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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3篇

发布时间:2023-08-15 18:36: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检察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职责清单|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职责清单1、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引导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党委、政府统筹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健全和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领导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号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机构人员、经费投入、制度保障、基础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查、考评、总结推广经验等工作,着力督促和协调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制定发展规划、抓好工作落实;定期排查特别是农村地区婚姻家庭、感情、邻里、宅基地、经济债务等民间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影响本地社会稳定的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重点人群;组织开展防范化解专项行动,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坚持每半个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村(社区)每周召开一次协调会,分析^p矛盾纠纷总体形势,研究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隐患苗头,提出解决办法;督办重点案件,明确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报告上级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党委、政府;村级每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开展预防“民转刑”命案专项行动工作,建立预防“民转刑”命案工作台账,有具体防范化解措施。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2、发挥综治中心矛盾调处室作用,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每半月召开一次矛排例会,有会议纪要,统一登记矛盾纠纷,工作台帐、调处卷宗规范完整;村级矛调室每周召开一次矛排例会,有会议记录,有矛排台账,有普法宣传教育文件及资料;建成乡级金牌调解室并高效运转,各村(社区)全部建立以个人名字命名的矛盾纠纷调处室。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要发动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

  3、建立由政府负总责、司法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系,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加快行政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把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行政调解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解决,行政调解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和首问负责制。定期分析^p工作中发现的突出矛盾纠纷,有针对性地采取化解措施,向党委、政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

  4、成立矛调小组,并设立矛调室,每月召开一次矛排例会,有会议纪要、排查台账。

  (责任单位:卫健委、住建局、教体局、人社局、自然资局、工信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县委统战部、民政局、水利局、中石化方城分公司、银监办、司法局、人民法院、检察院、总工会。)

  5、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配备1-3名专兼职调解人员。

  (责任单位:卫健委、住建局、教体局、人社局、自然资局、工信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县委统战部、民政局、水利局、中石化方城分公司、司法局、人民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妇联会、信访局。)

  6、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示范、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行政指导,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也可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引导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责任单位:卫健委、住建局、教体局、人社局、自然资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水利局。)

  7、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责任单位:卫健委、住建局、教体局、人社局、自然资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司法局、人民法院、检察院。)

  8、理清各责任主体职能职责、联动协作关系基础上,开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综合平台,或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在线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推动健全矛盾纠纷科学高效分流调度、工作全程留痕机制,做好矛盾纠纷的受理、统计、督办、反馈等工作,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库;密切关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防止形成行业性、区域性社会风险;完善重大矛盾纠纷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确保现场处置、社会面管控、舆论引导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及时有效开展;会同县直有关部门,确定县级试点,配套项目资金,并联合法治研究机构和专家,进行调查研究、跟踪分析^p,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论证,适时出台地方性法规;把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重要内容,制定科学的考核体系。对矛盾纠纷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和单位,通过定期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力导致案事件多发、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方,依法依规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责任单位:政法委。)

  9、定期分析^p通报民事纠纷转化刑事案件状况,不断完善民间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有效减少民事纠纷转化刑事案件的发生。

  (责任单位:政法委、公安局。)

  10、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及时调解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设分歧。

  (责任单位:卫健委。)

  11、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

  (责任单位:团县委。)

  12、动员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治宣传和法律普及工作,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责任单位:法学会。)

  13、调解因建筑工程质量、拖欠工程款、城市拆迁和物业管理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责任单位:住建局)

  14、教体系统纠纷。

  (责任单位:教体局。)

  15、调解因军转安置工作、劳动保障、拖欠工资、社会保险等纠纷;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升仲裁效能,推动小额劳动纠纷、设及国家劳动标准等案件通过仲裁终局方式结案,提高终局裁决比例。对劳动争议要推进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人社局。)

  16、调解因土地开发、征用、矿产资开发等产生的纠纷。

  (责任单位:自然资局。)

  17、调解因国有企业转制而造成解除劳动合同或经济补偿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责任单位:工信局。)

  18、调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参与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矛盾纠纷化解任务重的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及时化解治安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推进村(社区)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工作与村(社区)综治中心有效衔接,及时化解民间纠纷;会同有关单位设立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整合行政、司法、调解、保险、鉴定等机构资,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侦破民事纠纷转化刑事案件时要注意调查纠纷起因、激化过程、化解不力责任等情况,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分层次逐案报告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公安机关;探索建立网上警局。

  (责任单位:公安局)

  19、调解因环境损害、生态破坏赔偿引发的纠纷。(责任单位:环保局。)

  20、调解因传销、制假售假、消费问题引发的纠纷。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21、调解出租车行业、交通运输、公路建设等交通领域内的矛盾纠纷。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22、调解因民族宗教问题产生的纠纷。

  (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

  23、调解因优抚、退伍安置、求助、殡葬服务等产生的纠纷;鼓励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协会成员之间以及协会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

  (责任单位:民政局。)

  24、调解因南水北调等库区移民安置问题产生的纠纷。

  (责任单位:水利局。)

  25、调解石化系统协解人员矛盾纠纷。

  (责任单位:中石化方城分公司)

  26、调解因非法集资、储蓄、证券和金融系统协解人员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责任单位:银监办。)

  27、行政调解工作的政策研究、统筹协调、信息交流、督查考核和宣传培训,指导、巩固和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展其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要有内设部门负责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清理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

  (责任单位:司法局。)

  28、明确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小儿债务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案件进行调解程序前置的探索;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建立专职调解员制度;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商事纠纷,法院可以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特点,在登记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外调解,或者由法院委派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法院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对不适宜调解的案件,通过繁简分流,充分利用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解决。探索建立调解过程中的无争议事实记载制度;会同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群团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推动程序安排、委托调解、司法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定期向政法委报告对接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相结合,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在法庭或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乡镇、社区或单位设立诉调对接工作站(室),形成以诉调对接中心为主干、以诉调对接工作站(室)为纽带、以非诉调解组织为基础的诉调对接网络,实现诉调对接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探索建立网上诉讼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人民法院。)

  29、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和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等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和健全当事人和解的条件、范围、程序,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和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对符合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依法主持和解;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并积极协助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积极开展涉检信访患诉化解工作,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诉人所在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派员协助做好释法说理,减少和预防信访风险。

  (责任单位:检察院。)

  30、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乡镇(街道)、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托工会职工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室),积极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或参与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工作。

  (责任单位:总工会。)

  31、发挥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优势,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

  (责任单位:妇联会。)

  32、健全完善与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的衔接机制,理顺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制度的关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责任单位:信访局。)

  33、将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财政局。)

  34、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争议纠纷,要及时告知其解决途径或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行政调解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有共同管辖权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或由综治中心负责组织调解。

  (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

篇二:检察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开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效劳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xx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相互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

  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开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平安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复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剧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衔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开展过

  /11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索

  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局部,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标准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索,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标准化的轨道,目前已根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衔接。

  202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假设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进行了标准,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缺乏,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2022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假设干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的程序依据,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技术层面的衔接。

  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机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从未停止。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那么的假设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在民事审判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主要表达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刑事司法领域,那么表现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贯彻。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审判中也

  /11必须重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各地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探索,比方尝试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区矫正等。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完整、系统。虽然近年来《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在法律层面已经没有问题,但人民调解、仲裁等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具体的分工和作用的领域仍不清晰,存在着程序设计和职能替代上的重复,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比方,医疗事故纠纷解决中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在当事人之间认为造成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根底,以能否表达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判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密切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该实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正确理解为人民效劳、为大局效劳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心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那么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灵活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灵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根本原那么,如何平衡好灵活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依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方,各地法院开展的委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11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值得肯定,但也应当注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一性的冲击。以刑事和解为例,有的法院主张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被告人真诚悔罪,即使是成心杀人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那么认为只能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这种情形对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对司法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起到了负面作用,终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坚持以法治为轴心,完善相关立法。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原那么局部参加符合为民、人本理念的规定。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明确引入成熟的、正确可行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依法化解当地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既合法理又兼顾情理。

  强化和发挥各种调解方式的功能和作用。对现有的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进行合理的分类分工,实现各种调解方式之间的有机过渡和衔接,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既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但也必须要坚持依法调解的原那么不动摇。笔者建议,建立由政法委综治办、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参加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机制,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可变性、动态性、复杂性的特点,互通信息、通报案件、分析探讨,使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增强对未来事态开展的预见性,以便有利于采取有效的矛盾疏导和防范措施。

  集中优势司法资源,群策群力,不断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有效解决。当前我国的信访案件中,涉法涉诉案件占有较大比例,这局部案件的有效化解,无疑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功能实现的重要表达。要提前预防信访苗

  /11头,及时化解当事人积累的怨气,不断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度,搭建形式多样的沟通平台,把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和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

  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通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范畴,及时催办督办并定期通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反响机制,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治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开展动向,对各类动态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及时分析预测并作出快速反响和处置,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为领导科学决策、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参考依据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明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明村镇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充分发挥各管区、部门站所职能作用和各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核心作用,健全完善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

  /11适应社会开展新常态,探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社区〔村庄〕一级调解。社区〔村庄〕成立调解委员会,从原有两委成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中推选3-5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及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和调解。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

  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组成,对社区〔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3、镇三级调解。镇成立调解中心,由镇领导、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聘请调解能手组成,综治办牵头负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解力量,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健全规章制度

  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社区〔村庄〕每周、管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拟集中的,根据需要即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2、三三调解制度。社区〔村庄〕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社区〔村庄〕、管区、镇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将矛盾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庄调解不了的上报管区调解,管区调解不了的上报镇调解,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11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4、部门参与制度。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

  5、档案管理制度。社区〔村庄〕、管区、镇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

  四、考核方法

  1、奖惩考核的依据。奖惩考核以镇调处中心、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的卷宗、登记簿〔册〕等台帐资料为依据。

  2、奖惩考核形式。考核每半年一次,分别于6月和12月底,由镇综治办牵头,组织专门考评小组,以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资料、实地观察,走访案件当事人,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等形式对各调委会进行考核,年终以两次考核综合成绩作为最终奖惩依据。

  3、奖惩考核标准。〔1〕奖励标准:对实现"五无"〔无矛盾纠纷上交、无集体或越级上访、无民间纠纷转为刑事案件、无未调结的指派分流矛盾纠纷、无失信被执行人〕的管区、社区〔村庄〕,奖励村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0元;对坚持排查、预警机制,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对矛盾纠纷调解及时、有效,并标准调解程序及卷宗的,以调解卷宗为据,成功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劝阻群体性或越级上访或防止民转刑的,每调解成功一例按调解的难易程度分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奖励该调委会100、50、20元;对调解室硬件、软件建设均标准到位,制度完善,落实有效的,奖励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300元。

  /11〔2〕惩办标准。对本辖区内矛盾纠纷不予受理或相互推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100元;对不坚持排查制度,本管区、社区〔村庄〕出现的矛盾纠纷不知情的,或发现矛盾纠纷不及时上报,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元;对调处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不按时调结,拖延积压或导致上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调解室建设不标准、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卷宗不标准、不健全的,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不公正,导致群体性上访或民转刑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500元。

  4、奖惩考核实施方式。对奖惩考核的实施以考察小组两次考核结果为依据,年终兑现,以奖代补资金由政府列专项财政经费支出,罚金由政府在管区、社区〔村庄〕各种费用中扣除。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情况,每季度调度、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

  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管区和社区〔村庄〕年度目标考核,按照考核方法进行考核奖惩。管区和社区〔村庄〕为治安维稳第一责任人,加大一级调解力度,年终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倡导正能量;矛盾纠纷必须逐级调解,不能越级,坚决杜绝简单应付将矛盾上交镇、推脱责任拖延不解决问题,一旦发现,给予通报,取消涉及到的管区和社区〔村庄〕干部当年

  /11评先选优资格;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到青岛及以上单位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村庄,在重点工程、重点工程和资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龙山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龙山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完善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工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

  适应社会开展新常态,探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村庄一级调解。各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从原有调解委员会人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中推选5-7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及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

  /11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组成,对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3、街道三级调解。街道成立调解中心,由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管区调解能手组成,信访办牵头负责,司法所配合协调,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解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实施时间及方式

  1、4月中旬-5月上旬,各管区选取先进和落后村庄各1个进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和催促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

  2、5月上旬-5月中旬,管区建立调解委员会。

  3、5月中旬-5月底,办事处建立调解中心。

  四、健全规章制度

  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村庄每周、管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拟集中的,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2、三三调解制度。村庄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村庄、管区、街道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庄调解不了的上报管区调解,管区调解不了的上报街道调解,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和纠纷有效化解。

  /11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4、部门参与制度。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

  5、档案管理制度。村庄、管区、街道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情况,每季度调度、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

  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管区和村庄年度目标考核,按照考核方法进行考核奖惩。管区和村庄为信访维稳第一责任人,加大一级调解力度,年终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倡导正能量;坚决杜绝简单应付将矛盾上交街道、推脱责任拖延不解决的问题,一旦发现,给予通报,取消涉及到的管区和村庄干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发生到青岛及以上单位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村庄,在重点工程、重点工程和资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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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检察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1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指当相关当事人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采用除审判以外的多种解决方法,避免实质深化了矛盾而影响到互信和友好关系的机制。这种机制主要包括三种典型的、有效的多元化解决方案,即司法调解、协商、仲裁。

  1.1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是指由当事人自愿,通过非诉讼渠道受法官指导,利用协商和洽谈,并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而搜寻归纳路径,以调和矛盾纠纷,解决争议的一种机制。司法调解机制利用法官的正当引导和建议,寻求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减少了争议纠纷性质纠缠,在比较少的时间内就可以实现当事人提出书面协议,具有效率高、费用低、效果好等优势。

  1.2协商

  协商是指由当事人双方自愿经口头洽谈或者书面形式协议直接解决问题的一种办法。协商的共同特点是自愿参与,当事人双方共同制定调解方案,并达成一致协议。协商的主要优势在于求解纠纷的效率较高,开销小,和解的效果较好。

  1.3仲裁

  仲裁是指当发生法律纠纷时,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法解决而求助于第三方——仲裁机构,依据所签订的仲裁协议对纠纷作出终局调解或裁决,用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有法律效力,拥有管辖范围、权限大等优势,被广泛用于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方案中。

  综上所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主要方式包括司法调解、协商、仲裁等方式,它们各有优势,针对不同形式的矛盾纠纷,都有可能获得满意的解决效果。与审判产生的社会不安全感相比,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保护双方利益,更能满足当事人双方的期望,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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