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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措施4篇

发布时间:2023-08-24 12:24: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社会救助措施

  

  社会救助方案

  社会救助方式具体如下:一、社会救济社会救助一词,有些也称为社会救济。

  通常来说,救济是一种消极的救贫济穷措施,基于一种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对贫困者行善施舍,多表现为暂时性的救济措施;而救助则更多反映了一种积极的救困助贫措施,作为政府的责任而采纳的长期性的救助。二、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所谓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关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作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必需求,确保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

  三、公共援助也称为公共援助。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的作法是、依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必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确保线,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确保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

  社会救助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乡最低生活确保、乡村五保供养、乡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

  第二,紧急救助制度。紧急救助主要是指发生自然灾害状

  况下的对灾民的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也包括对灾民延续一段困难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与修复工作的救助。

  第三,临时性的救助。临时性救助主要是指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漂泊乞讨人员,包括漂泊儿童的救助。

  第四,支持倡导展开社会互助活动。通过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的民间组织,以及倡导展开群众之间经常性的互助互济活动,来达到社会互助,对困难群众起到扶持作用。

  社会救助的八大内容有:

  1、最低生活确保

  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是确保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济。它具有临时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确保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增加,超过了规定的救济标准,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确保救济。

  2、特困人员供养

  国家对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作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列入特困人员供养名单。

  3、受灾人员救助

  指的是遭受了自然灾害的受灾人群,基本生活得不到确保的人们规定的一种补助。

  4、医疗救助

  指的是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它通常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社会广泛参加,通过医疗机构针对贫困人口的患病者实施的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为。

  5、教育救助

  指国家或社会团体、个人为确保适龄人口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在不同阶段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同学提供物质和资金援助的制度。其特点是通过减免、资助等方式帮助贫困人口完成相关阶段的学业,以提升其文化技能,最终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

  6、住房救助

  指政府向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必需要确保的特别家庭提供现金补贴或直接提供住房的一种社会救助项目。其实质和特点就是由政府承当住房市场费用与居民支付能力之间的差额,解决部分居民对住房支付能力不够的问题。

  7、就业救助

  是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党和政府各项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落实以及就业服务机构为主的有关部门的具体帮助,实

  现再就业,以此达到增加家庭劳作收入,摆脱贫困的目的。

  8、临时救助

  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别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参照资料:

  搜狗百科-最低生活确保

  搜狗百科-特困人员认定方法

  搜狗百科-医疗救助

  搜狗百科-教育救助

  搜狗百科-就业援助

  搜狗百科-临时救助制度

  您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社会救助,确保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确保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确保等部门,按照各自使命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确保等部门,按照各自使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当。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确保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进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执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激励、支持社会力量参加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确保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确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确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确保。

  第十条

  最低生活确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状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确保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确保,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看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检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

  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确保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确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确保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确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纳必要措施给予生活确保。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确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确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确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确保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确保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作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确保、最低生活确保、孤儿基本生活确保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状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

  1、个案工作方法的运用:

  (1)个案工作方法在贫困救助中的功能。

  (2)运用个案工作方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社会工作师通关秘笈!

  注意的问题:

  (1)要尽可能主动接触贫困者,并对其说明何为要接受专

  业人员的帮助,说明这种帮助的性质与程序如何。来源:考试大

  (2)注意对服务对象的引导,从与贫困者接触开始,就要向他们说明他的问题、所处的情境以及应努力的方向。

  (3)要正视救助对象实质必需要的满足,也就是说对救助对象的一些生理、物质,以及精神方面的实质必需求,要及时提供。

  (4)注重资源协调。

  2、小组工作方法的运用:来源:

  (1)小组工作方法在贫困救助中的功能。

  (2)小组工作方法在不同群体中运用:

  A、由救助对象子女参加的成长小组,能够帮助他们互相接纳,彼此支持,并培养他们积极的生活态度、健全的人生价值观和合格的人际关系。

篇二:社会救助措施

  

  贫困人口社会救助政策要点(精选五篇)

  第一篇:贫困人口社会救助政策要点

  贫困人口社会救助政策要点

  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凡属我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均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保障类别。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及困难程度,最低生活保障划分为A、B、C类三个类别。A类对象主要是指因主要劳动力亡故、重度残疾、常年患病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B类对象主要是指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劳动力缺乏或家庭支出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C类对象主要是指家庭成员灵活就业,收入低或不稳定造成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三)家庭成员的认定。申请对象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及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定,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共同生活的成员。家庭成员中有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虽已迁出,但也可纳入家庭人口计算;具有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其户口虽已独立,但应纳入赡养人家庭人口计算。

  (四)家庭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核对的内容和范围包括核对对象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五)低保审核审批程序。1、申请。由低保申请人携带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相关困难证明等材料原件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低保。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相关困难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低保系统;申请人在低保信息系统打印出的《核对授权书》、《低保申请表》上签字按手印确认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3、乡镇初审。第一步,乡镇入户调查;第二步,民主评议;第三步,乡镇公示;第四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并完善

  低保系统信息,提交县民政局审批。4、县级审批。第一步,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审核信息进行30%入户抽查并提交阳朔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第二步,核对系统返回核对数据;第三步,县民政局根据核对中心核对数据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结果。5、发放低保金。通过银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额。

  二、医疗救助工作

  (一)资助参合参保

  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参保)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100%全额补助;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个人实际缴纳金额的60%给予补贴,实行个人先缴费后补贴。

  (二)门诊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户籍属于阳朔县的患有慢性病、需长期药物治疗的城乡低保人员和五保户对象。

  2、救助标准:一般人员按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0倍给予救助;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岁以上老年人,按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给予救助。年度发生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符合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总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达到或超过相应救助标准限额的,按标准限额给予救助;达不到救助标准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救助。

  3、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户口本、身份证、慢性病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发票)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桂林市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和;审核后签署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县民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签署意见,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救助,不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

  (三)住院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户籍属于阳朔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2、“重病”定义:是指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脏病第5期,包括门诊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包括结核病的门诊治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血友病(包括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肝癌、鼻咽癌、人感染禽流感、尘肺等27种疾病以及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可补偿(报销)医疗费用的其他特殊病种重症。

  3、救助标准:救助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桂民发[2013]51号)执行。即五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经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余下合规的费用按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农村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经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余下合规的费用按9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5000元;其他农村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经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余下合规的费用按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低收入重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经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余下合规的费用按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4、审核审批程序:低保户、五保户实行“一站式结算”,即在定点入住医院即时结算;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向县级民政部门或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后,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是否符合住院医疗救助条件。

  三、临时救助工作

  (一)救助对象

  将临时救助的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

  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者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审核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日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核对,作出审批决定。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部门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程序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四、五保供养工作

  (一)供养对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供养标准

  在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标准即集中供养330元/人/月(含30斤米,1斤油),分散供养290元/人/月(含30斤米,1斤油)基础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本县物价变动指数逐年提高,由县民政局连同县财政、物价等部门拟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审批程序

  由村民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

  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告,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经入户核查申请人紧急状况后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复核后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篇:社会救助政策

  正确选择社会救助政策

  社会救助政策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临时救助等,困难人员应根据造成困难原因,有针对性正确选择救助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基础,是保障公民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救助政策,是按家庭人均收入和最低生活标准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差的社会救助制度。只要户口在本县且常住本县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维持家庭生活基本生活困难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专项救助制度,是政府对贫困人群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人群,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社会救助制度。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额度,自负金额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就可按政策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申请医疗救助。

  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起到“托底保障”的作用。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经各种“保险”、“新农合”、“城医保”等报销,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依然难以维持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基本生活救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

  四、自然灾害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专项救助政

  策,是确保灾区灾民有饭吃、有房住、有衣穿、有水喝、有病能医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常住本县的公民,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吃、住、穿、喝、医等生活困难的,均可向所在地村(社区)、乡(镇、街道)申请自然灾害救助。

  五、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是我国一项传统的社会救助工作,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学)等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因此,符合上述“三无”条件的村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政府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庆元县民政局

  申请临时救助须知

  临时救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基本生活救助的制度。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条件

  因临时性、突发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经各种保险、“新农合”、“城医保”等报销,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标准和救助机关

  1、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的,由乡(镇、街道)政府参照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决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2、家庭成员中有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的,由乡(镇、街道)政府参照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无处居住的,由县民政局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

  4、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由乡(镇、街道)政府每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性救助300—800元;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由乡(镇、街道)政府每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300—1000元。

  三、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但同时一事由不能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2、初审评议。村(居)民政联络员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经村(居)民委员评议、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庆元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初审、评议、公示结果后报乡(镇、街道)审核;

  3、审核。经村(居)签署意见的申请或直接向乡(镇、街道)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乡(镇、街道)民政办经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直接受理的申请需公示和填写《庆元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汇总后按权限报乡(镇、街道)领导审核或领导集体研究;

  4、审批。经乡(镇、街道)领导审核或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的临时救助申请,根据授权分工,乡(镇、街道)责任范围内的直接予以批准救助。县民政局负责救助的签署意见并汇总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发放。临时救助以现金形式通过银行机构发放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形式救助。庆元县民政局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须知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户口在本县且常住本县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困难人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3、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须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管理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核查的管理制度。即农村居民低保对象实行按季申请审批、城镇居民低保对象实行按月申请审批,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核查的管理制度。

  三、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薄、身份证等证明家庭成员属性的证件和资料;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3、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残疾证;

  4、赡(抚、扶)养协议或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社区(村)低保联络(救助)员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社区(村)委会根据联络员调查情况召开低保评估会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估,经公示后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核。

  (三)审核。乡(镇、街道)政府根据社区(村)上报的材料,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家庭收入进行核查,经集体研究并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政府上报的材料,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批,经批准列入低保范围的人员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资金发放。由县民政局通过县信用联社或邮政储蓄直接发放。庆元县民政局

  申请医疗救助须知

  医疗救助是政府对贫困人群中因病而陷入困境的人群,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使他们获得必要的卫生服务,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社会救助制度。

  一、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对象:为户籍在庆元县范围内参加“新农合”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1、“新农合”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2、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4、正常生育、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及变性、整容、矫形、镶牙、配镜、保健、康复、婚前检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5、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

  6、出国及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计算标准:救助对象当年符合“新农合”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报销、补助及经济赔偿、补助部分之后,在一个自然内(上的11月21日-当年的11月20日)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减去其家庭经济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额部分后,根据当年筹措医疗救助资金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帮助。全家庭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30000元。

  四、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和资金发放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在当11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出院记录”等医疗证明;

  2、“新农合”或“城医保”按规定报销后的发票原件;

  3、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二)初审。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批。

  (三)审批。县医疗救助办公室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情况以文件形式公布。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发放。医疗救助金通过信用联社或邮政储蓄直接发放。六、五保、低保对象享受即使医疗救助

  五保、低保对象凭“低保卡”在县两医院就医享受即时救助,即病人出院医疗费用结账时,医疗救助金和“新农合”报销一并结算,无需另行申请救助。在其他医院就医的当季按程序申请救助。庆元县医疗救助办公室

  2014/5/26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发布日期:2012-04-18信息来源:象山普法网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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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费用的法律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对象: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对象应具备一下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援助的;(3)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虽然生活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天灾人

  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也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

  可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请求赔偿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离婚的。

  公民可以就本条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向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刑事诉讼中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亲属协助提供。

  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通

  知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审查、决定依据: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9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0日)

  (3)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1997年4月9日)

  (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1999年4月12日)

  (5)《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2001年1月1日)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6号)

  (7)宁波市政府《关于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2005年4月7日)

  第三篇:社会救助有关制度政策

  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站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相关救助政策、法规。具体承办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相关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接受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各项救助的申报,并对申请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入户调查、了解真实情况、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相关表册,形成记录。

  三、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情况进行集体评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者形成初步意见上报街道、乡、镇的社会救助办公室。四、三榜

  公布,分别公布申报、审核和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对举报者保密。

  五、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的台帐登记、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六、向其他社区提供“人户分离”申请户的相关调查材料,积极协助配合调查。

  七、搞好城乡低保户动态管理,对城乡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生活情况的变化进行跟踪调查,并及时上报到乡、镇、办社会救助办公室。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八、协助落实救助对象的相关配套优惠措施。

  九、按时完成上级社会救助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街道社会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核工作。

  1、对社区上报的经评议的社会救助名单,组织人员(不少于2人)入户复查,复查率必须达到100%,并将复查后的救助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

  2、对张榜公布后没有异议经重新调查后填注复查结果并注明,同时在各项社会救助审批表上签署“符合救助条件”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意见后,上报区社会管理救助局审批。

  二、根据区社会管理救助局的安排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搞好本辖区内低保户的动态管理。

  三、委托社区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四、负责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为本街道居民提供社会救助政策咨询服务。

  五、负责社区有关人员的思想和法制教育。调查处理社区有关人员骗取、冒领社会救助款物及优亲厚友、借低保乱收费等违法违纪事件。

  六、按照“渐退帮扶”政策的要求,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再就业的服务。

  七、统计上报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和数据。

  八、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制度

  (一)凡本市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由户主申请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二)在本市范围内,申请对象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生活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户主户口所在地申报。一家多户口的,向家庭经常生活居住地申报。家庭成员中有在属地管辖规定中规定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工作的,向单位申报。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三)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由户主于每月上旬向社区居委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申请书;

  2、城市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或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下岗职工生活费或者的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3、破产、改制企业人员,失地、失业居民提供政府或者单位给予的一次性补偿证明;

  4、重病病人提供住院证明。医药费发票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5、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6、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7、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8、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土地承包及农副业收入证明;

  9、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扶、抚养义务的,由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10、人民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方面的法律文书;

  11、退役军人是转业干部的提供干部转业证,是士官转业的提供士官转业证,是义务兵的提供退伍证;12、18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或学生证明复

  印件。

  (四)低保申请对象在提供申报所需资料后,要与居委会签订冷水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若不签订诚信承诺书,低保管理机构有权不接受申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制度

  (一)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市低保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二)动态管理实行123三个档次分类管理。1类对象至少半年走访一次,一年审核一次;2类对象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每半年审核一次;3类对象每季度审核一次,并且3类对象每个月需到居委会登记一次,连续三次未登记的,视为低对象自动放弃享受低保待遇。居委会要对走访和登记作详细记载。每年底对所有保障对象进行一次年检。

  (三)动态管理坚持对低保法规、政策、制度和低保对象负责的原则,采取定期不定期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了解保障对象家庭生活、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变化等情况,按季度办理保障金增、减、停发手续,并将所有情况及时登记入低保台帐。

  (四)动态管理中办理保障金增、减、停发手续,按照保障对象申报审批程序办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设立低保对象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由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低保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社区居民代表等9-15人组成。社区工作人员在评义小组成员中不得超过半数。

  (二)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挑选为人正直、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敢讲真话、群众基础好、威信高、有责任心并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人员担任;要善于学习和努力工作,熟悉低保业务知识和辖区内的情况。

  (三)每次评议到会人数不得少于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五分之四,评议结果必须是评议小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民主评议小组的工作对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依据政策、法规、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新申请对象的申报情况、入户调查情况逐一进行评议,对已享受低保的对象每年进行一次评议,经过集体民主评议,提出是否享受

  (五)在民主评议过程中,要完整记录评议依据、理由和结果。

  (六)经民主评议符合享受低保的对象,应将申请、调

  查、评议结果等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和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单位工会部门。

  (七)经民主评议暂不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由社区居委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单位根据民主评议的结果通知申请低保对象,并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群众监督制度

  (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低保管理服务机构应将有关低保工作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名单及职责、申请低保工作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布上墙,让群众知情,接受群众监督。

  (二)市低保办、街道(乡、镇)、社区低保管理服务机构设立低保举报电话、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增设固定性“低保举报箱”,社区居委会和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在居民生活密集区明显位臵增设固定性“低

  保公示栏”,随时欢迎和接受群众举报监督。

  (三)低保对象的申报审批过程实行“三榜”公布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即第一次公布社区调查评义后的情况,第二次公布街道办事处(乡、镇)和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工会复核后的情况。第三次公布民政部门的审批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家庭月收入、低保类别、家庭月保障金额。公布的时间不少于3天。

  (四)对张榜公布的结果,任何单位和个都可以提出异议。社区居委会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要认真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并分别逐级反馈到作出结论的单位。对

  有异议的,负责作结论的单位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民政部门审批结果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无异议的,由民政部门颁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入户调查制度

  一、各乡镇民政办、村(居)委会受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农村低保对象入户调查工作,入户率应达到100﹪。区社会救助管理局对乡镇上报对象实行随机抽查,入户率应达到30﹪。

  二、入户调查时,区社会救助管理局、乡镇民政办、村(居)委会及政府驻村(居)干部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入户调查的方式:看家庭生活状况询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构成、收入等情况,听本人和周围邻居反映的相关情况等。

  四、调查人员应做好调查记录,调查人和被调查对象须在调查记录上签字,做为民主评议的重要依据。

  五、调查人员应积极宣传目前农村低保相关政策。对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调查小组有做出不提交(居)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的权利,但必须做好申请对象的思想工作。

  社会公示制度

  为切实搞好城市低保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强城市低保工作的透明度,特制定城市低保社会公示制度。

  一、公示方式。各街道、社区设立固定的公示栏。①区社会救助管理局通过电子显示屏和政府网站公示全区城市低保情况;②街道集中公示审批后全街道低保情况;③社区把城市低保用为居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实行“三榜”公示。第一榜为“申报审查”榜,主要公示经民主评议后准备上报街道审核的申请人员的名单、申请原因,第二榜为“审核呈报”榜,主要公示经街道审核后准备上报民政部门审批后享受对象的名单、姓名(包括户主)、家庭人口、家庭住址、救助类别、拟救助金额。

  二、公示内容。①城市低保救助有关政策、申请审批程序、享受城市低保救助具备的条件;②申报审查过程中,按要求需公示城市低保救助对象的相关情况;③区、乡两级监督举报电话:

  三、公示时间。城市低保救助的有关政策、申请审批程序、申报具备的条件等长期公示。区、街道、社区对当年审定后的享受对象和监督举报电话长期公示。社区第一榜、第二榜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

  档案管理制度

  一、分级管理。

  区、街道、社区一级建立完备准确的低保档案和台帐,区级建立低保档案、内容包括文书档案、业务工作档案、低保家庭档案、电子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资料齐全。街道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和工作档案,重点是低保台帐、入户调查记录、审核表等,社区要有档案盒,有对象名册、群众评议记录等资料。同时,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将低保各类情况录入低保信息系统,逐级上报至市低保处备案,建立统一的低保对象数据库。

  二、具体要求

  (1)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中档案要做到分类清楚,排列整齐、查找方便、安全保密。

  (2)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守则,执行保密制度,认真做好档案的八防,即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潮、防尘、防晒、防霉变等工作,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等杂物,进出必须关好

  门窗。

  (3)及时收集整理本办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对综合性文书档案,做到收集齐全、整理系统、分类准确、编目清楚、案卷整洁、书写工整、装订整齐美观。对专项性的文书档案,做到资料成本、数据成册、材料成套。

  (4)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档案检验工具,更好地为机关和基层服务,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5)按照档案保护有关要求,每月对所保管的档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经常性保持档案室(柜)内整齐整洁,空气畅通。

  社会救助配套优惠政策

  1、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中的未成年人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活费)的救助政策;城市低保户高中阶段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减半收取学费;正规考入国家高等院校的,为其提供一定的助学金;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的助学金按专科2000元、本科3000元的标准予以执行,其它区县(市)的助学金标准以相关文件规定的为准。

  2、城市低保对象在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基本医疗诊治时,免收挂号费,减半收取诊疗费。

  3、卫生防疫部门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免费防疫。

  4、自来水公司为城市低保对象每月免费提供4吨生活用水。

  5、电力部门为城市低保对象每月免费提供8度照明用电。

  6、城市低保对象收取有线收视维护费每月不得超过11元。

  7、资助农村五保、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部分的资金。

  8、资助城市“三无”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应负担部分的资金。

  9、城乡低保户、农村五户凭《低保金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可在当地定点慈善药店购买常用药品时享受让利优惠。

  信访受理制度

  1、低保工作人员应积极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听取群众关于低保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进行详细登记,建立信访处理台帐。

  2、群众提出的问题属本级低保工作机构能解答的,应摆清事实,讲清政策依据,耐心细致予以答复,避免越级上访的发生。对不能立即答复的,应讲清原因并开展调查或上报,经调查核实清楚或上级予以回复后及时予以答复,必要时应做出书面答复。

  3、对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要认真对待,依法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调查处理。对待领导和上级下转的信访件要认真调查,照实处理,及时回复。

  4、接待来信来访人员态度要诚恳,讲解要细心,政策要透明,做工作要耐心。

  5、接待来信来访资料要妥善保存,保守秘密,凡不信来访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6、保护来信来访群众的人身权利,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监督举报有奖制度

  为加强城乡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优化社会救助工作环境,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确保救助对象的准确率,及时有效地为真正困难的弱势群体服务好,决定在全区普遍建立城乡低保监督举报有效制度。

  一、监督举报范围

  1、民政部门“应保漏保”的对象;

  2、民政部门“重保错保”的对象;

  3、享受对象不公示、暗箱操作的对象;

  4、民政部门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及乡镇、社区、企业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优亲厚友和利用职务之便克扣、挪用、挤占低保资金的问题。

  二、监督举报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应先向被举报人所在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2、实名举报原则。举报人应实名举报,未报真实姓名的民政救助

  机构原则上不予处理,举报内容要真实、道听途说、打击报复等不负责的举报,民政救助机构查清情况后要对举报人予以批评教育。

  3、举报保密原则。对举报人要严格保密,对泄密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第四篇:社会救助复习要点

  名词解释:

  1、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内容。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当个人或家庭生计断绝急需救助时,乃给予生活上的扶助,是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最富有弹性而不受拘束的一种计划。

  2、社会救助体系:是指通过一定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保障体制的实施,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以及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而建立的各项救助制度的总和。

  3、贫困线:人们通常以消费水平为基础来测定贫困,并以此为依据来划定贫困线。

  4、最低生活保障线:同上

  5、恩格尔系数法:以“恩格尔定律”,即生活必需品开支与收入的增长成反比这一论断为基础,来制定贫困线的方法。

  6、廉租房: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7、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8、两免一补:两免一补是指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并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一项政策。

  9、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简称,又称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用来分析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利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

  10、慈善事业:慈善事业是社会广泛参与,慈善组织运作,由社

  会募捐、项目实施等组成的慈善活动体系。它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慈善组织的专业化、制度化运作实现社会第三次分配的方式。

  简答题:

  1、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区别: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子系统,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个子系统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最低层次,旨在保障最低生活,资金来源以国家为主,同时社会和个人共同参与;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体,其目标是保障基本生活,它强制在职工作者或鼓励具有经济能力者加入,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被保险者及其所在单位缴纳的保险费;而社会福利则旨在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保障主体是国家和单位。

  2、社会捐助的特征:

  社会捐助有两个特征:(1)强调自愿,个人或社会组织在维持自己生存和发展之余,出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爱心,自愿的提供一定的款物来帮助他们。如果违背自愿原则,指令性提供,则可能导致对政府或对弱势群体的逆反心理。(2)捐助是无偿的,弱势群体接受捐助是他们享有的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他们不必对此对任何个人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同时,任何个人或社会组织液不应以捐助之民,谋取私利,或要求受助者予以报偿。

  3、高校贫困生的心理救助:

  高校应针对贫困生的心理问题,点面结合,组织心理咨询专家有针对性地对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发展给予具体指导。例如通过专题讲座、主题班会、小组型讨论会等形式进行人生理想教育、心理知识教育、典型案例教育,指导他们学会自我调适,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完善个性,战胜自我,促使贫困生能够面对现实,适应环境,提高自我的心理保健能力,使他们认识到穷是事实,但不是缺点,更不是耻辱,现在贫穷不等于永远贫穷,相信只要不怕困难,认真学习,不懈努力,贫穷现状是会改变的。通过集体咨询、个别面谈咨询、电话咨询、通信咨询等心理咨询形式,对发现有心理危机或心理障碍的贫困

  生,主动进行咨询、了解、干预,帮助他们客服心理障碍,必要时应与家庭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工作,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通过开展“受助者助人”、“爱心传递”等活动,使贫困生认识到自己已经得到了资助,但还有一些和自己一样困难甚至比自己更困难的人需要资助,让他们通过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在奉献社会中升华自己。灾害救助的形式

  我国现阶段灾害救助的主要形式有:

  (1)国家救助。国家救助是灾害救助的主要形式。国家救助灾民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资金救助、实物救助以及服务救助等。

  (2)救灾保险制度。就在保险是指由政府出面组织,由中央救灾经费、地方财政补贴、农民自己缴纳保险费形成救灾保险基金,为灾民提供灾后生活的基本保障并维持其简单再生产的一种灾害社会保障制度。

  (3)农村互助储金会、储粮会的探索。成立互助互救组织是发掘民间的互助潜力,主动应对灾害的一种积极举措。

  (4)互济互助,生产自救。生产自救是国家救助意外的一种重要补充。

  (5)救灾国际援助。国际援助这一救助形式的发展体现了灾害救助的开放性。它主要是指国际组织、国家、国际友人等向灾区提供的物资、技术以及资金等方面的援助。

  此外,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保险也不失为灾害救助的一种补充形式,在灾害频发的我国也存在着广泛的发展空间。

  4、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义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能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六位一体”基本卫生服务的基层综合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设置在有一定人口规模的社区,距离近,就诊方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购进流通环节减少,成本降低,价格低廉,直接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这些显著的优势都符合医疗救助成本—效果原则,可达到提高贫困人口医疗服务可得性和可及性、维护救助对象的基本卫生权力的目的。

  6、新兴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的区别:

  7、经济适用房的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产权的“有限”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经济适用房产权的主体,也就是物权的主体是有限制的,低收入家庭才能有法律上的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是高收入者就不可以,这是一个限制。

  (2)经济适用房的处分权的限制。如果是完整所有权的话,可以自由交易,但是经济适用房需要5年后才可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

  (3)取得经济适用房的对价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政府在将经济适用房出售给需要的家庭时,有些应当在商业住房项目中收取的土地费,实际上是减免了。所以在购买产权的时候,支付的对价里面就没有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完整的市场价格,因此对应来讲,所取得的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限制。

  (4)对于大多数低收入者来说,给予有限产权并不会影响到低收入家庭的正常生活。低收入者取得了可以负担得起的房屋的使用价值,为了使这个使用价值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政府用了“有限产权”这样的概念。经济适用房可以有条件地转让,这和使用权并不一样,这种所有权受到了法律上的限制。

  8、我国农村贫困的特征

  (1)农村贫困人口由集中的地区分布转向零星的乡村分散分布(2)绝对贫困人口减少,相对贫困问题突出(3)贫困农村的自我发展能力不强,返贫现象严重(4)贫困农村的经济结构不合理(5)生态贫困问题日益突出

  论述题:

  1、目前我国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P21)

  (1)救助措施设计不科学,救助资源配置欠公平,出现救助叠加问题。

  (2)资格确认难度较大,而现行的家庭财产调查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带有随意性和盲目性。

  (3)资金投入不足,筹集机制不合理,基层政府负担过大或过分依赖中央财政,基金管理不善。

  (4)社会救助覆盖面窄,救助水平偏低。(5)政府部门的配合不力,信息不能共享。

  (6)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工作量大,工作经费未落实,有的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7)社会救助导致某种程度的“福利依赖”。(8)社会救助的社会融合效果不突出。

  (9)不少管理细节有待改进,如实施时间还不够科学等。(10)法治和社会道德文化价值观念落后。

  2、从宏观的视角阐述我国社会救助发展的方向:(P27)(1)完善现行的分类救助和差异救助,增加一些新的单项救助项目如意外事故救助等,借鉴国外分类救助的先进理念。

  (2)扶持弱势群体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

  (3)建立合理的财政分担机制和统管统支的经费保障机制(4)动态管理机制

  (5)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

  (6)建立救助信息数据库,形成纵向贯通、横向互联的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7)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伦理救助

  (8)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间的协调一致、相关制度间的衔接配套(9)加强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社会救助中的作用(10)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管

  (11)加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制度(12)社会救助制度要由政策指导向法制保障转变(13)注重宏观政策的配套(14)应加快社会救助理论研究

  3、城市居民低保制度存在问题:(P67)(1)家庭经济状况难以核实(2)缺乏有效地动态调整机制(3)低保者的尊严和自由无法保证(4)低保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问题(5)对待城市低保边缘户的做法不一

  4、美国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就业对策(P205)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为了缓解国内就业压力,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增加就业岗位,同时增强失业者就业机会,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就业能力与机会,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1)(2)(3)(4)通过优化产业结构,以持续的经济增长创造就业

  进行社会失业保障制度改革

  联邦政府重视失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再就业工作

  美国政府也提高了就业服务体系的技术含量

  第五篇:社会救助政策及操作规程

  社会救助政策及操作规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0元),均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城市“三无人员",家中有重病病人、严重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有子女上学的低保家庭实施分类施保。

  (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

  1、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籍证、身份证;

  3、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和全家合影照片各3张;

  4、近期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历(诊断书、病历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医院病例专用章);

  5、申请人家庭的各种相关证明材料。(下岗证、残疾证、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或相关裁决判决材料、死亡证明等)6、住房情况证明(楼房的提供房产证、无房的由社区出具无房证明的同时,申请人提供租房协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各类证明。(三)办理城市低保的程序

  个人申清——社区入户调查初审、社区张榜公示,上报——乡、镇(街道办)审核材料——入户调查,所在社区张榜公示——填写《申请审批表》——县民政局审查——入户核实——县内张榜公示——办理证件——乡、镇,(街道办)发证、建档——兑现。(四)低保金的发放

  低保金由民政局按季度拨付街道办或乡镇民政站,民政站实行

  “社会化”发放的办法,每月在二十日之前将低保金拨入低保对象指定银行个人账户。被批准的低保对象,持低保证、存折每月到指定银行领取低保金。(五)低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从政府获得救助、保障其最低生活的权利。

  2、有向民政局咨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权利;

  3、可依法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每月从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机构领取低保金,还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学救助等待遇。

  义务:

  1、向乡、镇(街道办)递交低保申请时必须做出诚信承诺,对自己提供的家庭情况真实性负责;

  2、必须申明如果虚报、瞒报冒领低保金、不履行城市低保对象应承担的义务,将承担相应的处罚;

  3、如实提供办理低保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

  4、必须服从乡、镇(街道办)的管理,定期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变化情况;

  5、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应当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凡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2000元的农村困难家庭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重点对未纳入五保户,家中有危重病人、残疾入、无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进行保障。

  (二)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籍证、身份证;

  3、提供4张申请人近期的一寸免冠照片;

  4、提供近期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历(诊断书、病历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医院病例专用章);

  5、申请人家庭的各种相关证明材料(优抚证、残疾证、离婚证及

  子女抚养协议或相关裁决判决材料、死亡证明等);

  6、应当记入家庭收入的各类证明。

  (三)办理农村低保程序。

  个人申请——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张榜公示(村级)——乡、镇审查——填写《申请审批表》——县民政局核实审批——办理证件——发证、建档——兑现。

  (四)低保金发放。

  低保金由民政局按季度拨付街道办或乡镇民政站,民政站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办法,每月在二十日之前将低保金拨入低保对象指定银行个人账户。被批准的低保对象,持低保证、存折每月到乡镇信用社领取低保金。

  三、城市和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一)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及孤儿对象;

  2、城乡低保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l—6级残疾);

  4、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5、经县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医疗救助的其他农村和城市特困群众;

  (二)城镇与农村医疗救助病种

  (1)大病、重病。包括以下病种: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期);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重症肝炎;严重脑外伤;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血液病;重症精神病;消化道出血;心衰竭;呼吸衰竭;严重意外创伤;高危孕妇住院分娩;器官和组织移植;严重内风湿;癫痫持续状态;脑栓塞;脑出血;胃十二指肠溃疡并出血;先天性心脏病以及严重皮肤病。

  (2)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种:慢性阻塞性肺病;糖尿病及尿病合并症;慢性肝炎;高血压(II期以上,含II期);高血脂症;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活动性肺结核;严重风湿性关节炎;恶性肿瘤晚期;严重支气管哮喘;冠心病。(三)救助办法及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

  式;

  1、住院救助(1)农村五保及孤儿对象,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l—6级残疾),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3)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2、资助参合(参保)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个人应缴纳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3、医疗救助标准对上述救助对象因患重病、大病及长期慢性病的,在城市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具体标准为:城市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药费在2000元至20000元的按50%救助,20000至50000元按55%救助,50000元至l00000元按60%救助,l00000元以上的,救助70000元。城乡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70000元。各乡镇初步审核上报低保办,低保办复核后,由民政局研究审批,向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把救助资金发到患者手中或定点医院。(四)申请、办理程序

  (1)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户主)写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合作医疗办发放的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合疗审批表、工疗报销结算单、户主和患者户口薄及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五保证等有关凭证(所需证件一式两份),报所属乡镇、街道办及社区民政工作站。(2)乡镇、街道办及社区民政工作站、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报销票据逐项审核,符合条件的每季度第三个月(3、6、9、12月的20日前)上报县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逐级退回申请人。

  (3)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办及社区民政工作站上报的救助对象每季度审批一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资金由民政局下拨到各民政站,实行社会化发放。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政策(一)“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对象范围

  1、城市低保对象;

  2、农村低保对象;

  3、农村五保对象。

  (二)吴起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标准。

  1、农村五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0元至50000元的按50%救助,50000元至100000元按55%救助;100000元以上的按60%救助,每个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70000元。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病种范围的,不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三)“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程序

  1、备案登记、审批。

  (1)入院备案登记,救助对象凭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书、户口薄、身份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吴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吴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专门服务窗口进行填表(一式两份)登记备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和有效证件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在网站(http://l0.108.0.44或http://117.36.101.142:8005/)登记备案,并将申请表和复印件留存,在季末结算时将其中一份报县民政局进行对账。

  (2)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局依据定点医院网上登记备案结果进行网上审批。

  2、出院即时救助。救助对象出院时,首先在定点医院依据陕西省医疗费用结算收据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合作医疗补偿报销手续,然后凭陕西省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或吴起县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审核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到医疗救助专门服务窗口进行

  救助费用结算。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实无误后,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准确录入相关资料、数据,系统自动计算医疗救助金,打印住院医疗救助结算单(一式四份:医院、民政局、财政局、救助对象各一份);救助对象和经办人员在住院结算单上签字盖章,救助对象领取医疗救助金。定点医院将救助对象的陕西省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或吴起县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审核审批表、位院救助结算单留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不予救助。

  五、临时救助政策

  (一)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乡低保边缘户、城乡低保家庭、五保供养对象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从救助对象遭遇困难种类来看,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或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或遭遇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高中阶段经各种帮扶措施仍无力支付教育费用,或被国家认可的全日制院校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费用的,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出现临时性较大困难等五类家庭。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救助的应通过既有渠道解决,不在临时救助范围之内。

  (二)临时救助的方式

  临时救助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当年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因特殊困难的,经县政府或主管领导同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张榜公布——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审核——张榜公布——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兑现。(四)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2)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等有关证件;(3)家庭成员收入及致贫原因证明;(4)重大疾病支出证明(医

  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的复印件、享受市级医疗救助后医疗救助结算单据原件及复印件、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5)贫困家庭支出的学生上学学费证明,以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发票为准;(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一)供养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l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或者其法定瞻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供养内容:l、分散五保户生活补助为每人每年4000元,集中供养五保户生活补助每人每年6000元;

  2、五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合疗办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报销;

  3、办理丧葬事宜(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一次性发放其原享受的一年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三)提供材料:申请人一寸照片两张、户籍证明及残疾证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l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提供所在学校证明)。

  (四)申请审批程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张榜公布——报乡镇审核——张榜公布——填写申请审批表——县民政部门审批——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兑现。

  (五)监督管理:政府监督、社会监督

  七、孤儿供养政策

  (一)供养对象:孤儿是指父母双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二)申请审批程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张榜公布——报乡镇审核——张榜公布——填写《吴起县孤儿申请审批表》——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三)上报需提交材料:①孤儿身份证、户口薄(包括首页)复印件②监护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③父母死亡,需要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④父母失踪,需要法院或者公安局出具的失踪证明;⑤孤儿二寸彩色近照三张;⑥接受教育的需提交所在学校

  证明。

  (四)上报时间:孤儿于每年3月前上报。

  (五)供养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800元。

篇三:社会救助措施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

  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

  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六条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五十三条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第五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

  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第六十一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六十五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四:社会救助措施

  

  社会救助活动方案

  社会救助活动方案一

  各社区、村:

  为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推进社会救助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积极回应社会关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省市县扶贫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去年下半年县人大、县政协对城乡低保工作的审议和调研意见及楚江街道办的救助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街道范围内全面开展以精准救助及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以精准救助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达到救助对象准确、救助及时高效、救助制度完善、救助程序规范、救助公示到位、救助档案完整、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社区、村根据实际制定好本地“阳光行动”工作方案。

  精准救助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县局制定的城乡低保、五保等精准化救助工作指导性意见,制定好本地相关精准化救助工作标准(对申请人

  提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审核报批、资料归档等各个救助工作环节予以标准化、精细化设置)。

  (二)开展政策宣传。

  通过新闻媒体和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

  各社区、村要在交通便利且醒目的位置建立固定社会救助公示栏,对救助对象及救助政策进行长期公示,提高救助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组织开展实施。

  (1)明确主体。

  楚江街道办是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责任主体,街道办民政所具体组织实施好“阳光行动”,各社区、村予以积极配合参与;(2)把握重点。

  精准救助是今年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工作重点,贯穿救助工作始终,各地要在精准二字上下功夫,强化动态管理,完善核查机制,进一步严格把握政策和执行程序,把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坚决予以清退;(3)强化监督。

  为强化社会监督,本次“阳光行动”除街道办纪工委工作人员参与外,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参与、共同把关。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5月10日前)。

  成立楚江街道办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党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主任杨年国任组长,街道政协联络处主任舒芳为副组长,杨辉明、刘伟、金道楚、严宏云、杨茜雯以及各社区、村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伟任办公室主任,金道楚任专干。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阳光行动”启动工作会议,集中学习政策精神,签订工作责任状,开展宣传发动,全面部署“阳光行动”工作;

  (二)清理核查(5月10日—7月20日):

  1.清理核查主要对象:

  (1)有法定赡(抚、扶)养人且具有能力,而被赡(抚、扶)养人未得到赡(抚、扶)养的;

  (2)子女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且家庭条件较好的;

  (3)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而不从事生产劳动和其他务工行为导致田地荒芜的;

  (4)在职村(居)干部;

  (5)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6)外出打工、离开居住地三个月或三个月本人不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7)户籍空挂我县,长期居住外县并在外县成家立业的;

  (8)失地少地农民、企业改制职工等成建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9)家庭成员中有自然减员的对象;

  (10)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如水电费用、通讯费用等支出)明显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无特殊情况,家庭水电月支出人均超过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的,通讯费用人均支出超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11)有超过1万元投资行为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12)已领取未参保集体企业与厂办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和已享受精简退职救济且家庭经济收入超过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13)进入社保领取退休工资后人均收入高于保障线的;

  (14)三年之内新建或高档装修房屋、拥有商品房、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有房屋或商铺从事商业性活动的(出租或经营的),家庭拥有大额金融资产存款(城市家庭人均3500元,农村家庭人均1670元。

  城市人均3500-7000元,农村人均1670-3340元的,仅考虑因病、因灾、子女读高中或大学的家庭)或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证券等家庭财产状况较好的,拥有机动车的(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15)虚报、瞒报或拒绝核查家庭收入、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6)因各种原因所造成的“关系保”、“人情保”、“稳定保”对象。

  2.清理核查工作程序

  ①个人申请(5月15日前)。

  申请救助对象按照城乡低保申请精准化工作流程向楚江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签订《石门县城乡低保家庭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并提交相关资料(已享受对象除外);

  ②信息比对(5月15日—5月20日)。

  将新申请对象提交县民政局信息比对系统,对其房产、社保、公积

  金、车辆、工商等方面进行实时在线比对,根据信息比对结果确定入户调查对象;

  ③入户调查(5月21日—5月26日)。

  组织对已保拟保对象全面开展入户调查,调查人员由联社区(村)干部或救助专干组成,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对调查对象家庭成员情况、收入情况、财产情况等进行核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率必须达到100%;

  ④民主评议(5月27日—6月2日)。

  各社区(村)民主评议会议由街道联社区(村)干部和民政工作人员组织召开,对所有在保的和拟保对象开展评议,民主评议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评议其是否符合城乡低保及五保条件,二是根据省厅下发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农村低保对象中对社会保障兜底保障对象进行评议。

  参加评议人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救助工作监督员、村委会成员、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等组成,群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主评议严格按照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等程序进行。

  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评议人员总数百分之八十通过的为有效,进入下一工作程序;

  ⑤公开公示(6月3日—6月10日)。

  各社区、村设立固定社会救助公示栏,对民主评议通过拟保障城乡

  低保五保对象和拟确定兜底保障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地点不少于3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要重新进行复核复查;

  ⑥审核上报(6月11日—6月22日)。

  楚江街道办民政所对村居上报的重新确定后拟保障对象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相关资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精准救助、兜底保障是今年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主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广大社会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扶贫工作的成效,各社区、村必须认真对待,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安排得力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早部署,早落实。

  (二)抓好信访。

  “阳光行动”期间,低保五保等信访问题会进一步增多,各社区、村要重视群众生活,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解答工作,积极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严禁把矛盾和问题上交,避免越级上访。

  (三)严肃纪律。

  要进一步严肃纪律,严格按照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开展责任追究。

  各社区、村主要领导、民政专干、入户调查员对入户调查表填写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于在“阳光行动”期内不符合条件对象主

  动退出低保的,不予追究;对于通过督查、举报、信访等途径发现和查处的违规享受对象,依法追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相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相关管理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楚江街道办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及时查处投诉、举报案件。

  县民政局举报电话:5157263,楚江街道办举报电话:5339521。

  (四)加强督查。

  7月25日前,各社区、村将工作中好的作法和经验总结上报至街道办民政所,街道办民政所将组织专项检查验收。

  石门县政府楚江街道办事处

  2016年5月5日

  社会救助活动方案二

  铜梁县民政局

  2011年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在救助工作公信度,有效推动我县社会救助工作科学、规范、健康发展。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2011年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安排的通知》(渝民发﹝2011﹞14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此次活动有序推进,成立铜梁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陈瑜任组长,副局长陈先平、宋关琴、杨春燕、纪检组长邓军任副组长,办公室、低保科、优安科、社救科负责人为成员。

  二、活动主题

  阳光救助暖万家

  二、活动内容

  主要宣传城乡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优抚抚恤、灾害救助、孤残儿童救助、养老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活动安排

  (一)准备策划阶段(9月26日——9月30日)各活动单位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宣传资料和人员

  准备,为活动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1日——10月24日)各参与活动单位要充分借助本单位、本辖区的宣传资源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进行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各镇街要通过组织召开学习会、张贴标语、横幅、组建宣传队伍、设置政策宣传咨询台、流动宣传车、开办专栏、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县知名艺术家何代科创作的金钱板专题片《低保政策暖人心》等方式,使社会救助政策进社区、进农户、进学校、进医院、进敬老院,做到政策宣传全覆盖。

  尤其要在10月15日——10月21日,进行一周集中宣传。

  充分利用“赶场天”、院坝会、文艺节目等形式举行宣传,扩大影响,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汇报总结阶段(10月25日——10月31日)各镇街要及时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将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的典型经

  第一文库网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形成总结材料。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好活动方案。

  各镇街民政办,县民政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把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与“做困难群众贴心人、办人民群众满意民政”活动结合起来,紧紧联系实际,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另外,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争取文化、市政等部门的配合,把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作

  为推进民政工作、为老百姓办好事实事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好抓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同时要抓紧制定具体活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

  活动方案于9月27日上午12:00前报送至民政办公室。

  (二)创新宣传形式,保障好活动效果。

  各镇街要总结前两年的工作经验,开展社会救助政策进社区、进农户、进学校、进医院、进敬老院等活动。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站,通过播放工艺字幕广告、开设专题

  讲座、播放专题片、播放新闻等形式,宣传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和社会救助工作情况。

  要将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动与惠民资金检查、城乡低保复审、城乡低保公示审核、“结穷亲”、“三进三同”等活动相结合,切实加强对民政救助政策、办理审批程序、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的宣传;要密切关注宣传过程中发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

  同时借助国庆节的慰问活动,把“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资料送进千家万户,帮助老百姓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好活动要求。

  各镇街要积极主动与县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财政局、电信局、铜梁县移动公司等部门密切配合,在活动中发挥各自优势,坚持活动不走过场,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活动顺利推进。

  (四)及时报送信息,总结好活动成效。

  各镇街民政办要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及经验、成效等文字、图片、声像材

  料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办办公室。

  活动结束后,各镇街要及时形成总结,于10月30日前报送县民政局办公室。

  铜梁县民政局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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