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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4篇

发布时间:2023-09-04 17:36: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

  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

  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

  实信用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依法实行回避。

  第五条采购员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3-5年轮岗一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成立镇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

  由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财政所、相关科室等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党政办公室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

  位日常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第七条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审批本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审批采购项目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事项;

  .审批采购方式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处理决定;

  .审批政府采购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党政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镇党政班子联

  席会议、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

  (二)审核和汇总各科室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本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三)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

  开、合同备案等工作;

  (四)负责镇政府日常办公用品和消耗品、办公设备、家具电器、装修(修缮)工程、安保、保洁绿化服务、办公

  设备维护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机关运转保障类项目的政府采

  购;

  (五)协助采购科室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六)管理全镇的采购预算资金、审核采购项目资金申

  请和办理资金结算以及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七)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八)协助答复政府采购询问、质疑以及处理采购投诉;(九)采购文件归档管理;

  (十)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采购科室职责

  (一)编制本科室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负责本科室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包括采购申请

  报批、编制项目采购需求书、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审核

  采购文件、参加项目开(评)标、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参与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S)答复本科室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和处理投诉事

  宜;

  (四)办理本科室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法规科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等工作,负责审核采购文件、采购合同文本以及合同签

  订前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一条

  镇纪检监察办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和自主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监

  督;

  (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三)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举报;

  第三章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各采购科室在编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

  结合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报送该年度的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由办公室审核汇总并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

  门审批。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

  整。凡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四章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

  采购。

  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

  项目下的同一品目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

  次采购,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之外的项目为分散

  采购。

篇二: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22]99号)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

  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依法实行回避。

  第五条

  采购员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

  3-5年轮岗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分管办公室局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科

  /室负责人和局机关纪委相关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

  办公室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

  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第七条

  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一)

  审批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

  审批采购项目

  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事项;

  (三)

  审批采购方式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四)

  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

  (五)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

  作出处理决定;

  (六)

  审批政府采购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办公室职责

  (一)

  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局党组会议、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

  (二)

  审核和汇总各科室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本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三)

  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等工作;

  (四)

  负责局日常办公用品和消耗品、办公设备、家具电器、装修(修缮)

  工程、安保、保洁绿化服务、办公设备维护服务等机关运转保障类项目

  的政府采购;

  (五)

  协助采购科室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六)

  管理全局的采购预算资金、审核采购项目

  资

  /金申请和办理资金结算以及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七)

  组织项目

  实施完成后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八)

  协助答复政府采购询问、质疑以及处理采购投诉;

  (九)

  采购文件归档管理;

  (十)

  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采购科室职责

  (一)

  编制本科室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

  负责本科室采购项目

  的采购工作。

  包括采购申请报批、编制项目

  采购需求书、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审核采购文件、参加项目

  开(评)

  标、办理中标人确认手续、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参与项目

  履约验收工作;

  (三)

  答复本科室采购项目

  的询问、质疑和处理投诉事宜;

  (四)

  办理本科室政府采购项目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等工作,负责审核采购文件、采购合同文本以及合同签订前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一条

  局机关纪委的职责

  (一)

  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和自主采购项目

  实行全流程监督;

  (二)

  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

  询问质疑、投诉处

  /理工作;

  (三)

  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举报。

  第三章

  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各采购科室在编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结合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报送该年度的采购项目

  及资金计划,由办公室审核汇总并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

  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凡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四章

  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

  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

  单项采购金额达到

  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

  下的同一品目

  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200万元。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之外的项目

  为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

  凡实行协议供货、电商直购、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单个品目

  、单次采购金额

  /在

  50万元以上;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采购起点金额为单项或批量采购在

  20万元以上;

  工程类采购金额为

  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

  采购起点金额为单项或批量采购在

  50万元以上;分散采购项目

  :

  采购起点金额为

  100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项目,可委托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委托代理机构的选择按程序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以及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自主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计划备案。

  凡协议供货、电商直购、定点采购项目

  和集中

  采购目

  录内

  且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以及分散采购限额达到

  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须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工程类采购项目,计划备案前必须按规定将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

  第五章

  采购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流程如下:

  (一)

  采购申请。

  采购科室根据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填报《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经办公室主任、科室分管领导、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二)

  采购计划备案。

  采购员根据已审批的《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备案采购计划。

  (二)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由采购科室负责办理《委托代理协议》

  的报批,并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

  编制采购需求。

  由采购科室对采购项目

  的市场技术、规格、服务水平、价格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和论证,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送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后在政府采购网公开,并提交给代理机构据此编制招标文件。

  (四)

  审核采购文件。

  采购科室对代理机构提交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送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复核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四)

  参加开(评)

  标活动。

  属于局机关运转保障类项目

  采购的,由办公室派员参加;

  属于科室采购项目

  的,由科室、办公室派员参加。

  采购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还需分管领导参加。

  (五)

  确定中标(成交)

  供应商。

  对代理机构推荐的中标(成交)

  供应商名单办理确认手续。

  (六)

  签订采购合同。

  由相关科室办理。

  (七)

  合同备案、公开。

  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员须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备案并在省政采网公开。

  /(六)

  采购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项目

  完成后,按照谁采购谁验收,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工作。

  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验收小组。

  验收结束后,填写《政府采购项目

  验收报告》。

  对采购金额在

  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邀请原评审专家

  1-2名参加验收。

  对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专家参加验收。

  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采购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实行自主采购项目,采购流程如下:

  (一)

  采购预算金额在

  3000元以下的,由申请科室填报《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

  (如属于固定资产报废后重置的,需同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表》),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科室分管领导、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直接采购。

  (二)

  采购预算金额

  3000元以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申请科室(单位)

  填报《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属于资产报废后重置的,需同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表》),经办公室主任、科室分管领导、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自行采购项目

  采购小组实施采购工作。

  采购过程和结果要体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

  采购流程由局自行采购项目

  采购小组另行制定。

  第六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

  项目

  通过验收后,采购科室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申请资金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自行采购项目

  :

  1、《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

  2、评审报告(记录);

  3、采购合同;

  4、发票;

  5、项目

  验收报告;6、其他有关资料。

  二、政府采购项目

  :

  申请国库集中支付的,需提交:

  1、湛江市直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

  2、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

  3、采购计划、计划备案回执;

  4、中标通知书;

  5、采购合同;

  6、合同备案资料

  7、发票;

  8、项目

  验收报告;

  9、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七章

  采购文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是采购文件、资料的归口

  管理部门。各科室在每项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一个月

  内将采购文件、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制采购文件目

  录,移交办公室归档管理。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采购计划备案和回执、委托代理协议、采购需要书、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确认书、投标文件、采购活动记录(评审报告)、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如有)、图纸、效果图、光盘、磁盘、开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等。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纪委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督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处置违规行为、加强风险防控,实现政府采购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二十三条

  参加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

  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门下发的最新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

  起执行。

  /9

篇三: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内部控制制度:

  一、岗位工作责任制

  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主要包括负责人、采购受理、采购操作、履约验收四个岗位。

  1、负责人岗位的主要工作是: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岗位培训,业绩考核,签批对外文书,审核报告。

  2、采购受理岗位主要工作是:接受采购人委托、审核项目资料、根据项目的特点、类别、合理确定项目负责人、协调采购会议时间安排、采购文件审核、发送中标通知书等。

  3、采购操作岗位主要工作是:沟通采购人、发布采购信息、制作并发售采购文件、组织评标活动、整理已办结项目档案等。

  4、履约验收岗位主要工作是:督促、指导和服务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对重大的集中采购项目,与采购人共同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进行验收、制作验收报告。一般项目由采购人验收并填制合同履行情况表作为验收报告。受理质疑和投诉。

  工作岗位相互分离,各负其责,互相制约与制衡。即采购受理岗

  位不负责采购操作和档案管理。采购操作岗位不负责履约验收和档案管理,履约验收岗位不经办采购受理和档案管理。

  二、回避和轮岗制度

  1、建立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2、建立轮岗制度。采购中心受理业务后,对中心人员工作分配要全面,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都要经手,大、小项目尽量平均,促进全体人员都能掌握采购操作的全流程业务。

  三、文明办公制度

  1、实行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每周除参加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外,每月还安排两个下午,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业务学习,特别是学习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2、提倡文明用语,对来电来访者,应做到热情、大方、得体,一律使用文明语言,树立良好服务观念。

  3、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全体人员应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岗位,做到不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请假须按规定办理。工作期间一律不

  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比如上网淘宝、炒股、打游戏、看电视剧等等。

  4、注意安全和保密。平时注意保管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品,重要文件及时归档,对涉及国家机密、工作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5、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杜绝一切不必要的开支,自觉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减低采购成本。

  四、印章管理制度

  1、日常工作所需,比如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需启用印章,经办人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文件、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外单位需采购中心出具证明等之类情况,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

  5、单位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财务印章由财务人员负责管理,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凡是出现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盖章的情况,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行承担。

  七、档案管理制度

  1、文书档案和专业档案应按照档案资料的内容进行收集整理,编写归档目录,交由档案室登记装订保存。文书档案一般在每年年底全部收集完整,次年三月底前完成全部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专业档案一般在项目完成后一周内归档。声像档案随时归档。

  2、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的查借阅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借阅、复印档案资料,均需填写《档案查询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查阅,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归档、核实。

  3、档案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经常检查设施安全保密情况。离开档案室时,必须锁好文件资料柜,关好门窗。

  4、销毁档案要登记造册,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能进行,销毁时要有监销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5、档案人员熟悉档案库藏情况,完善档案检索工具,对库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卫生等工作,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报销程序

  ①、报销人需把报销的`票据整理完整。

  ②、报销票据上应由承办人用钢笔或碳素笔签字,标明经手人。

  ③、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票据的合法性,大小金额是否一致,戳记是否清晰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办理,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

  ④、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财务印章及报销金额,据实予以报销。

  ⑤、聘请的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中,如需申请工作用餐、去现场勘察或制定技术参数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如实的填报审批单、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经主任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报销。

  ⑥、所有报销票据、财政受权支付票据、报销审批单,均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财务公章及法人私章,方可生效使用。

  2、收取、退付保证金工作程序

  ①、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供应商前来交纳保证金时,要核实缴款人公司名称及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收款、盖章,并将票据交给交款人。不接受以个人名义和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

  ②、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的退付

  根据申请退款人提交的领款单,核实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签字及退款信息(注意核实退款信息必须与缴款人一致,否则有权拒绝办理),且核实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退款事宜。一律以转账方式退还,不退付现金。

  七、廉政管理制度

  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廉政八不准:

  1、不准违反工作程序,违规操作。

  2、不准滥用权利、谋私、玩忽职守、假公济私。

  3、不准在工作中扯皮、推诿或无故拖延。

  4、不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替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评标人员说情、打招呼。

  5、不准将招标保密事宜透露给他人。

  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7、不准与采购人或供应商串通进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活动。

  8、不准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一切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对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与付款业务,还要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一)成立财政局采购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局办公室主任和局纪检监察室主任任副组长,采购需求科室的负责人、采购需求科室的其他人员1人为组员,财监人员为监督人员。采购小组负责制订采购文件、拟定供应商备选名单、会审(签)采购合同条款。

  (二)请购与审批:由采购需求科室根据批准的预算和实际需要及时提出采购申请和计划采购的标的物清单,报分管领导核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大宗商品须依照《合同法》签定供货合同,并由业务部门审查质量技术指标,财务部门审查结算金额和

  付款方式,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才能订立。

  (四)采购与验收:购入的商品须由采购人员之外的专人负责验收,并登记相关验收入库记录,再由申请人办理领用手续。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包括合同)由办公室保管,验收记录由验收部门保管。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采购及验收过程完成后,由业务部门提出付款申请,财务部门对所有的凭证、票据审核无误,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办理付款。

  第五条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核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六条单位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集体决策,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三章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七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商品采购,由业务部门牵头、财务部门配合,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请购与审批后,由采购小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进行办理。

  第八条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每年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采购。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四章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九条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验收过程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付款控制

  第十条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要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检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审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十四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改革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的需要,以规范的方式和程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凡本市市直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通过国家预算集中和分配的资金,地方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等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收取的资金。

  第四条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采购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采购政策法规,统一协调指导采购工作。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采购办是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业务归属市财政局领导,履行下列职责: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政府采购目录、预算;批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对政府采购全过程进行统计、分析、管理和监控。

  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接受采购办的领导,负责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库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具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以及对采购结果进行验收等。

  第二章政府采购原则、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对适应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低耗能、低污染和新兴产业的产品要优先采购。

  第七条凡符合和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均应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机构要依据采购计划,通过市场调查,制定标书,公开发标,科学评标和公正决标,实施招标采购。

  第八条采购货物和工程所需材料时,在产品质量价格和功能基本等同的情况下,优无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本市企业不能生产或产品质量、价格和功能确实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市外选购;工程项目在施工费用和质量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用本市的施工企业,本市的施工企业不能施工的工程项目,可在市外选用施工企业;服务项目在服务费用和质量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用本市的公共服务企业,本市的公共服务企业不能服务的服务项目,可在市外选用服务项目。

  第九条政府采购按采购方式划分为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和谈判采购。

  凡属于竞争性的采购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或一次批量采购金额较大的,一律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对单项或整体工程总体招

  标的应事先报采购办,工程标底由投资工程管理中心会同采购中心共同审定。招标采购由采购中心组织市招投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或由采购中心委托经认定具备招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全过程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不属于竞争性的采购项目应通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以及商品和货物的质量、性能等进行比较后采购。

  对一些小而散的项目、应急项目等可采取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择优采购。

  第十条政府采购按管理方式划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对采购数量及金额超过一定额度、采购品种相对比较集中的,实行集中采购方式,由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实施采购。

  对采购数量及金额低于一定额度、采购品种又较多的或因某种原因不宜实行集中采购的,实行分散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实施采购。

  分散采购的`具体范围包括:单项金额小且采购项目散;虽具备一定数额但采购项目十分零散(如维修工程和在单项金额大的项目中需零散采购的项目);特殊原因和应急事件;政府对企业投入的资金,包括技术改造、环保补助、科技三项费用等。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方式和管理方式由采购办决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充分体现市场价格与采购商品质量最佳结合和降低采购成本等要求;必须依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用其它方面资金的,必须在落实资金来源、分清资金性质、确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编制。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资金来源:市财力(含预算内、外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采购单位自有资金和通过贷款、融资、入股、借支、垫支、担保、租赁、赊账等方式获取的用于政府采购事项,并需以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资金。

  第十四条财政局、采购办将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下达到采购单位。采购单位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其中建筑工程(含维修)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须先报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审查后,报采购办。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方法:

  (一)财政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应资金来源以及政府有关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单位、项目名称、资金来源、主要用途、预算额度等;

  (二)采购单位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通讯采购单位自筹及配

  套资金,在搞好可研、论证和设计基础上,按有关定额和市场价格准确、及时、规范编报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

  (三)采购办依据有关资料汇编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批复项目计划和概算;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财政局对其下达的预算要分清政府采购预算和非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的按年度编报;有工程项目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概算按年度分项目编报;

  (五)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计划在市人代会批准后,即下达给采购单位,采购单位一般应在接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通知后一个月内,上报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如因某种原因未完或年度过程中新增政府采购事宜,可自然顺延);

  (六)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或过程中,对应审查的工程采购项目、资金和工程中的二类费用要按采购单位上报有关资料,及时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采购办。

  第四章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管理实行使用者、管理者、付款者、采购者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在划清资金渠道、规范拨款程序的前提下,拨款坚持按采购预算、按采购进度、按资金可能、按手续制度

  办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专户专项管理办法,凡属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预算内、外用于政府采购资金和采购单位自筹配套资金,要按有关规定直接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属采购单位全部自筹资金、归还以前年度欠账或通过其它方式吸收的用于政府采购资金以及通过赊账、入股、租赁等方式构成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单位必须提供项目计划及有关依据,经财政局、采购办审核批准后,可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或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采购办或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合同或协议、有关规定将资金或定金拨付给采购供应商、待采购验收后,将其余待拨款项拨付给供应商。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其来源和环节不同,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全额财政拨款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调剂安排使用;

  (二)属部分财政拨款和采购单位配套资金,按采购单位配套资金比例返还给采购单位;

  (三)属采购单位全部自筹资金,由采购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安排。

  第五章政府采购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采购机构应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库和档案,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运行和制约机制、规章制度和原始记录。规范、及时和公开确定采购方式,科学准确评定政府采购效益,严格政府采购考核、管理和监督。对按规定应委托采购单位的,采购办要认真审核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采购单位要按本办法有关要求,严格实施采购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验收;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单位进行验收。采购单位应严格采购资产管理,建立采购验收、安装及使用情况等方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和采购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按照政府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被检查的单位须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工作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及时核实处理,并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采购办随时受理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采购办对所受理的投诉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必要时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政府采购活动并有可能给国家、社会及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可能导致采购无效的,采购办应责令采购机构中止采购。

  第二十七条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通过招标形式进行政府采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投标人、采购单位、招标机构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非招标机构或未经采购中心批准,擅自组织招标的;

  (二)开标前泄露标底或采购预算的;

  (三)与招标机构、采购单位、投标人串通而进行虚假投标的;

  (四)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并事先商定投标价格或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五)向采购单位、招标机构或投标人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滥用权力、玩忽职守、舞弊、索贿贿赂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由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篇四: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单位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使用单位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单位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四川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单位其他领导和纪委、中心办公室、财务科、后勤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二)审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定单位各科室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科室的工作职责

  (一)纪委是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人员,主要职责是:

  1.制订单位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科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

  购规章制度的情况。

  3.全过程监督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受理单位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

  (二)财务科是单位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科室,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单位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采购预算,并报告上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科室。

  3.审核单位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方式,并按规定向上级科室申报。

  4.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负责单位政府采购的支付工作。

  5.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三)采购项目的使用科室为采购项目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采购预算。

  2.定期编制采购计划。

  3.负责修缮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资料汇总归档工作。

  4.参与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参与单位政府采购其它类型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核、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

  5.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采购商务、技术要求等原始资料,并负责技术解释。

  6.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采购项目的申报、评估、验收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决定,必要时邀请单位外专家参加。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程序

  (一)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委托人应于每年11月以前编制下年度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单位审批;财务科负责将单位批准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局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单位各科室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

  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调整。

  (二)采购。财务科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确认中标供应商。

  (三)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开标确定采购人后,由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四)验收。工程、修缮项目验收由后勤科组织,后勤科、使用和管理科室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其余项目验收由财务科组织,财务科、使用和管理科室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由使用或管理科室的经办人及科室负责人签字,由财务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六)维保及质保金支付。工程、修缮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后勤科负责,质保金支付由后勤科征求使用或管理科室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其余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使用或管理科室负责、财务科协调,质保金支付由使用或管理科室的经办人及科室负责人签字,由财务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七)资料归档。工程、修缮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后勤科负责;其余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中心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符合四川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分散采购,由委托人编制采购计划,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由财务科和委托人共同组织采购和验收。

  第四章

  采购的监督与纪律

  第十一条

  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单位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科室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参与单位采购活动的科室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单位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

  1、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

  2、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

  3、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协议的审核。

  4、单位聘请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货物、工程验收的审核。

  5、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采购价格、验收入库和监督完善采购文件。

  6、主任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

  7、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发票真伪、支付货款。

  二、采购活动流程

  1、各科室根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定期报办公室。

  2、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大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单项2千元(含)以上或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单项2千元以下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可以自行购买,并索要正式、合格发票。

  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4、对大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然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

  5、对到货物品,由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明。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

  6、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科审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付款结算。

  三、其他相关控制措施

  1、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

  2、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由档案室负责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3、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

  4、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工科的监督指导下,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黑龙江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二)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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