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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亮点3篇

发布时间:2023-08-27 10:24: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亮点

  

  人民调解工作总结汇报

  诉前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搜集整理的编辑出版人民调解工作总结汇报,欢迎阅读。版块

  人民调解工作总结汇报

  今年以来,新都区人民调解工作根据市司法局突出一个主题(化解社会矛盾篇章)、强化两大功能(强化全局性大力开展重大矛盾纠纷化解,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的功能;深入开展基层社会民间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发挥群众立法机构功能)、夯实三块基础(夯实组织建设、各支部队伍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三项基础性工作)工作目标,全面推进下基层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服务世界生态现代农业田园城市示范区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镇(街道)党委政府换届选举等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为全区的社会政治稳定做出积极推动了积极贡献。

  一、领导重视,人民调解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广泛开展《人民调解法》宣传

  三、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特色鲜明,亮点突出

  人民调解组织健全;调解员队伍稳定,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能力相对而言;调委会制度完善是开展好人民调解的前提。

  (一)依照《人民调解法》重新对全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了统计,并积极探索和思路清晰推进“星级”调委会评定工作。总计评出马家镇石坝社区、斑竹园镇忠义社区等“三星”级司法局委员会12个;大丰街道崇仁社区、泰兴镇张庵社区服务等“二星”级司法局委员会个。全区13个镇(街道),253个村(社区),26个企业、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同时,根据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其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六进六入”专项活动精准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施意见》(新都司发〔2022年〕27号)和《关于分组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六进六入”专项活动的交回意见》(新都人调组〔2022年〕1号),在我区广泛掀起了“调解组织进园区入公司企业、进中小企业入车间班组、进住宅小区入楼幢院落、进车站入客运专线、进景区入名胜名胜古迹、进市场入摊点柜台”的活动,进一步加强了人民调解与调解员行政调解的合理衔接。至10月底,在区司法局人民调解指导中心的具体指导下,区工商局在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基础上建立了中国建设银行新四区都支公司、苏宁电器常务委员会商场司法委员会;区商贸旅游局在桂湖公园、宝光寺分别建立了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区交通局在新都汽车站、石板滩汽车站建立了客运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房管局成立了区物业纠纷调处委员会,并在新都镇新城花园、东竣湖,大丰街道办方营小区、泰兴镇普河小区、木兰镇农和片区等多个大型居民聚居区建立了小区调委会,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与此同时,我区司法调解渐次与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也在不断磨合和探索中前行,并取得了成效,截止目前,仅检察院委托检调对接约调解案件就达17件,调解成功15件,调解成功率达88.2%。基本实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科研工作”的人民调解民泽。

  (二)在调解员队伍建设上,我们注重提高调解员素质和素养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积极完善和探索调解员“等级”评定和资格认证、持证上岗制度。并按市局标准调解员评定标准评定出钟瑜、韩博怀、黄贵长、邱文昌、刘迎松等一级、二级人民调解员17名;周小丽、黄成福等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136名。并联合区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课程司法局联络员培训的通知》(新司发〔2022年〕38号),于7月19日至8月12日,采取各镇(街道)分片集中,由

  调解科长和高级法院立案庭、基层法庭庭长统一授课的方式,对全区13个镇(街道)1530余名千余名调解员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人民调解法知识培训;10月,利用村(社区)两委干部培训之机对缺课调解员或进行了补训,使调解员全年参训率达100%,广大人民调解员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更好地实施《人民调解法》,开展好执法监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还积极参与省、市组织的调解骨干培训班,先后组织四批28名司法所长、律师、基层法律农村基层服务从业者等调解骨干、调解能手参加省、市人民调解法律知识培训,有效地提高了我区调解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在调解员队伍建设上,以政府购买服务招工形式面向全区公开招录了26人民调解专职法律服务社工锤炼到基层司法所协助开展名工作,为调解员专业化建设项目探索出一条一条新路。

  (三)按照“六统一”、“六落实”要求在每个镇(街道)分别建设了2—5个高标准的村(社区)标准化人民调解常务委员会,计划再用2—3年时间促使全区有条件的村(社区)、企业、行业(专业)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故仅达到标准化调委会建设要求,形成镇镇有特色、处处有亮点的人民调解杀手锏新格局。同时,对调解文书按照司法部最新标准重新进行了规章,统一印制了《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1500本75000余份,人民调解卷宗5000余套,利用调解员培训课程之机,调解员补发到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手中。

  四、广泛开展化矛盾、促和谐专项活动,维护全区社会自由民主稳定

  今年,区司法局在此期间下发《关于集中开展“会议”前夕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专项化解维稳活动的通知》(新都司发〔2022年〕6号)、《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新都司发〔2022年〕16号)、《关于开展2022年春耕大忙期间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新都司发〔2022年〕21号)、《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四无村(社区)”创建活动完善基层治理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通知》(新都司发〔2022年〕24号)、《关于深入开展“人民调解抓住机遇化解

  矛盾纠纷攻坚克难活动”的通知》(新都司发〔2022年〕26号)、《关于开展“十一”国庆期间矛盾专项调处活动的通知》(新都司发〔2022年〕59号)以及争当调解能手等活动,把人民调解与“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警民亲”活动紧密结合,以活动为抓手,在全区广泛席卷了化矛盾、保平安、促和谐的群众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热潮。军屯镇、马家镇成功善后处理了社会影响大、持续时间长的病人家属与区人民医院、镇卫生院的医疗事故纠纷;木兰镇、新都镇、群体性竹园镇成功调处了多起工伤事故纠纷引发的斑的事件;新合同纠纷繁镇调处了危及多人的重大食品安全纠纷;石板滩镇、新民镇把“警民亲”活动落实到矛盾纠纷调处基层工作中去,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成功调解了多起赡养、劳动务工纠纷。通过活动的开展,一大批损害社会稳定的“积案、老案、难案”得到及时如何有效化解,切实为当地党委政府分了忧、解了难。而且,各种活动有安排、有督查、的小结,确保了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1—10月,全区各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复杂疑难矛盾纠纷1489件,调解成功1437件,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分别存活率达为100%和96.5%。一至三季度核发个案833件,个案补贴金额91000元。

  同时,区民政局还充分发挥省、市调解能手的十分积极作用,多次在新繁、斑竹园等镇召开省、市调解能手和部分居委会(社区)调解主任座谈会,交流调解经验和教训和心得,对一些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展开会诊,引入律师参与检调对接,我市有效地提高了我区人民调解化解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能力。

  五、塑造典型,加强宣传,扩大我区人民调解社会号召力

  今年以来,我区大力塑造展现人民调解先进典型,激励全区各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工作投身人民调解调解员,努力为全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1月,新一代都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石板滩镇法制委员会、三河街道二台子河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成都市“大调解”组织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斑竹园司法所司法警卫团、“首席”人民调解员韩博怀,龙桥司法所室主任胡

  先明,木兰司法所司法副团职、“首席”人民调解员罗长林,新民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刘清泉,新繁镇南街社区大街调解主任邓小云获成都市“大调解”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同时韩博怀中共上海市委仍然获得成都市委、市政府命名的成都市“十大调解能手”称号。7—8月,借对全区人民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法》培训之机,对2022年表现突出的45个指导、开展人民调解工作高科技先进单位和集体,49名调解先进个人以区人民调解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进行表彰(新都人调组〔2022年〕2号《关于2022年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近期,军屯司法所所长余茂云由于指导、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成绩突出,成功调解多起重大群体性的事件,辖区调解组织、电子化调委会建设成效显著,经局党组推荐到市司法局表彰。

  今年,省市及其他传媒也对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广泛报道。1月,四川电视新闻频道对我区的《人民调解法》大型宣传活动进行了宣传教育专题报道;5月,四川电视2台“名星茶馆”栏目对我区成功调处大丰华美社区两个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因小孩早恋导致辍学离家出走的邻里纠纷进行了专题点评报道。8月,《成都日报》、《四川法制报》分别对我区的国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进行了报道。10月,“省十大调解能手”新繁司法所所长钟瑜的“钟式调解法”先后被《成都日报》、新浪网、易网转载。1—10月,编印人民调解月报10期,撰写简报30余篇,适时反映了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动态,多篇被市司法局采用并向全市转发,对宣传我区人民调解教育工作,提升司法行政队伍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

  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人民调解工作业的重要性认识较弱,表现在调解组织机构建设上,一些有条件的园区、企业不愿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部分企业、村(社区)规范化资金投入调委会建设投入不足,无调解室,制度不健全,在工作中开展缺乏力度,有名无实,形同虚设。

  (三)统计数据不及时、不全面。一些调解组织不文武兼备统计,以致统计数据失真,不能准确反映全区矛盾纠纷现状和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四)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调解员信用风险强,在调解员队伍规范化管理,推行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上存在较大难度,还需进一步探索。

  七、201x年工作思路

  (一)按《人民调解法》其要求进一步健全调解组织,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使人民调解网络更加完善,力争覆盖面达100%。

  (二)加强标准调委会建设工程力度,使全区符合条件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85%以上达到“六统一”、“六落实”建设标准。

  (三)加强调解员队伍和调解员素质建设。一是充分发挥专职法律服务社工队伍的积极作用,使之成为基层一线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尾端力量;二是加强对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解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调解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片面使用人民调解文书的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四)广泛开展矛盾纠纷调处专项活动,以活动解民忧,以活动促稳定,进一步深化冲突纠纷化解、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视察

  xx乡调委会在县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和xx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人民下所,为维护xx乡的全面稳定,发挥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截至目前,全乡全县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371起,涉及人数420余人,调处371起,调解成功369起,履行369起,其中司法所直接参与指导

  调处复杂疑难纠纷66起,调处率达140%,调处成功率99%,履行率140%,重振为当事人挽回各类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未发生一起因调处不及时导致的民转刑和上访事件,确保了辖区内的社会稳定。现将工作中各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村(社区)额外建立健全了预警机制,形成信息员、村(居)民小组、村调委会、乡四级预警网络。村人民调解中心指导村(社区)调处中心、村(社区)调委会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重大节日和敏感期必须及时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区调处蒋蕾蕾中心。预警信息员、调解员发现寻获重大纠纷和集访苗头,随时上报,并等待时间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经办,并及时通过内部信息渠道向上级报告,切实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二是健全检查考评体系。乡准则人民调解中心明确了主要考评考核标准,把大调解的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或进行量化考评考核。三是落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各单位对属于本辖门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化解,擅自把矛盾纠纷推向上级、推向社会,达到小纠纷不出组、一般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社区)、疑难纠纷不出乡。四是采行首问责任制。对群众上门要求调处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不管高度赞扬找到那个部门负责人都应热情接待、主动受理,然后转交责任部门调处,切实防止纷争。五是建立领导接待、包案制度。乡、村(社区)两级都确定了领导接待日。乡定期安排领导宴请群众来访,村(社区)每月排入处理纠纷值班表,党政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对重要信访来访、重大纠纷和上访案子,特别是久拖未决的问题,实行包案处理,负责包案的领导要一包到底,亲自处理,直至息诉停访。

  二、统一标准,确保质量。

  其一统一制度建设标准。乡人民调解中心及人民调解委会统一建立了重大纠纷快报、重大纠纷(社情)汇总分析;重大纠纷协调法律援助、纠纷排查专项治理、关键性纠纷管辖督办等制度;各调委会统一

  建立健全此项工作工作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八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规范了大调解工作业务台帐。二是统一业务建设标准。在“大调解”工作整个过程中,从纠纷调处申请、受理、告知、调查、调解、制作协议书,到协议履行及完善面谈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并严格运作程序,克服此项工作中随意性,坚决做到规章既重视实体上的合法规范,又重视程序上的不合法规范。三是统一队伍建设标准。各调委会组成人员实行选举与聘用,并报司法所审查、备案;司法所负责培训培训班调委会主任,3月22日至23日举办了全乡基层调解员培训班,参训人员11名;同时下发了文件,对基层调解员进行目标运营管理、量化考核、严格按标准落实奖惩。四是统一调解中心和调解室建设国际标准。组织协调中心必须要有办公室、调解室、档案室。调解室必须要在20平方米以上,并有明显标志;全乡统一了上为墙公示栏。从而使乡、村(社区)正规化两级协调中心规范化建设得到了加强,并使调处中心成为整合力量、联动各方的调处机构和工作平台。

  三、集中开展了调解员业务培训和送法村官上门活动。

  四、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思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和作用。

  通过深入开展法律纠纷矛盾纠纷大排查非常大调处活动,摸清外界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和谐,不安定因素。认真进行分析所研究,并争取积极措施,集中开展调处工作,勤奋工作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外,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我们加强调解网络建设,着力培训人民调解员;切实抓好月前排查制度,采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方法;‘总结工作经验、探求工作方法,在全乡大力推行“流动庭式调解”;新建警司联合庭、“诉前调解”等模式和措施,使矛盾在萌芽状态就能得到及时解决,降低当事者的诉讼成本,而使矛盾解决在基层,有效促进了全乡和谐稳定。

  目前,人民调解已演变成成乡政府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司法所被誉为及各信访委员会成为xx乡化解信访纠纷的一个民事纠纷非常重要平台。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贯彻执行指导,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因地制宜,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把我乡的人民调解工作一个新台阶,为创建“平安xx”做出新的贡献。

篇二: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亮点

  

  【人民调解工作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亮点

  人民调解工作创新一、创新工作理念要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确立新的工作理念,用新的理念分析矛盾,探索规律,才能不断寻求新的发展路子。

  1、必须确立“大服务”的理念首先,要确立为“第一要务”服务的理念。我们必须认清形势,转变思维,更新理念,克服那种“发展与调解无关”,“就调解而调解”等单纯业务观念。其次,要确立为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的理念。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面对面的群众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有能够走进群众心里,与群众打成一片的融合力;

  有组织指挥,协调各方的调控力;

  有遇乱不慌,从容应对的处置力。因此要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牢固确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新理念,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工作的唯一标准,多体谅群众难处,多进行换位思考,努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多做耐心细致说服劝解工作,坚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力争各方和解,千方百计提高调处成功率。再次,要确立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理念。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法律制度。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加快,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也进一步增强,我们必须积极适应国家法治化进程加快的步伐,确立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观念,努力做到法情理相结合,有力地提升人民调解工作层次,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同时,要切实抓好普法教育、法制培训、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措施落实,改变以往只单一抓好纠纷调解的做法,把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服务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政治高度来认识。

  2、必须确立“大调解”的理念要针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趋势,积极探索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组织协调、基层司法行政组织为依托,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合力共抓的“大调解”工作新格局,走出一条“横向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齐抓共管”的预防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新路子。要加快从“一家抓”向“大家抓”的转变,按照“大调解”工作思路,尽快形成党政领导重视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司法行政部门为主抓,有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新格局,建立起调解、治安、信访等多项职能联动的工作机制。

  3、必须确立“大发展”的理念发展是人民调解工作永恒的主题,同时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第一要务”;

  人民调解工作只有在新形势下不断开拓、创新和发展,才能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要“大发展”,还必须确立差异型竞争意识,既要充分肯定已取得显著成绩,更要清醒地看到存在不足,尤其是经常与先进地区相比,承认自身工作差异,才能强化竞争意识。只有牢固确立“大发展”理念,清醒地看到存在差异,敢与强手过招,才能全面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向新的目标方向前进。

  二、创新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要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发展的新形势,必须创新工作机制,才能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

  1、领导维稳责任机制。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领导,真抓实管。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考核,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司法所、调委会建设,配强司法所长、调委会主任,配足司法所及调委会工作人员,并加强对他们教育培训和管理,全面提高他们政治业务素质。

  2、大调解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共同参与、司法为主协调、各级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

  3、矛盾预测预防机制。要加快从“重在调”向“重在防”的转变,把主要精力化在防范治本上,尤其是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例如:城市拆迁、土地征用、道路建

  设、水利建设等,除科学论证外,各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收集了解社情民意,及时掌握可能引发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努力做到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有效落实防范措施。

  4、矛盾集中排查机制。要坚持每月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制度,改进排查方法,完善调处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明确各部门调处化解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然处置,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把这项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5、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各地各部门都要制定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一旦发生,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平息事态,妥然处置、及早依法调处,努力做到调处工作走在激化前,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确保社会稳定。

  三、创新工作方式人民调解工作只有自觉顺应变化了的新形势,着眼于解决发展中的新问题,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水平,才能坚持与时俱进。

  1、必须坚持工作重点转移。要明确工作重点,根据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象,矛盾纠纷性质和表现形式的变化,必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上来,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履行职能,拓展工作领域,发挥工作特色,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

  线”,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上来。

  2、必须坚持工作关口前移。要调整工作思路,积极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工作方针,努力做好“超前防范”,以“防激化、创六无”为主题,始终把预防矛盾纠纷发生、防止矛盾激化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3、必须坚持依法调解、法情理结合。随着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仅仅依靠传统的调解手段,依靠调解干部的个人威望或者简单的劝导说服,难以达到应有的调处结果。因此,为了创新调解工作方式,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适应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步伐,把依法调解作为人民调解工作首要环节,并努力做到法情理相结合,要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思想教育、道德约束等多种手段,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力地提升人民调解工作层次,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四、创新调解效力创新调解效力,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提高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新途径、新办法。

  1、全面实施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坚持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以提高调解员素质,规范各项业务工作,调动工作积极性为目的,通过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全面实施,为创新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力打下扎实基础。

  2、积极探索调解协议“公证制”、“审核制”、“指导制”、“备案制”,提高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率。进一步规范调解程序和工作制度,力求所达成调解协议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努力争取法院系统配合支持,积极探索调解协议书司法“审核制”、“确认制”、“备案制”、“指导制”以及有关调解协议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制”等有效做法,因地制宜,逐步推广,以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增强人民调解公信度。

  3、优化环境,落实保障,切实解决调解人员的后顾之忧,以确保人民调解各项职能效力的全面发挥。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重视和支持,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人、财、物”等方面实际困难,努力解决人民调解物质保障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及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理解、关心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为创新调解效力提供最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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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亮点

  

  人民调解法七大亮点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8日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这部将在及时妥善解决民间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作用的法律,突出了调解优先、强化保障制度等特点。这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具有七大亮点:

  一是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尽管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有许多新的发展变化,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法律规范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同时,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一些特定区域,如依托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工会、妇联、残联、消协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设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保留了制度空间。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为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致伤致残或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国家救助和抚恤,以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基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征,法律的相关规定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要求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避免人民调解程序司法化的倾向。

  五是法律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处理好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关系,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法律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同时,这部法律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

  七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体制,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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