效保障,公允、文明、依法依规依程序执法,才能获得人民大众的体谅和拥戴。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未遵循相应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的现象较为普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引发了行政相对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怨愤和不平,最终必然会造成行政相对人与城管执法人员之间的矛盾,引起执法冲突。

  3.城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

  作为相对集中地履行城市管理各个领域内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行使主要表现在对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为了实现城管行政执法职能的最大功效,行政立法授予了执法部门较为多的自由裁量权。尽管自由裁量权的赋予加快了城管执法办案的速度,一定程度内促进了其办案效果更为灵活有效,但由于一些执法人员水平不足、能力不够,对法律授予自由裁量权的用意了解不是十分清楚,故而造成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侵害了当事人的基本权益,最终影响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性。[6]4.城管行政执法职权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据上所言,城管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纷繁复杂,然而令人惋惜的是,我国现在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城管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再加上法律赋予了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在处罚和执行过程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成为主流。“立法的真空是恣意行为的罪魁祸首”[7],城管行政执法职权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了行政执法职权范围成为了城管执法部门的“自留地”,且相对人对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行为缺乏有力的救济途径,最终造成了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产生冲突的局面。

  (二)城管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危害

  1.损害政府形象

  作为当今社会城市管理的先行者,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代表政府直接面对广大人民,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连接者,其一举一动都会对政府的形象产生影响。现如今城管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这都会导致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逐渐缺失,严重损害政府的形象。

  2.侵害公民利益

  城管行政执法工作遍及群众生活的很多地方,影响非常广泛,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紧密相连,而占据城管行政执法相对人比例较大的是生活在城市中的弱势群体,这些人大都是在贫困线周围挣扎,因为要满足基本生计的需求而选择在城市里生活。城管执法人员作为与该群体直接接触的政府行政人员,应保证该部分人群基本的生计生存权,保障他们的利益,然而其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却会直接导致公民的利益遭到侵害。

  3.影响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党和政府不懈努力的奋斗方向和目标,而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带来的后果即是政府的形象遭到损害、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人民大众的抗争意识被激起,政府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性均会受到损害,进而会引起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和公民之间的纠纷,造成社会和谐的难以保证。因此城管行政执法的完善,关系着政府形象的塑造、公民权益的维护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城管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城管行政执法活动便只能借助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城市管理执法的内容作为执法依据,这种借助让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了许多的弊端,首先,执法依据分布在各规范性文件中,使得执法依据内容太过松散、冗杂,容易使执法人员在选择执法依据时有凌乱的感觉,进而影响了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其次,分布于各法律法规中的执法依据会随着该法律法规的变更而变更,使得城管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无法正确发挥法的预测作用等。综上所述,不断完善与城管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法可依势在必行。

  2.城管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存在问题

  当人们提到“城管”时,自然就会联想到城管人员暴力驱逐小贩、城管人员与群众发生争执街头斗殴等,这都表明了城管行政执法有很多缺陷,而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和方式存在问题。现如今城市管理人员达到执法目的的主要方式是行政处罚,行政指导只作为辅助性的执法方式存在,而行政执法所面临的相对人大多是生活在城市中的弱势群体,这样的执法手段很难实现预想的效果,也不会让被处罚人员心悦诚服,甚至会导致他们大呼冤枉,也就不能对法律感到敬畏。而且这样的执法方4式会让公民觉得城管执法人员缺少一种人情味,即城管管理理念缺乏人性化,最终引发执法人员与普通民众之间的冲突,导致执法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处于对峙的状态。

  3.城管行政执法团队部分人员素质不高

  自从我国的城管行政执法模式被正式确立,迄今为止,各地城管执法人员的资质水平仍旧有所差别,合同工大量存在。且根据对我国目前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组成的调查,我国现行城管执法队伍中大部分都是转业军人,也有一些通过托关系、走后门进来的,真正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水平的法科毕业生寥寥无几,这一调查结果表明了我国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机制有一定程度的不足。没有规范性的录用制度挑选合适的、专业性的执法人员进行城市管理,使得城管行政执法团队总体执法素质不高,拉低了城管行政执法水平。

  三、城管行政执法的完善

  (一)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没有与城管行政执法有关的完备的法律法规是我国目前城管执法的主要困境,为了更好地突破这一困境,应加快对城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的脚步。

  1.填补法律空白

  在我国城市经济水平快速发展的此刻,城市管理的日渐困难不可忽视,我国在城管行政执法领域内的立法仍旧存在许多空白地段,造成城管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和法律地位常常受到质疑。正因为如此,填补城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已成为解决城管行政执法问题的当务之急。

  尽管2016年国务院出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2017年住建部颁布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城管行政执法多年来没有专门性法律规范的尴尬境地,但针对冗杂的城市管理活动来说,这是远远不够的。据此,笔者认为国家有必要制定《城市管理法》,再配以相应的法规,逐步建立体系化的、规范性的城管行政执法法律体系,以此来指导和制约城管行政执法活动,做到切实有效地保证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保障其合法利益,并进一步明确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依据,巩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地位,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明确城管行政执法各部门职权

  城管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包含了市政建设、城市规划、交通秩序、园林绿化、市容市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管理等等诸多方面,可以说覆盖了城市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城管行政执法模式的实施又易造成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范围与很多部门重叠,因而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与其他部门产生矛盾,造成政府资源的浪费,甚至激化政府内部的矛盾,损害政府的形象。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城市管理各领域内长久以来的综合管理缺失、多部门执法、执法不便民等诸多问题,以此来维护城市和谐发展,因此,明确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合理地、恰当地明确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范围,将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职权范围法定化,避免城管行政执法职权模糊不清,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才能将城管行政执法的效用发挥地淋漓尽致,实现设立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目的。

  3.规范城管行政管理机制的设置

  目前,各个地区的城管行政执法机关管理机制的设置差别较大,没有统一的规范,总的来讲,有下面的三种形式:一是在市、区两级分别设置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区级机关受市级机关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二是在区级设置城管行政执法机关,由区级机关向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队伍,被派驻的执法队伍受区级机关和街道办事处的双重领导;三是仅在市级设置执法机关,由市级政府统一管理。[8]各个城市城管行政执法机关管理机制设置的不尽相同会带来许多不利之处,如: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缺乏统一的规划、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缺乏统一的管理;城管执法的独立性很难有所保证等等,所以,规范城管行政管理机制的设置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行政立法应当将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纳入我国行政管理体系,在全国统一规范城管行政管理机制的设置,且主要注重基层执法部门的设置,可以考虑在市、区级创设“城管行政执法局”,将其作为市、区县政府的职权部门或派出机关加以管辖;在乡、镇一级则设立“城管行政执法分局”,受城管行政执法局和乡镇政府二者的领导;在街道,居委会等设立“执法所”,并沿袭之前的城管执法部门在各辖区内设立执法中队,与街道办事处联合执法的做法,从而形成统一的、规范的城管行政执法网。[9]

  (二)转变城管行政执法理念和方法

  城管人员作为与广大人民相关权益有密切联系的城市管理者,必须明确他们的职责是为群众创造一个更为美好的生活环境,据此,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应准确树立执法理念、恰当运用执法手段。关于这一点,有下列几个角度的完善建议:

  1.树立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性化执法理念

  近年来,城管暴力执法与商贩暴力抗法的事件数不胜数,究其根本这是城市市容整洁和公民基本生存权二者之间的斗争。我国城市化水平现处在日益高速提升的状态,而基本的生存权又是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真正的城市化应当能包容不同层次的人群,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所以,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积极树立人性化执法理念,照顾不同人群的生存权。

  “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性化执法理念的战略目标,2004年宪法修改时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加入其中,使人权的保障有了宪法上的意义。城管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大多是在城市生存贫困线周围挣扎的社会的弱势群众,他们总是为了生计而疲6于奔命,是以,应充分保证他们的生存权,优先照顾他们的权益和诉求,更好地为其提供公共服务。“以人为本

  ”不应仅仅只是一句口号、一个文本,而要运用到每一个的矛盾解决上,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人权观念,准确地树立执法理念,努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尊重群众的各项基本权益,构建和谐法治社会。

  2.树立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服务理念

  为了更切实有效的完善城管行政执法、解决其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仅有人性化执法理念是远远不够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还要树立公共服务型执法理念。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应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树立公共服务理念,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加强自身的服务意识、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努力提高城管执法水平,朝着转变政府公共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前进。

  3.改善城管行政执法方法

  城管行政执法从目的上来讲即保持城市的整洁和秩序,然而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常常选择一条最不人性化、最容易激化矛盾的道路,采取暴力、无序的执法方式,这种执法方式在人民大众权利观念日渐苏醒的今天,表现地更为苍白。

  据此,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从源头上对行政执法方法进行完善。首先,在执法过程中,城管应当以服务群众的理念指导自己的行为,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谨记自己代表着政府、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其次,执法手段要得当,以行政指导为主,辅以行政处罚,且处罚要注意分寸、宽严适度,以实现执法目的而不是惩罚行为人为目标;最后,需遵循法定程序执法,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道理服众。

  (三)提高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除了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转变执法理念及方法外,提高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也是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的对策之一。

  1.规范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录用制度

  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授予其的各项职能,完成政府的法治建设,维护公民的种种利益,“执法人员是执法工作的具体操作者,是政府与百姓直接的接触者,在某种层面上,他们是政府的形象代言人。”[10]因此,行政执法人员理当具有符合其行使政府职能和完成法治目标的专业水平。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制度应严格规范。在这一点上,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做了相关规定,其第七条规定:“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2017年住建部出台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第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据此,笔者认为,首先,可以采用考试的方式测试城管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其次,通过面试的方式判断待录用人员的道德品性,最后,应增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的训练,建立上岗培训体系,树立其人性化、公共服务型的执法理念,改善其执法方法。

  通过规范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录用制度,使城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可以吸收合格的、优秀的人才进入执法队伍,吸纳我国经过正规法律教育、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法科毕业生,从执法人员的层面对城管行政执法加以完善,在执法过程做到公正执法和保障公民权益的有机统一,最终实现依法行政。

  2.健全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当今社会,国家、政府的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在这样的情形下,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权就显得非常重要,而城管行政执法权作为和公民权益痛痒相关的行政权,更应加以规范和控制。我国目前城管行政执法职权的配置已有较大进步,然而,与其相对应的监督管理机制仍旧裹足不前,这就造成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日趋增加,所以需要健全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

  完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机制可以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这四个方面来进行:首先,要改进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对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对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权的监督效能,推动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立法的进程;其次,要加强执法部门内部的监督,做到监督部门和执行部门相分离,规范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中各部门的工作重心,健全整体监督机制;然后,行使司法机关的审判机能,加大法治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保障审判权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最后,要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效用,社会的监督主要有国家政治团体如党、政协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和公民的监督等,应极力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提高公民的监督能力,切实保证公民的监督权利,发挥政治团体的监督实效。只有对城管行政执法实行全方位的监督,才能将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权发挥到更好、更有利的地步。[11]3.建立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2],“而国家权力中最需要控制的则是行政权”[13]。国家强制力是行政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而国家强制力就好像是一把双刃剑,虽保证了行政执法的效率,但也容易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权力的滥用。城管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的具体操作者,与公民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一脉相连,一招不慎便会侵害公民的基本权益,所以,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保证行政权合理、有效地运用,从而建设和谐的法治社会,建立专门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迫在眉睫。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为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专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建立专门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从一开始就严格规范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有利于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使执法人员依据自己本身的行为承担有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得到相对应的惩罚,以此保证公民基本合法权利的实现,保障行政权的有效实施,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

  迄今为止,城管行政执法模式已经历经了许多岁月。其在确立之初,即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整体效益、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多年来重复执法、损害公民利益的问题为目的,这么多年城管行政执法也发挥了许多积极作用,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但其本身依旧有许多问题存在,例如仍有许多不规范执法的行为存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法律法规的完善、执法理念和执法方法的转变以及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这三个方面提出解决对策,以尽可能地完善城管行政执法。令人欣慰的是,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完善已然引起了国家的足够重视,例如住建部为城管行政执法发布了专门性的法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并于2017年5月开始实施,相信不久的将来,城管行政执法一定会发展地越来越好,美好的和谐法治社会也将得到更好地建设。

篇三: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当前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当前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XX年十七大过后,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不仅为我们勾画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而且对于如何加强新时期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具有特别重大的指导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得到了日益的提高,城市化的进程也有了快速的发展,城市的内涵日益丰富,城市的规模正在日趋的扩大。对于政府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来打造好城市、管理好城市已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一、城管执法的概述

  (一)城市管理的概念城市管理是公私个人和机构用以规划和管理城市事务的许多方法的总和。它是一个连续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可以使相互冲突或彼此不同的利益都得到考虑,并且可以采取合作行动。它包括正式机构和非正式安排以及市民的社会资本。

  (二)城管执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的几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天翻地覆变化最大、经济最为平稳、快速发展的几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城镇化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模急剧增大,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也愈来愈多,越来越繁杂。然而,由于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滞后,加之各行政机关“为己争利”的思想,致使城市管理过程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或执法空档等现象屡见不鲜,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已显得力不从心。为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难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部署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

  (三)城管执法的作用自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全面推行以来,在我国城市管理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其地位也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城市管理方面之前存在着多头执法、职权交叉、行政执法队伍膨胀及执法扰民等问题,使颇具讽刺意义的“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了一顶破草帽”现象得到有效缓解。同时,由于精简了执法队伍,不但在执法效率及水平上未减,且有了长足的进展,并且减少了我国财政的支出,降低了机构臃肿程度,最主要

  的是在改善城市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当前城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违反执法程序现象较普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一些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扣押物品不开具清单;个别人员仍然习惯于图简单,撕张罚款单了事,没有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不给收据或者以白条代替;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扣证扣照;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先裁决后询问,先处罚后取证;听证会举行不规范,没有达到听证会的目的等;执法随意性大,没有依法办事、有的个别领导在处罚决定生效后随意乱表态不执法或执行大打折扣,视法律为儿戏;也有个别单位不按规定办事,擅自低价处理没收财物;同时有的地方存在执法不公正,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行政执法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现行行政执法体制,总体上可以称之为趋利的体制,一个部门执法权利大,利益就大,执法人员的待遇和福利就高。这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收支两条线”政策在有的地方还没有做到,有的地方由于财政困难,执法经费无法保障,仍然实行罚款分离。不少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以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补充经费

  不足,这被称之为“自费执法”,而个别行政执法部门领导为了自己的政绩和本单位的局部利益还向下属单位和执法人员下达经济指标,为了完成任务,在实际执法中,一些人不是重在纠正违法行为,而是只收费,罚款了事,有的人甚至希望鼓励当事人违法,这样才有费可收,有钱可罚,才能保证“财源茂盛”,保证自己的饭碗,维持丰厚的福利待遇。这种以“违法养执法,执法护违法”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执法形象,权威和效能。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保障制度也不健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遭遇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严格,不具体,又加之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是非公务员的行政事业编制,处罚时又缺少法律的根据。在遭遇暴力抗法时事后往往不了了之,以致在很多情况下都影响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士气。

  (三)城管执法队伍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从城管执法队伍的现状来看,广大城管执法队员忠于职守、乐于奉献,为城市环境的整洁、明亮、有序作出了巨大贡献,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实践证明,城管执法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队伍,但是必须看到,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城管执法队伍建设不仅需要“量”的增加,更需要“质”的提高。“执法力量不足”实质是执法队伍素质的不足。在新的挑战面前,城管执法队伍的素质

  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城管执法工作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一是政治素质不高。极少数执法队员政治观念淡薄,理想信念动摇,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不能正确地运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指导工作,对党的方针政策理解不透,执行不力,特权思想严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淡化;二是业务素质低。少数执法人员文化水平低,缺乏城管执法专业知识,不能正确掌握和运用法律理论和基本的法律知识,执法行为不规范,违反程序办案。加上由于现行的城管执法队员教育训练制度和教育经费的严重制约,少数执法人员缺乏专业技能训练和必要的培训,不具备从事城管执法工作所必须的技能和业务水平,执法水平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自身素质不能适应城管执法工作需要;三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少数执法人员缺乏依法执法的自觉意识,不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滥用强制措施,越权办案。其次就是执法人员的政策、法律法规水平不高,“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三乱;四是执法过程中存在感情大于法的现象,以致于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四)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较大首先是行政自由裁量范围过广,导致执法人员法律观念淡薄行政自由裁量权为执行公务的人员所掌握,那么或多或少都不可避免主观感情个人认识上的不同区别。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幅度规定的越宽越多,执法人员就越觉得自己手中的权力的“宝贵”,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没有制约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其次是行政行为任意无常,违反同一性和平等性,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一个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在什么条件,环境下操作,在什么条件环境下变更和撤销,都有很大的随意性。另外,行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官僚作风和特权思想盛行,以行政主体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容易产生地方部门,系统保护主义和官僚主义。从行政相对人来说,由于他在一般情况下只考虑本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或利益,不惜利用各种手段,接近掌权者,腐蚀公务员。

  (五)社会公众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误解日常的城管执法工作,与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不可避免地,部分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误解和抵制。城管执法工作与群众是面对面接触,而大多数又是弱势群体,各种社会矛盾、冲突难免会集中到执法过程中,群众对城管执法人员有潜意识的抵制,致使抵触、阻挠执法的现象频繁发生。

  三、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缺失一些执法人员没有从思想深处真正认识到,加强城市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给市民提供一个更好的生存、生活环境,更

  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因此,在行使城市管理执法权时,以管理者身份自居,凌驾于群众之上。

  (二)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尚待提高行政执法队伍处于行政管理的第一线,其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效果。(1)行政执法法治理念滞后;(2)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不够;(3)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率先垂范不够;(4)行政执法机关在进人、用人、考核、任免、奖惩等方面均未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得一些不适合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进入执法机关。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在行政执法中,就是行政执法权在随行政权扩张后,其权力的行使者即行政执法部门内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导致整个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运行失去应有的效能。客观地说,仅内部监督力量是不够的,往往是上级有号召,有要求才会去做。目前各地行政执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视突击性的监督忽视经常性的监督,重视出了问题的事后监督,忽视预防性的事前、事中监督;重视对实体法执行的监督,忽视对程序法执行的监督;重视对行政执法个人的监督,忽视对行政执法机关等的监督等现象。

  (四)宣传力度不够,尚未形成共识宣传和管理同步而行。城管要注重宣传,宣传工作搞好了,群众意识理顺了,能够自觉意识到维护环境的重要性,自觉抵制破坏环境的违章行为,执法工作的开展才能事半功倍,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城市管理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于人,工作质量的提高关键在于人的素质的提高,为此,我们要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宣传形式,扩大宣传的广度和力度,向群众分发城市管理小册子,公布城市管理热线电话,使群众在宣传中了解城管,在理解中支持城管,在管理中规范自身的行为。

  四、城管和谐执法的建议及相应解决对策

  (一)要加强城管执法的法制化宣传城市管理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其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的建立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规范、执法规范、行政强制规范、执行规范等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切实使用和发挥好各项监督和执法职能,努力为城市管理工作创建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普法力度和道德文明建设,从社会部门抓起,使行政执法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同时城管部门重点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居民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特别是新闻媒体要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让乱设摊、乱张贴等行为是违法行为的基本概念深入人心,从而更好地遵守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要灵活运动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城市管理工作服务

  由于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滞后,为了切实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对当事人起到教育的作用,我们可以从法律的多种的角度对一些给城市管理带来难度,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从套用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从重处罚。例如:城市“牛皮癣”的制造者,为了招揽办假证的生意,到处乱涂乱写。为从源头上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对这些办假证人员的造假“窝点”端掉,对制造假证者以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违法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牛皮癣”的问题。(三)要强化城管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执法行使执法权,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调查取证制度、公开制度、公正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听证制度、辩论制度、审查决定制度、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城管执法机关要确定一套具体且有操作性的行政执法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如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应该遵循的实施步骤:表明身份,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处罚决定书,备案。

  (四)要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领导干部带头依法行政,树立法大于权,法高于权的观念,就能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起着示范,导向和转化作用。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坚持合理性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让那些素质好,懂法律和专业技术的人进入执法伍队中,把那些不合格的人员清理出去,形成“强者上、平着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的自律,要通过教育克服不健康的执法意识,在执法中避免为小集体和个人谋私利等多种不正之风。要坚持纠正在执法中吃、拿、卡,要等有损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要加强外部监督,创造条件开通纠风专线,实行流动纠风检查与新闻媒体联办行业纠风专栏,根据群众举报,查处行业违纪违法案件。对于搞权钱交易,与不法分子勾结,失职渎职,损害公共利益,敲诈勒索,侵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人员要认真查处。对典型违法案例要进行通报,公开处理,以严肃城管执法纪律。

  (五)要采取科技化手段创新城管执法一方面,通过信息化手段,解决管理运行机制,解决城建管理执法难问题。国家针对城市管理机构复杂的问题,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运

  行机制是逐步完善城建城管法规,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的最佳途径。通过使用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下发统一的办案登记表格的标准化格式,实行执法工作公开,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法流程管理、催办和定期通报等一系列规范制度,通过信息化手段,用完善的管理、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解决“执行难”问题。通过建立完善的城市管理体制和数字化技术手段等方法,重新设计城市管理工作程序,建立面向流程的组织、人员和岗位结构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在工作流程上可以包括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等过程。另一方面,统一网络平台,统一标准。经过实用信息技术开发,中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以“统一网络、统一平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为指导思想,综合应用中间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大型数据库技术,在城建监察执法各部门之间建立一个多任务、多功能的综合性执法管理信息化系统。

  (六)要疏堵结合实行人性化管理要切实关注弱势群体、扶助弱势群体,以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社会。政府应对地区弱势群体进行广泛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对确实属于弱势群体的,要积极扶持,采取以疏导帮助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办法。执法部门也要视情况而进行执法工作,尤其是监督执法的有关部门,不能见问题就一味地“扣分”,要替基层执法人员解决难题、减轻压力、协调关系,以解决问题

  为最终目的。城市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管理对象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城管部门应该建立何种机制,采取何种方式,使用哪种手段,来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现实难题,重“典”轻“情”行否?显然不妥;重“情”轻“典”能否?在某种程度上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以民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努力加强执法管理能力建设,讲究执法办案艺术,一切从城市管理的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自觉地把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落实于城市管理执法实践,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篇四: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第三产业的迅速崛起,城市“脏、乱、差”现象不断出现,具体表现在占道经营、违章建筑、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方面。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建设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城市管理工作难以做到规范、有序、高效的运转。

  一、城市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城市管理法,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法律建设的滞后,使城市管理面临着一系列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诸如执法主体、执法手段、执法范围、机构性质、人员身份、装备服装、安全保护等。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在执法过程中,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当执法遇到阻力时,要么管理双方采取极端的方法加以解决,从而引发矛盾冲突。要么执法机关退却,使法律的尊严收到损害,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二)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法律对执法人员的保障力度不够。

  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贯穿始终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的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因此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一些团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进而引发矛盾纠纷。一些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有的执法人员不注意工作方法,不善于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导致矛盾激化。目前城管执法人员很多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受委托组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方面在行使处罚权时,对不法分子起不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在执法人员受到侵害时,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一部分管理相对人缺乏公德意识,不配合执法工作。

  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不可避免地导致职工下岗、提前退休、并轨等,并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体制的改革,促使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这些人往往知识技能单一,就业能力差,受思维、知识、技能、资本等局限,大量人员分散在城市街头,形成非法劳务市场或从事占道经营等违章行为。特别是其中一部分人文化程度低,社会公德意识淡薄,对违反城管法规行为的认识仍停留在较低层次,这些人为了维护一已私利,明知自身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却利用不正常手段逃避行政处罚,甚至有个别人为谋求自身的非法利益不被剥夺而采取暴力手段制造事端。广大市民一般对受处罚的违章者抱有同情心里,当执法受到阻挠时,围观群众在情绪上在都倾向于违章者,从而助长了违章者的抗法气焰,最终酿成暴力抗法事件。

  (四)城市管理体制不健全,各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态势还未形成。

  目前,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体处罚权工作,理论上讲,可以将审批权、监督权和处罚权划分开来,但在实际中,这些权力的行使往往是纠缠在一起的,很难严格划分清楚。原来审批权和处罚权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时,出现管理不到位时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权予以纠正,出现执法不到位时可以从管理方面进行监督。然而,审批权与处罚权分离后,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出现了空位,造成了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

  (五)城市规划不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相对薄弱。

  近几年,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扩张,必然要促使城市功能迅速调整和环境的日益改善。然而楼房多了,绿地却少了,人多了,厕所却少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城市发展。环境污染、城市噪音、违章建筑不仅影响了市容,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六)社会保障制度相对薄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矛盾纠纷。

  目前,尽管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由于财力的相对薄弱,还不能完全满足贫困家庭的生活需要。要从根本上解决众多下岗人员的重新就业问题也需要一个过程。这些弱势群体往往只能靠摆摊设点等低水平的就业方式维持生计。对其进行清理整治,无疑等于断了这些人的谋生渠道,必然会加深矛盾冲突。

  二、解决矛盾纠纷的建议和对策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种种矛盾因素,既有行政执法的自身问题,也有整个社会发展与市民承受能力相矛盾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要摆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尴尬局面,实施长效管理,必须立足标本兼治的原则,实施发展经济与创新相结合,执法与教育、服务互补的综合治理措施,多管齐下,常抓不懈。

  (一)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工作。

  建议各级人大尽快制定出一部系统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城市管理的职能职责、工作范围、人员编制及违反城市管理的处罚措施等,从立法上确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为执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将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专业管理部门行使的执法权,由专业管理部门委托给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改变“权责”不一的现状,保证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积极推动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八个统一”即:统一机构设置,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归口管理,统一行政编制,统一财政经费,统一执法服装,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文书。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有效地推动城管工作健康发展,开创城管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二)建立有效的执法保障机制,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鉴于当前城管执法环境复杂,执行任务繁重,暴力抗法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应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中设立公安派驻机构,并授予独立的办案权,以解决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问题。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城管执法工作保驾护航。建立暴力抗法的预先控制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事后保障机制。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提高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执法人员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在精神上和物质上有更好的保障。

  (三)抓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的整体

  素质。

  从执法工作的实践看,当前迫切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将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作为一项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实施处罚,严禁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对执法人员的业绩实行定期考核,促进执法人员知识、业务结构的更新,增强综合执法能力,以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实际能力。

  (四)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行政执法作为政府行政的一部分,行使了多个部门的执法权,与相关单位、部门及社会各界加强协调沟通,有助于行政执法中矛盾纠纷的解决。一是建立专业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制度,加强横向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公安、交通、工商、城建、卫生、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沟通例会、联席会议、执法互动等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和工作的有效配合。二是主动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争取得到上级领导的指导和支持。三是深入工作实际,加强与街道、社区以及被管理对象的沟通和交流,切实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五)强化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创新城管工作思路。

  针对当前下岗职工增多,劳动就业困难,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实际情况,必须创新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既要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要兼顾现阶段部分群众的实际困难,大力倡导柔性执法,实行人性化管理。通过调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生活特困人员,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在对市容环境和交通影响不大的地方以及人口居住密集的小区内建立廉价的便民集市,引导他们到集市内进行经营活动,这样既把占道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又解决了这部分人的生计问题,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

  (六)积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与工商配合,对主要街道、重点路段实行分区包干,认真督促产权单位搞好管辖区内的绿化、卫生、秩序方面的工作。建议以执法中队为单位与临街经营门店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通过加强责任管

  理,搭建执法人员与经营店主之间的联系平台,增进经营店主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管理权。充分发挥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变“一家管”为“大家管”,从而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达到“双赢”效果。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宣传教育是行政执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搞好城管工作的基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加强行政执法的宣传,增强广大市民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了解,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工作。要利用多种媒体构筑宣传工作的平台,采取多种互动方式拉近行政执法与市民的距离,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宣传工作的社会效果。使广大市民都以主人翁的意识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从而有效地摆脱城管执法中的尴尬局面,确保城市管理工作低成本、便捷化、高效率的运转。

篇五: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

  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重许

  .可,而轻管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三)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有些行政相对人也存在不服从执法人员的执法管理,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有时仗着人多势众,干扰执法人员工作,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甚至实施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有摊主小贩的抗法、也有工程老板的抗法。

  (四)执法的强制手段不够。

  党建文档交流

  .

  执法工作中强制手段不够,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大难题,严重阻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成效。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缺乏强制手段,一些行政相对人极不配合执法工作,导致有些执法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下去,浪费大量的行政成本。例如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道,驾驶员在场我们劝离,驾驶员不在现场,现场也没有措施可行,只能通过辖区交警大队配合。夜间偷倒渣土,我们的强制手段捉襟见肘,面对一辆渣土车既不能扣证、也不能用锁车器、也拖不动车子,驾驶员车门一锁就走了,我们只能派人整夜看守,管理陷入被动,增加无形的行政成本。以及在发送法律文书的时候有些个人或单位拒不签收,也难找到第三人当场见证,这就使得我们的案卷有瑕疵。

  (五)证据资料的取得有时遇到困难。

  在相对人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的时候,现场证据我们可以现场准确的取得,但有时现场证据无法准确把握就需要到有关单位取得相关资料,而我们有时候就遇到闭门羹,无法取得相关资料,这就使我们在处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下去。比如在确定一已建成建筑物是否是违法建设需要提供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时候。

  (六)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顺应城市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行政执法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的发展、保障党建文档交流

  .最广大市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由于某些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及其它种种原因,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受到言语威胁,甚至于人身攻击等现象。而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按公务员编制管理,大多数地方执法人员都是非公务员的行政事业编制,相关部门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严格,也不具体。同时,由于担心遭到行政相对人的报复,致使部分执法人员表现消极被动,不能够安心地投入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执法工作的成效。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现在从管理制度、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自身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职权不对称,职责没理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很多城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执法局的职能范围的确是增大了不少。但是,只是职能的增加,而强制手段不够,就会形成“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的局面。出现问题的关键原因,就是职权不对称,导致执法人员辛苦不堪,而管理效果不一定很好。另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以来,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管工作的职责范围,城管工作只是根据各地政府的规定“分管”相关职能部门的部分职能,这党建文档交流

  .样便会产生至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罚难以划清界线,执法局获得了行政执法权,也揽上了日常管理的责;二是让广大市民群众觉得执法人员执法无依据,不服从管理与处罚。

  (二)执法人员缺乏安全保障根源在管理体制。

  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普遍存在救济途径不畅和安全保障缺失的现象。其根本原因,还是存在于管理体制方面。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实行二级政府管理,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部委,从而也就无法得到重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部门都是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经济相对欠发达的中西部城市,条件相对较差,财政经费不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满足执法队伍的上述需求。

  (三)执法队伍缺乏有效的监管。

  当前,全国范围内来看,有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是实行公务员管理,当地政府部门在队伍的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在大多数城市,尤其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还没有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城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后,随着行政执法权力的扩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存在内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致使不少城管行党建文档交流

  .政执法队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突击性的监督,忽视经常性的监督,重视事后监督,忽视事前监督的现象,由于监管不力,出现一些问题。

  (四)行政相对人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城市管理最终还是对人的管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流动人口增多,但是素质却良莠不齐,三教九流,鱼龙混杂。这确实给城市管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尤其是城市中随处可见的游商,属于典型的低收入群体,这些人文化水平不高,劳动能力有限。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口头教育基本上无效,他们不仅不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而且跟执法人员玩“游击战”。长此以往,执法人员对其执法方式就会变得简单化,直接加以取缔,这样势必会遇到他们的抵触,有些人甚至会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演变成暴力抗法。

  (五)部分执法人员存在心理上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量大,管理对象复杂,加上随着城市人口构成日趋复杂化,执法的难度也越来越大。长期处于这种工作量大,执法环境不佳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心理问题确实不容忽视。1.消极矛盾心理。社会上流行这样的一句话:执法局管穷人,工商局管富人,公安局管犯人。执法相对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得到广大市民的同情,当其从事无证摆卖等违法行为时,如果执法人员对其党建文档交流

  .加以处罚,一般市民都会认为,他们不偷不抢,自食其力,不该受罚,反而责备执法人员。这样,执法人员反而被置于广大群众的对立面。正因为这个原因,有些执法人员内心相当矛盾,加上出于对弱势的同情,在执法工作中也就消极被动,能不管,尽量不管。2.自卑心理。由于社会上普遍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相对负面的认识,加上执法局工作辛苦,实行的是二级政府管理,使执法局在一种偏见的视野中存在,使部分执法人员产生自卑心理。3、恐惧心理。由于执法局工作的特殊性,往往会影响某些人的既得利益。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他们并不是每个都心甘情愿地接受,有人谩骂、恐吓甚至暴力抗法。有些执法人员担心下班后有人跟踪、甚至不敢经过某街区或路段,这对执法人员的身心都造成相当大的伤害。这些心理问题的存在,确实影响到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沿着正常的轨道开展。

  (六)矛盾处理不当。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行为时有发生,行政相对人固然要负部分责任,另外,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没有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执法人员所进行的是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应该是协调和化解人民的内部矛盾,而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意识的将人民的内部矛盾上升至了不可调和的程度。这样一来,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暴力冲突就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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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对策

  针对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现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培养法制观念。

  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难的现状,首要办法就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广大市民群众和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一方面,广大市民群众通过法制观念的培养,可以提高自己的分辨力和自我约束力,抵制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法制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执法人员加强自律,最大限度地避免粗暴野蛮执法现象的发生。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补充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知识,执法人员才能摒弃人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

  (二)加强队伍建设,严格管理。

  加强队伍建设和严格管理,是执法队伍保持活力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关键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在提高执法队员素质方面,要做到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让那些素质好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同时逐步淘汰现有队伍中不合格的人员,优化执法队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在执法人员和人党建文档交流

  .民群众心目中树立依法行政,法大于权、法高于行政命令的观念,对广大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工作起到示范、导向作用。同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和财产保障制度,在没有按公务员建制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城市,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遭遇暴力抗法时依照公务员制度处理,加大对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工作,积极主动地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效能。2.加强执法人员的心理建设。执法人员的心理建设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执法人员长期处在高压高负荷的工作环境,要经常性对其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首先,要树立执法人员的优越感,让他们觉得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非常光荣。其次,要让广大执法人员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只要是为了国家的繁荣与稳定、为了城市的发展,为广大市民服务,不同的工作岗位,只是社会分工不同,没有好坏之分。再次,要培养执法人员的正义感,要树正气。执法人员是为最广大的群众的利益服务,不应该屈服于少数不法分子的谩骂与恐吓,甚至是人身攻击。

  (三)坚持以人为本,文明理性执法。

  城管行政执法管理的对象是人,服务对象也是人,归根结蒂是以人为中心在开展执法工作,就应该以人为本。只要做到以人为本,在执法过程中,才能把握好尺度,正确处理党建文档交流

  .好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针对无照经营的游商,执法局不妨在教育他们的同时,在适当的地方设立解禁区、专卖区,规范其经营,这样既可缓解矛盾,又可减轻管理上的压力;如城市车辆乱停放,其原因无非两面方面,一是车位太少数,二是停车费太贵。如果在市区多划停车位的同时,再将停车费降低,车辆的停放秩序必然会好得多。同时,要坚持文明理性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其人格并切实做到维护其权利,给予其适当的关怀,促使其自觉自愿服从管理。另外,还要争取大多数群众支持和认同,做到严格、规范、秉公、文明执法。

  (四)加快城管立法,理清权责。

  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管罚不分的局面,唯一的途径就是进行城管立法。从队伍建制、职能范围、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保障能及与相关职能部门划清职能界限,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责权相应,执法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廉洁、高效,真正做到执法有据,有法可依,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执法人员在广大市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更加有利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五)改善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执法成效。

  要改变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强制手不够,不能更好的推进执法工作的问题,就当前的现状来看,单凭执法党建文档交流

  .局的力量,很难实现。要合理运用当前的行政资源,解决当前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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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城管执法观念落后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容易引发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暴露的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时,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仅仅看成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二)执法人员素质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一部分执法人员未受过专业培训,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有些素质较低的城管队员,在执法时不懂法规,不讲方法,不讲策略,简单地处理矛盾,宣传解释不到位,缺乏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有些责任心不强的城管队员,不能正确对待管理对象的牢骚、指责和过激行为,缺乏应有的道德修养,发生纠纷时对管理对象态度蛮横、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加,最终酿成恶性事件。

  (三)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代表政府,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很多执法人员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程序违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

  (四)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全国还没有出台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因此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不但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执法发生的几率。

  二、解决城管执法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城管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以逐步提高整体队伍的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第三,加强思想教育,建立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诚”、“巧”、“柔”执法,对于明知故犯、重复犯法的当事人,要利用一些有利条件以巧执法,对于不懂法的弱势群体要更注重教育、宣传和引导的方式以柔执法。

  (二)加强城管执法的制度建设

  城管执法体制科学化要通过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管执法体制,保障城管执法工作有序地进行。(1)城市管理应设立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发展规划、地方立法、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2)城管执法主体法定化,政府依法对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这是明确城管执法主体资格的重要途径。(3)城管执法程序法制化。针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现实需要,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明确并严格地实施一些最基本、实施条件最成熟的行政程序制度。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赋予城管执法主体适当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力。

  (三)加强城管执法的监督

篇七: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城管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加强法治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可靠保证,是新余推进城市化、现代化建设的一大法宝。城管行政执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排头兵作用,是值得我们深入探究和思考的。

  一、新时期城管行政执法面临的任务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是个相对“年轻”的单位,对于一个城市或地区来说,其重要地位与责任是不言而喻的。笔者认为,新时期城管行政执法除了原有的工作职能外,还面临以下几项任务:

  1、法治严谨,是城管行政执法的首要任务。我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成立于2006年。几年来,确立“以民为本”执法管理理念,推进各项工作,为建设和谐富裕文明新余作出了积极贡献。城管行政执法要擦亮“城市名片”,法治理念固然十分重要,法治严谨显得更为迫切:其一,代表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形象;其二,代表了城市整体对外的形象;其三,代表了社会法治保障的形象。因此,法治严谨,要作为“法治新余”先导性、首要性工作来抓,从理论到实践身体力行,城管行政执法尤要坚持做到。

  2、城市建管,是城管行政执法的根本任务。城管行政执法任务繁重,仅今年以来,我市城管行政执法已拆除违法建筑物1万余平方米,清理“三乱”广告8700处,查处占道经营2400起等。然而,城管行政执法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有“管”的问题,还需有“建”的要求,应该是全方位、综合性、多层面的城市管

  理。城管要着眼于“源头”建设,实行多部门联手协作,努力做到建与管结合、疏与堵结合,形成大城管格局。惟有这样,城管工作才会以崭新的面貌,既化解矛盾,又赢得民心,使城管行政执法再上新的台阶。

  3、创安工作,是城管行政执法的目标任务。我们过去常常认为,城管行政执法的重点任务之一是创建工作,甚至把“身着城管装、管理街和巷”当作城管工作的全部内容,这显然是不全面的。创建是基础,法治是手段,创安是目标。城管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是要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法治新余”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可见,城管工作应该创建工作、创安工作“两手抓”,以求得“双赢”。

  4、队伍建设,是城管行政执法的中心任务。城管行政执法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队伍。近年来,市城管局以打造市民满意的城管队伍、构建和谐城管为目标,提升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工作水平和形象。在新时期,加强城管队伍建设刻不容缓,必须加大教育管理力度,加强学习,提高素养,严明纪律,强化考评,使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成为一种自觉行动,展示城管队伍新风采。

  二、当前城管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市正处于建设、开发的有利时期。各种矛盾交织凸现,城管执法人员也屡屡遇到暴力抗法、夜排档和无证摊贩反复回潮等问题。勿庸讳言,在城管行政执法中同样存在着一些问题:

  1、“以民为本”的理念有待深化。一是执法意识上,有的执法人员或多或少存在“居高临下”等意识,往往把被执法者视

  为不对等、甚至对立面的关系。一些执法人员执法态度冷漠,一定程度造成了执法者与被执法者、民众的“距离感”;二是执法理念上,较多考虑服从服务“大局”,较少考虑被执法者的“民生”。一些执法人员总是很难做到换位思考,“以民为本”有时变成了“以任务为本”;三是执法行为上,城管行政执法多以强制对自制、以强势对弱势(当然也有例外),在尊重被执法者人权等方面时有欠缺。一些执法人员不能做到有情执法,出现以暴制暴的冲动行为,有时执法为民演变为不愿看到的“执法扰民”。

  2、行政执法的水平有待提升。今年7-8份,我市开展了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在夜间集中专项整治中,查处占道经营、无证摊点等违章45起,责令限期整改30起,暂扣物品4起,从重处罚2起,取得良好成效。但整体执法水平要进一步提升:一是执法人员的法治水平和掌握政策、法规的能力还不够;二是对群众说服沟通、教育劝导工作做得还不到位;三是执法的随意性、弹性还比较大;四是严格管理有余,人性化、有情操作还不足;五是极个别还存在粗暴和简单化的做法。

  3、城管执法的手段有待规范。一是执法标准不够规范。有些政策、规定比较模糊,执行起来较困难。定性多、定量少,如社区作坊噪音多少分贝、户外广告和遮阳篷什么范围算违章?;二是依法监管不够规范。有些在执法监管时,或不出具法律依据、或不能具体到某款某条、或只以“土政策”为依据。现场执法口头告知多、书面规范性文书少;三是查处过程不够规范。有些在查处时,执法技术手段较落后,调查取证不够,证据固定不到位。证、表、文书不够齐全,扣押物品手续不规范。处理结果往往不

  透明、不公开。

  4、综合治理的措施有待落实。在不少地方,城管执法追求整齐划一的市容环境,偏重于突击治理、专项整治行动,而综合治理办法不多、措施不够,缺乏长效机制、长效管理。如制定城管有关规范性文件滞后,源头治理不够注重,城市建设前期规划较难介入,整治疏导措施明显乏力,应对突发事件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城管政策法规宣传氛围还不浓,等等。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加以重视和落实。

  三、提升城管行政执法水平的对策

  城管行政执法要站在更高平台上,强化法治化、规范化、正规化管理,迅速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为惠山“依法治区”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1、着力加强城管源头治理。一是规划到位。立足综合治理,重在建设、重在疏导,做到规划在前、实施在前。以夜排档问题为例,光靠“禁”是不行的,临时疏导摊点也不能治本,是否考虑在城区的边角辟出专门地方,建设几个相对集中的夜排档(白天可作小商品)市场,聚集人气,或许还能成为一道亮丽风景;二是机制到位。建议城管部门与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工商、文化、农林等部门,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三是投入到位。要继续本着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要求,加大投入,高起点规划,使全区城管工作处于较高平台;四是责任到位。通过强有力的管理机制,建立城管责任制,健全工作网络,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负责,推进长效管理。

  2、着力加强城管规范执法。一是前臵执法。在行政执法前,要做好扎实细致的准备工作。如预先进行宣传教育,做耐心思想工作,政策法规宣传,在醒目处提前发出执法告示,证据的固定,直至限期整改通知书等等;二是依法执法。坚持办案程序,做到执法有据。被执法者对城管执法有疑意时,应出具相关法律依据、执法文本等;三是透明执法。实施“阳光工程”,做到收费公开、结果公开、监督措施公开,确保公平公正执法,保障公民知情权。特别要重视对执法查处结果的公开,放大执法整治效应,达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公信力。

  3、着力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创新是城管工作的不竭动力。一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城管快速应急预案,建立城管“特勤队”。加强全天候执法,如堰桥镇市镇管理办公室增设了1支城管机动分队;二是开展“城管三进”活动。广泛开展城管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加快城管工作重心下移,维持地区良好秩序;三是加强城管舆论宣传。城管部门充分利用公开媒介,宣传城管法规,积极沟通社会,意义十分重大;四是落实城管投诉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好投诉、信访机制,畅通市民的投诉渠道,促进城管行政执法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抓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做起,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4、着力加强城管队伍建设。一要强化职业道德。充分认识做好城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城管卫士”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落实职业道德规范,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保障有力、形象良好”的执法队伍;二要加强学习培训。推进“学习型”队伍创建,通过学习班、培训班、研讨会等,加强执法业务、技能学习,提高执法人员思想素质、法律素质、文化

  素质;三要完善硬件设施。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技术装备。积极按照考核标准配臵了执法车辆、噪音检测仪、数码摄像机等执法装备。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强城管检测室、档案室等建设;四要强化业绩考评。加强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签订岗位责任书。加强工作实绩考核,实行全员挂钩、严明奖惩,提升考核绩效。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做到专项检查与日常巡回检查相结合,对违纪违规的人和事坚决查处。

篇八: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城管执法工作是城市管理部门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其职能是维护城市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居民利益和安全。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就围绕“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这一主题,分步骤进行阐述。

  一、存在的问题

  1.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有一些执法人员对法律规定不了解,对操作方法也不熟悉,在执法行为中常常存在违法乱纪的情况。

  2.执法过程中不严格按照程序

  在城管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严格按照程序,一些程序环节存在疏漏和省略,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过度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有时候会过度执法,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二、对策

  1.加强执法人员素质教育

  城管执法部门应该注重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操作技能。

  2.规范执法程序

  城管执法部门应该对执法程序进行规范化制定,并通过明确的执法标准、制度和流程保证执法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效率性。

  3.合理执法

  城管执法部门应该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情况制定合理的执法措施和方式,避免过度执法造成的不必要伤害和损失。

  综上所述,城管执法工作是城市管理部门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但也存在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解决。城管执法部门应该通过对执

  法人员的培训、监管和考核,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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