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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法治化7篇

发布时间:2023-09-06 14:24: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乡村治理法治化

  

  切实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依法保障农民权益

  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保障农民权益的内在要求

  乡村治理的主要内容就是“三项制度”、“四个民主”。所谓“三项制度”,就是村民委

  员会直接选举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所谓“四个民主”,就是民主选

  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三项制度”和“四个民主”是相互联系、相互支

  持的,乡村治理的主要目的就是如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问题。

  当前,法治不彰在乡村治理方面的表现尤其突出,乡村流通市场假冒伪劣产品盛行,土地

  纠纷中农民权益不被保障,在土地制度变革、农村建制变化、撤村并居等社会变迁中农民

  话语权虚弱,而在法治层面,基层法治受到行政利益人际关系等的影响也使得农民权益受

  损。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农村土地征用、宅基地置换过程中,部分农民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另一方面,随着党和政府一系列惠农政策不断强化,乡村治理的内容越

  来越丰富,中央惠农补贴越来越多,如何把这些惠农政策真正公平合理地落实到每个农民

  手中,是大家越来越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土地流转使得

  农村土地的价值越来越高,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对此,必须通过有效的民主

  监督来保证村庄公共利益合理公正的分配。否则,就会出现村庄腐败。

  事实上,山于乡村治理的法治缺失导致的农村干部腐败问题在很多地方程度不同地存在,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典型案例,有些案例让人触□惊心。比如,近期乡村治理中的“小村官

  大腐败”问题不时见诸报端。广东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

  子荣利用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多次从名创公司账户中挪用征地

  补偿款共人民币237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偿还债务或赌博。据统计,近年来查处的农村

  基层干部违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5%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反映乡科级及以下基层干部

  的信访举报,占信访总量的70%以上。①

  从全国范围看,近年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十分严峻,亟待解决的问题仍然很多。

  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广大农民的权益。表现为:第一,农村基层违纪

  违法案件持续多发、数量居高不下。一是绝对数量上升,二是处分农村党员干部人数占全

  国处分总人数的比例上升。第二,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问题十分突出。不作为、以权谋

  私、拉票贿选、决策不民主、作风简单粗暴的问题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第三,损害农民

  利益的问题还比较严重。问题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侵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主要表现在土地承包和土地征用两个方面。二是村级财务管理混乱问题。一些村干部随意

  签批.随意列支、挪用私存公款等问题突岀,白条入账现象屡见不鲜。一些村集体资产家

  底不清、产权不明,侵占、低价承包和变卖、随意改变权属或无偿占用集体资产资源。三

  是侵犯村民民主选举权利问题。一些地方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宗教、宗族势力干扰和操纵

  选举、拉票贿选等问题严重。四是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在惠农补贴发放、支农资金

  和项□管理使用中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私分、低效浪费问题时有发生,等等。②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深思:按理说,这些村干部都是经过合法的程序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但是,为什么会岀现侵害村民利益的问题呢?这与我们LI前乡

  村治理过程中的法治缺失直

  接相关,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

  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

  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

  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

  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同时,在发展基层民主方面也明确指出:“畅通

  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

  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

  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基层治理

  法治化的具体H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

  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根据党的十八

  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

  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

  因此,在新形势下,必须切实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保证村庄的公共利益,使得每个农村

  居民的权益得到法治保障,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乡村治理迫切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现阶段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经过30多年的探索和发展,乡村治理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乡村治理制度不断演进,制度

  所包含的基本内容在逐步深化。从民主选举到民主决策再到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体现的是一种关于乡村治理的深思熟虑。这些不同的内容之间固有的逻辑顺序表明,这些村级治

  理内容的扩展不是随意的,而是根据村级治理的实际要求作出的,是对中国农村村级治理

  的认识升华的结果。民主选举是村级治理的开端,民主决策体现了村民在村级重大事务上

  的决定权,民主管理反映了村民在村级公共事务上的参与权,而民主监督则体现了村民对

  于自己的代理人的监督权。可以看出,这三项制度与四个民主是相辅相成的。村委会直接

  选举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的分步实施,体现了乡村治理深入发展的客

  观要求。制度设计的演进不仅扩充了乡村治理的内容,而且也反映了治理结构的逐步优化,而这种变化所反映的理论蕴涵则是治理理念的不断转变。尽管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村民

  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广泛的自治权利,这些自治权利对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农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乡村治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表现在“三项制度”上,也表现在“四个民主”的推进过程中。这些问题不

  仅影响其至侵害了村民的政治权益、经济权益,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农民的主体地

  位。

  在民主选举方面,村委会直接选举还存在形式主义、走过场和违法选举问题。选举权是宪

  法和相关法律赋予广大农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委会

  任期3年,到届后要依法举行换届选举。不少地方对村委会换届选举不感兴趣,其至认为

  三年一届的换届选举就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所以,为了完成这一法定任务,有些地方在

  选举问题上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在换届选举上敷衍了事。或者为了让选举产生的村委会

  主任能够按照基层政府或农村党组织的意志办事,在选举时按照基层政府或农村党组织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违背了村民意愿。有的其至违背法律法规,搞违法选举,直接侵害村民

  民主权利,在选举过程中,不依法推选村选委会、不依法进行选民登记、不依法提名确定

  候选人、不依法投票选举、不依法进行罢免活动等等,还在不少地方比较多地存在。如违

  背或漠视选举程序,擅自变更选举时间,以请客送礼等手段拉选票,选举会场秩序混乱、缺乏秘密画票室不能保证选举人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以及出现“抢票”等现象。

  在民众决策方面,《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需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才能够

  确定决策的具体事项,但是,在实际的村级治理决策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明显违法的现象。

  如对有关村级重大事务,习惯“两委”说了算,不征求村民意见。在土地征用、宅基地置

  换、土地承包等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问题上,违法违规操作,侵害村民经济权益,引起农

  民的强烈不满。在征地补偿问题上大搞“暗箱操作”,其至侵呑、贪污大量征地补偿资金,引发村民强烈不满,造成群体性事件,前儿年,发生在广东的“乌坎事件”就是一个典型

  的案例。有的地方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在农民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中,大包大揽,不考虑市场行情,强迫农民统一种植,粗暴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在民主管理方面,存在村民民主管理虚化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管理主

  要包括:村民会议对村委会成员的撤换、罢免和补选;听取、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讨论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村务公开;监督村委会工作等。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在一定程

  度上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很多农村的民主管理制度仅仅是挂在墙上的条文,使得民主管

  理流于形式。在贯彻落实中央惠农政策的过程中,无视农民的真正需求,惠农补贴发放、支农资金和项H管理使用中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私分、低效浪费问题时有发生。

  前一时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过程中发生了保障对象的界定不规范问题,有的因

  人情关系的,没有按照低保标准认真核定核实,草率估算,随意填报,将不属于低保对象

  的人确定为低保对象,使那些真正需要低保的人群却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民主监督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当前的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村务公

  开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来实现的。当前,在这些制度具体落实

  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村务公开制度还存在着村务公开不及时、假公开、难监督等问

  题。当前,大多数农村的村务公开栏都比较简附,一般都设立在村委会办公室外面的墙上,有的地方连基本的遮雨设施都没有,公开的信息很容易被雨水冲刷掉。或者,就算是公开

  的内容有存档,但是一般都是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村民有疑问、有意见也不能及时向村

  委会反馈和沟通,导致村务公开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民主监督作用。如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的监督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一些地方村民代表产生的方式极不规范,不少代表未经

  严格的选举程序;村民代表开会走形式,村民代表会议成了举手会,没有取得应有的作用

  和效果。如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乡村治理法治化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努力方向

  进一步提升民主选举的法治化水平,使村庄选举真正代表村民利益。如前所述,在村民委

  员会选举过程中,还存在种种不利影响因素和不少形式的违法违纪现象。对此,必须采取

  相应对策,提高村民民主选举的质量和水平,使得村级民主选举真正代表村民的意愿。为

  此,应该主要做好以下儿方面工作:第一,进一步规范村委会民主选举。要着手制定关于

  村委会选举的专门性法律,用相应的程序法从国家层面对民主选举进行法律引导,做到有

  法可依;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参照有关法律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

  条例,创造更好的法治实现条件;各村要在有关政策法规指导下,制定各具特色的选举方

  法,规范选举程序,村选举方法一要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精神,二要具有确定性,一经村民

  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就不得随意变更。第二,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努力让广大

  村民知道村民自治特别是村委会民主选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

  做到知法、懂法。第三,要自觉守法和严格执法,把相应的法理精神贯彻到实处。选举中

  产生的无序现象与有法不依密切相联,因此,必须关注自觉守法和严格执法问题。尤其是

  基层干部应做自觉守法的模范,在指导丄作中严格遵照法制进行。对于违犯法律和制度规

  提高范的人,坚决给予处罚,借以保证法令的畅通。总之,只有健全法制,建设,才能为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的顺利开展打下扎实的基础。第四,加强村委会选举工

  作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加深对村委会民主选举相关精神和原则的认识,使他们掌握相应的选举知识和操作方式,促进选举工作在最终落实时的有序开展。笫五,对通过多种途径加强

  村民民主素质的训练和提高,通过发展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培育他们的主体意识、权

  利意识、竞争意识、自山精神和平等观念等,使他们逐步增强对“政治人”的定位,提高

  参与意识;通过宣传和教育,使他们加强对民主选举的认识,逐步熟悉民主的原则、规范

  和程序,丰富他们的参与知识;通过民主选举的实践,积累民主经验,提高他们的参与技

  能。进一步推进民主决策的法治化,使村级决策真正符合村民利益。要依法充分发挥村

  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功能,建立明确的民主决策议事规则。要作好以下儿个方面:第一,要依法明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在民主决策中的不同作用,明确什么决策必须经过村

  民会议,什么决策需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第二,明确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除享

  有公民应有的权利外,还享有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村务大事的权利。村民代表除履行公

  民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外,还要通过积极参与民主决策,维护全体村民的根本利益,团结、教育村民关心、支持、配合村委会抓好村务大事,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积

  极参政议政,发表个人意见,参与民主决策。第三,明确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财务收支、“一事一议”款项收取、生产经营、农田水利建设、计划生育、宅

  基地安排、社会保障和其它关系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等。第四,明确村民代表会议可根据

  村级管理的需要,制定有关民主决策的村规民约相关制度。

  推进民主管理法治化,使村级管理有效保障村民权益。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关于民主管理的规定,保障好农民的政治权利,真正落实村民会议对村委会成员的撤换、罢免和补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听取、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村民会议会或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严格落实关于村务公开、村务监督等工作,在村庄

  真正实施民主管理。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好农民的经济权利。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

  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

  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明确期满之后的续约规则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赋予农民承包土地以抵押权;改革

  政府土地征收制度,对政府土地征收的“公益性”作岀明确限定,明确政府土地征收的市

  价补偿原则: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修改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建设用地市场城乡分

  割的条文,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现代产权制度,做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认真完成农村集体土地及其他集体资产的确权工作,建立权责明确、运行规范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进一步推进民主监督法治化,使村务监督真正能够维护农民利益。主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

  作:加强民主监督基本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应该从制度上明确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民主监

  督的基本制度、基本形式,这是村民代表会议建设的基本要求。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

  中首先应以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通过制订村规民约的形式,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代表的条件、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村民代表的产生办法、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范用、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内容和职能、村民代表会议的召

  集等保证村民代表会议正常运转的基本制度,使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有法可依。

  依法健全民主监督程序。首先,要规范民主监督的运作程序。其次,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和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民主监督程序。在具体运作上,对如何运作要提岀统一要求和操作步骤。

  一是开好预备会,村委会根据党支部的意见,研究确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议事内容、议程、时间和地点等事项。二是下发会议通知,一般应在3天前预告会议主题、内容,提岀相应的要求,为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联系村民、征求意见留有余地。三是

  正式召开会议时,会议的主持、讨论、表决等环节都要按规定安排和进行。四是公开会议

  有关事项,通过村务公开栏、有线广播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开。

  依法处理好民主监督机构外部关系。所谓外部关系主要是指民主监督机构与其它村级组织

  的关系,主要包括与村民会议、村委会以及村党支部的关系。第一,处理好民主监督机构

  与村民会议的关系。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会议之间的关系只是委托关系,村民代表会议行

  使的职责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授权,对村民会议负责。对关乎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村

  规民约的修改和订立、村委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罢免等,只有村民会议

  才有决策和选举权。第二,处理好民主监督机构与村委会的关系。村委会与村民代表会议

  的关系相当于村委会与村民会议的关系。村委会要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

  代表会议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对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范圉内的关乎村民利益的问题,村委

  会要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则山村委会组织实施。他们

  之间一个是决策权利机关,一个是执行机关,应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关系。第三,处理好村

  民代表会议与党支部的关系。在处理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时应注意村民代表会

  议决定的事,党支部不能更改,如需变动,党支部需提请村民代表会议重新议定;在执行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时,村党支部和全体党员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领村民认真实施;

  同时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搞好各项工作。第四,处理好村务监

  督委员会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关系,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没有对这个关键问题作

  出明确规定,对此,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关系,使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时能够有法可依,真正发挥民主监督的功能。

  笫五,切实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独立性,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做好以下儿项工作:一是必

  须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无真正的民选则无真正的民主;二是必须抓住村务公开这个重点,无真正的公开则无真正的监督;三是必须坚持不兼任“两委会”成员原则,无真正的异体

  监督则无真正的有效监督。

篇二:乡村治理法治化

  

  乡村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与开展策略

  摘要:

  乡村治理法治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环节,而且乡村因其自身社会结构的变动和发展需要,亟须法治保障。同时,乡村法治化也面临着治理主体断层,机制不健全以及法治土壤不成熟的困境。倡导多元化治理机制,强化法治制度保障,优化法治环境并改善治理主体机制才能达成良法善治的目标。

  关键词:

  乡村治理;法治化;三治合一;

  我国作为一个拥有千年农业文明的大国,乡村问题历来受到政府重视。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之外依旧有广袤的乡村地区且农业人口占有较大比重,因此,乡村治理问题始终是一项重要课题。从1978年以后乡镇政府的设立到1982年宪法确立我国"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机关以及确立村民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不仅打破了自秦"置郡县";而在我国而实行千百年来的"皇权不下县";的传统,更是为村民自治提供法治依据和保障,同时给新时代"乡村良法善治";提出新课题。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作为基层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乡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其治理模式法治化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进程。同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同样需要乡村治理法治化作保障。

  一、乡村治理法治化的价值

  (一)乡村治理法治化是实现我国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和农业大国,半数以上人口为农村人口居住于农村,农村才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前沿,没有农村法治化何谈中国法治化,农村的法治化是中国法治化的关键。而且从另一层面上讲,日常生活中产生法治相关的群体大多在基层,治理法治化要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基层群众的需求,因此国家法治化实现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便是乡村法治化的实现。当然农村法治化也是农村治理规范化、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施。

  (二)乡村社会结构的变化需要法律规范。

  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城的发展,西方多元文化价值观念的冲击以及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传播,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内部发生瓦解村庄内部凝聚力涣散,村庄走向分裂而且内部成员也走向分化。相应来讲,乡村法治治理也呈现情、理、法多元并存的转型时期的特点。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的刺激之下,传统的熟人乡村社会已经逐渐变成半熟人社会,传统的地缘和血缘关系在人际交往中的影响力势微、影响范围缩减,同时经济利益影响率快速攀升,仅依靠传统的"血缘亲情";难以调节日益繁复的乡土关系。基于乡土社会结构的内生性变动以及人际交往趋向理性化的原因,乡村治理法治化是最佳选择。当然,随着时代变迁与社会发展,

  乡村与外界接触交流的频次越来越多,变得越来越开放,该过程伴随着农民主体权利意识的觉醒,其对权利的诉求也对乡村法治提出迫切要求。

  (三)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和谐需要以法治作为基石。

  乡村传统的乡土关系已经逐渐打破,利益因素在乡村交往逻辑之中愈发占主导地位,利益因素比重的上升必然会带来各种纷繁复杂的利益纷争,致使乡村社会的矛盾复杂多样,在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在乡村振兴时期面对乡村社会利益矛盾的冲突,法治无疑是最好的解决方法。转型时期的乡村社会往往情、理、法等各种复杂因素相互交织,法治虽有一定的短处但确是经过人类社会长久实践而形成的调节人类社会秩序的宝贵经验。"一准乎法";不但为化解乡村矛盾提供统一标准,更提供了有效的程序方案。此外,农民的法治观念还有待提高,尤其是受家族势力的影响或者外部舆论的煽动时,处理纠纷倾向于外部的暴力或过激行为;"法不责众";的观念在乡村社会影响较深,也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个诱因。因此,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和谐需要法治,通过法治畅通利益诉求的表达通道、化解社会矛盾。

  (四)防治基层腐败呼唤法治。

  "信访不信法";可以说是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借由利益的交织,一些村干部会形成自己的利益网、关系网,当然随之产生腐败,滥用权力、恶意用法的现象给农民造成了"权比法大、官比法大";的假象,农民对法治失去信仰,在其产生纠纷而无法解决时采用信访形式。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建设不仅增强乡村法治意识,也有利于阻断利益网络,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依法规范基层干部的权力运作,才能预防基层腐败。

  二、乡村治理法治化现状及分析

  (一)治理主体陷入困境

  治理主体缺位现象是谈及当下乡村治理无论如何也不能回避的话题。当前,"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耕半工";家计模式存在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该模式所勾勒的便是当下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图景,这种家庭劳动和收入模式的特征主要是:肩负改善家庭生活状况的年轻人进城务工,多数人只有春节期间才返乡;老年人照顾儿童,照看农业留在农村。大规模的人口流动造成了"空心村";"留守儿童";等现象。本应该是乡村治理主体中的青壮年却外出务工,只

  留下年迈的老人和稚嫩的儿童,中坚力量的缺失于村庄法治治理没有积极的意义。另外,传统的乡村人才反哺机制也在社会转型之间被打破。人才和教育是乡村发展的关键因素,但是现在的乡村教育旨在让学子"跳出农门";不要回归农村,这样一来就打破了传统的人才回流机制,乡村教育的变革让农门学子失去了返乡的信念、使得乡村发展缺乏人才动力。同理,乡村法治建设也缺少有责任有担当的专业性法律知识人才,缺少法律型人才的带动,乡村法治化建设的步伐显得疲滞。

  治理能力不足。农村基层干部受制于教育背景,其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素养也有限。在处理农民纠纷时,还存有"家长式";作风,善于讲理而不善讲法,往往对矛盾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可见基层干部尤其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受"人治";思维影响越大、法治观念越淡薄,延续了乡村熟人社会伦理化机制来治理村庄的做法。农民善用法律能力阙如。法律规范因为其立法技术以及语言文字所受限的缘故不能抛弃其高度的抽象性而做到让每个人都能理解的程度,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农民还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而且,农民还不清楚法律程序以及各个部门法的区别,不能很好地找到解决自身矛盾的部门,自然就在表达诉求等方面有所限制。

  (二)治理机制法治化有待健全

  立法不完善。我国农村当前存在的"信访不信法";现象,这一方面和基层干部不尊重法治、未能带头树立法治信仰有关,又和涉农立法不完善相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过于抽象,缺乏详细的条文解释,有关村干部监督罢免等程序规定造成了启动相应程序困难的局面,无法落实对村干部的监督就影响到基层民主的实现,如此村民利益无法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表达出来,也有碍于我国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运行。此外,有关乡村治理主体的规定我国法律也未做严格区分,例如"两委";的职能以及关系界定模糊,权限配置有失规范;基层政府的职能与自治组织的权限范围划分不明显;当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腾退,农业生产等方面的立法均存在不足之处。

  体制不健全。碍于官僚层级制度的影响层级多、组织机构庞大,造成沟通渠道过长,村民表达自身利益的机制运行不畅通且信息失真率升高、效率降低。村民委员会本身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村委会的职权发展却出现了行政化倾向,例如在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村委会往往率先上阵,成了乡镇政府职能部门的延伸。再者而言,在处理农民和乡镇政府利益矛盾的时候,乡镇政府首先考虑自身权益而干预农民诉求。

  (三)法治土壤不成熟

  内生动力不足。受我国传统农耕文化影响所形成的乡土社会,虽然在现代化过程中收到经济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冲击,但基本上还是保持了一个"半熟人社会";的样貌。站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角度理解,所谓的"半熟人社会";就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程度有待提升,缺少法律信仰。乡土社会的自生秩序深受历史文化的影响,而且这种文化因素也积淀在农民心中,通过

  其日常交往而有所表达,即习惯于私力救济和家族权威,抵触人为设定的不符合内生逻辑的法治秩序。处于转型时期的乡村其内生秩序并未完全撕裂,以亲缘和血缘为纽带所建立起来的长幼有序、亲疏差异的"差序格局";没有完全被打破,现代乡村交往逻辑依旧有很浓厚的伦理色彩。换句话说,因为深受传统文化影响而形成的乡村内生秩序并未被外力肢解,村民交往以及村庄治理不能回避伦理关系,因此乡村社会治理在行为意识方面的法治化基础仍需稳固。

  司法成本较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本质上讲,法治化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成正相关关系,换言之经济是驱动法治的内生动力。城乡二元化体制下,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本身就限制了法治进程的速度;另外,诉讼成本较高也拖缓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步伐。司法程序是需要时间成本的,但对农民而言时间就是财富,在大多数以务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家庭是不会轻易放弃务工时间而去专门进行诉讼的。较低的收入水平和较高的司法成本,令农民在处理纠纷时怠于启动司法程序。

  三、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路径

  (一)创新乡村法治推进模式

  有关乡村治理法治化推进模式的研究,学者以第一主体和首要动力为参考标准形成了大致三种观点:一是社会演进型,该观点认为社会演进是自然生发的产物,如同乡土社会的交往逻辑和伦理道德色彩浓厚的矛盾解决方式的生成就是自然演进的结果。该观点认识到乡村法治化有其内生性规律,但是过于强调乡村社会的内生性动力因素而忽视了外部介入力量的干预作用,适用该模式会使得乡村法治化演进过程速度放缓。二是政府主导型,该观点认为农村不像城市拥有适用法治的良好环境与土壤,需要政府加强主导作用、加大对农村法治资源投入的力度。此观点与第一种观点相对,强调政府在乡村法治化过程中的积极导向作用,但不免有扩张政府权力的嫌疑;该种模式虽然效率较高,体系规范化程度高,但是民众基础不牢固,盲目适用恐引排异。三是政府社会互动型,此种模式走的是政府推进和社会演进相结合的中间路线,认识到乡村法治建设既要遵循其内生秩序的发展规律也主张政府的适时刺激和引导作用,通过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乡村治理推动法治化建设。综上所述,前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但有失偏颇,第三种中间路线二者兼顾较为可采。但作者认为,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直接相关主体是农民、其目的也是为解决农民利益纠纷提供一般化标准、法治化最终成果也由农民所分享;换言之农民争端解决机制法治化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单元,由此可见农民在这一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在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法治化建设过程中,要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权利作用、提升其参与感,引导其树立良好的法律信仰,从"以人为本";切入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

  (二)强化乡村法治制度保障

  乡村社会的内生秩序并未完全消解需要在立法中有所表现,有关我国农村等方面的立法要尊重这一特殊情况。有必要编撰一部总纲性质的调节基层社会生产生活关系的法律法规,旨在化解矛盾、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法治治理有序平稳进行。在立法时要注意两点:首先要厘清"两委";关系、区分"两委";与基层政府的职权范围。再者要规避国家立法和民间法的冲突。国家立法兼顾实体与程序,但是民间法往往注重结果正义而忽略程序正义。因此,在进行相关立法时要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扭转民间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与做法。当然,还要尊重民间的习俗、习惯,注意发挥"软法";作用。前述提及我国存在千余年作为皇权补充的"绅权";历史,而绅权治理乡村社会的权利表现形式是族规、乡规、民约等,这种乡规、民约的规范作用弥补了中国古代国家法的缺漏之处。新时代乡村治理从传统汲取养分,继续发挥乡规民约软法治理功能宝贵历史经验的作用,从而达到弥补国家法调节不足的目的。另外,注意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以及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只有与具体法规范相结合才能正确厘清法律关系、与程序相衔接才能有效地实施救济。

  (三)促进治理主体法治化转型

  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始终少不了治理主体的重要作用,因此人的地位举足轻重,促进治理主体的法治转型才是关键。一方面,要从内部进行治理主体法治化的改造,概言之就是建立规章制度约束村干部的权利规范其行为。因为我国乡村在历史上存在长时间的人治传统,现代乡村治理仍有人治的影子,必须通过建立规章制度约束掌权人,引导其在思想上和实践中法治化的转变。人固然在乡村治理法治化转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人也是最不稳定的因素,单有权力约束仍存不妥,另须有奖惩机制来激发其积极性或起到及时警示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基层干部的工作法治化考评机制,将考核成绩与其奖惩相挂钩,更能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转型;同时也要预防考评机制过于僵化,毕竟乡村社会关系较之城市显得复杂,对基层干部的考评也要遵循灵活多变的原则。另一方面,要从外部入手吸收更多的人才回流乡村,更新治理群体的血液。因地制宜地发展乡村产业,创造就业岗位、振兴乡村经济,利用自然优势以及政策引导,吸引人才回流。善于利用乡愁情结,吸引农村子弟学成之后支持乡村发展,由此形成感召力与裙带效应,让更多有志青年为乡村法治化建设奉献力量。此外,乡村法治化需要农民的配合,积极扶持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借助民间组织的力量促进农民思想的转变。

  (四)优化乡村法治文化环境

  转型时期的乡村,借由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暴力、低俗、媚俗文化元素也在乡村文化市场占领一席之地,乡村文化环境需要优化尤其是塑造法治氛围。优化乡村法治文化环境,首先要考虑的是谁来优化?谁作为主体推进乡村法治化文化环境的推动者?优化法治文化环境需要多方主体协助,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法治文化建设投入,同时联合地方高校的优势,宣传法治文化,培育农民的权利主体意识。集中力量办大事是我国社会主义优越性之所在,政府在乡村法治文化优化中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乡村法治化的进程;高校有着丰富的人才资源与理论资源,而乡村正好为其理论转变为实践提供一个绝佳场所,高校在乡村法治化过程中是一个有待开发的宝藏,需善加利用。另外,也要发挥新闻、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媒体平台的作用,加强法治教育宣传。伴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农民接触外界信息的方式也大多来自手机客户端,尤其是在阅读碎片化的今天,更要善加利用

  新兴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增加农民与法治文化接触的频率影响其观念转型,从而优化乡村法治文化环境,当然也不能忽视发挥传统媒体的宣传作用。

  参考文献

  宋才发,张术麟.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法治保障探讨.河北法学,2019,37(04).

  【2】李长健.我国农村法治的困境与解决方略研究.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05).

  韦少雄.乡村治理法治化研究:回顾与展望.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8(05).

  熊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治思考.社会主义研究,2010(03).

  夏柱智,贺雪峰.半工半耕与中国渐进城镇化模式.中国社会科学,2017(12).

  李华胤.农村基层治理体制实践与发展70年:有效的视角.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5).

篇三:乡村治理法治化

  

  CENTRALISSUE区域治理乡村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共开原市委党校马双摘要: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促使社会治理方法正在经历不断地变革。法治化治理理念的提出,为各领域提供了可参考的发展价值,通过策略的完善和更新,让法治成为鞭策社会进步的主要依据。同时,让各地区在治理中取得的成果成为其“名片”,依法实现乡村治理。依照不同的制度优化乡村治理成果,会为基层居民塑造优秀环境,同时在管理中应善于分析乡村地区实施法治化治理理念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通过方法的创新推进振兴乡村文明、乡村理念的落实。文主要分析了乡村治理在法治化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对策。关键词:乡村治理;法治化;问题;对策;分析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8-0030-0001断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法治意识,通过不同村约的制定以及不同村民习俗文化活动的开展,保障农民在正确的引领中得以发展,提高农村领导干部在基层群众中的信服力。农村领导干部要清白执法、高效执法,同时,要注重不同方法和理念的推进落实,要依法传播思想,让村民的实际权力得到维护。(三)乡村治理法治化应落实党的领导主旨党不仅是各项政策制定的主体,也是基层乡村实施法治化管理的主体。要践行党的先进思想意识,同时以党的优化指引为基本准则,以党的领导和基本领导方向为主旨,让示范带头作用推动群众及村民认知能力的提升。以党的先进性攻克基层法治化管理治理过程中的堡垒,保障各乡村、各单位在治理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优化基层乡村居民的思想意识。三、结语综上所述,法律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文化素养的不断提升。因此,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应注重法治化思想的不断落实和推进,为乡村居民塑造有效的环境氛围。以法治保证各地区乡村居民的安全,让法律成为农村生活中的“天平”,通过法律的宣传以及村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更好地发挥出法律的作用,让基层文化管理、基层乡村治理更具成效。参考文献[1]陆林,任以胜,朱道才,程久苗,杨兴柱,杨钊,姚国荣.乡村旅游引导乡村振兴的研究框架与展望[J].地理研究,2019,38(01):102-118.[2]贺雪峰.乡村治理研究的三大主题[J].社会科学战线,2005(01):219-224.[3]贺雪峰.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J].开放时代,2007(01):105-121.优秀的思想意识会塑造优秀的环境氛围,高效的指引会推动目标的明确。同时,法治化思想理念的运行会在有效的监管和明确的指引中得到发展。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优化政策和途径,会保证正常思想的推进落实和正确思维意识的完善更新。以此让思想意识得到优化,让先进策略得到满足,推动乡村治理走向正常化、规范化的道路,能够保障正确需求的落实,塑造先进思想,构建和谐乡村。一、乡村治理实施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思想意识缺乏,习惯性误区难以改变在乡村地区,思想意识相对落后,先进信息、意识的融入度不够,对法治的概念理解能力较差。基层群众对法律治理、法律优化的认知度不够,部分乡村居民难以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1]。因此,在法治思想推进的过程中,会呈现一定的问题,甚至会产生部分居民抗拒法律监管、以暴力违背法律规则的现象。法治治理成果不明显,违法必究的思想意识和依法监管的思想意识落实不到位[2]。(二)法律宣传不到位,无法满足群众需求早在若干年前,依法治国思想理念已经在中国进行推广。但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在农村地区的宣传效果不佳,导致部分乡村地区普法活动难以顺利展开。甚至部分地区普法活动极少、没有普法活动。各农村地区的党员干部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意识较为落后,难以在对比中加大对需求的引导。宣传经费不够和宣传队伍的落后化、老龄化,均成为普法思想、依法治村思想难以推进的原因[3]。(三)法治化思想的落实、建设呈现不均衡状态调查结果显示,法治化思想呈现不均衡、不到位的现象,难以基于群众和法治制度的建设需求推进目标的实现。民主化、公开化的信息呈现不到位现象,不利于思想意识的推进,部分地区存在时间较久远的“病毒体”,时间遗留下来的问题成为法律和法治化思想推进落实过程中的“火药桶”,一经矛盾激发就衍生出无限的问题,让法治化思想难以得到有效落实。二、乡村治理过程中推进法治化建设的有效对策分析(一)实现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显示农民的主体地位在乡村治理中具体落实法治化的思想理念,要不断推进先进思想和先进方式的落地,,同时要不断显示农民的主体位置,要认识到农民是治理的主体。因此,要在农民思想意识转变的过程中尝试不同的方法。现实社会中的农民和现阶段的农民思想意识呈现一定的欠缺性,法治意识也相对淡薄,依法维权的思想意识相对薄弱。因此,为提高农村地区法治基层建设化水平,需要不断提升法律的宣传力度以及普法力度,各阶层、各单位、各司法部门以及相关立法领域,要加强对农民思想意识的宣传引导,加强相关法治思想在农民中间的传播,让普法教育过程以农村地区为主要阵地。面向农村、面向农民尝试不同的方法、不同的策略优化组织形式,能够保障农民头脑意识的全副武装。通过不同策略传播先进思想意识,加大宣传力度,能够推动正确思想政治体系的不断强化。可以采用宣传单、知识讲座或利用广播、远程教育、短信和微信等不同方法进行宣传。以此让农村地区的农民做到懂法、守法,善于使用法律解决矛盾,维护自身权益。(二)乡村治理的法治化中凸显干部的引导关键地位在农村地区,农村干部身为农民的主要领导者,应注重自身的引导地位,要不断强化自身的法治素养和政治素养。村干部要不作者简介:马双,生于1986年,研究生,中级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30

篇四:乡村治理法治化

  

  作者:周挺[1];杨秀英[2]作者机构:[1]福州市行政学院,福建福州350014;[2]福州年卷期:2015年

  第6期

  主题词:法治;乡村治理;法治化

  摘要: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是乡村治理的理想目标。必须让法治凝聚农村社会共识,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问题,用法治思维促进乡村发展。破除阻碍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因素,既要注重制度自身的完整性、体系化,又要注重制度的更新和发展。规范和完善乡村治理的运行机制,使村民参与有序,理事有章,办事有据,走法治化道路,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篇五:乡村治理法治化

  

  智库时代

  智观天下

  乡村治理法治化研究——基层党组织在助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研究韦佩君(贵州省中共六枝特区委党校,贵州六盘水553400)摘要:乡村治理法治化是我国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一环,是提升乡村治理的水平和能力的关键,本课题立足乡村治理法治化实现途径,通过问题中心原则,查摆问题,并依靠广大乡村的基层党组织,探究通过提升党组织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来助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实现。关键词:乡村治理法治化;基层党组织;问题中心法中图分类号:G812.42一、前言建设法治乡村正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抓手,而以法治保障乡村有效治理,正成为夯实基层基础的固本良策。乡村作为中国最广大的基层组织,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根基,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基层党组织作为我党的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需发挥引领作用,要充分团结广大人民群众,贯彻党的乡村治理法治化理论和路线方针,形成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的战斗堡垒。基层党组织在助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研究应运而生。当前,一方面,随着社会内外部环境的变迁,乡村法治化治理逐渐出现治理结构与体系碎片化、治理机制僵化单一、多头治理且治理主体理念不一的问题。另一方面,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功能逐渐弱化,具体表现为:第一,基层党组织在助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服务意识淡薄。部分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将自己视为乡村法治化治理的“管理者”,而不是服务者,从而将群众视为权力施加的对象,忽视了基层党组织在法治化治理过程中的服务功能。第二,基层党组织在助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采用的内容单调。不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法治化治理过程中唯形式论,过度强调形式,例如拉条幅、发放宣传册等,流于形式,使得农民群众不能真正理解其中含义,忽视了基层农民群众的真实需求和体验。第三,基层党组织在助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采用的方式僵化。部分基层党组织在助推乡村治理法治化过程中依赖于传统的行政手段,利用领导地位,下达行政命令,这种处理方式过于僵化,太过强硬。第四,基层党组织在助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效果不明显。一些基层党组织在助推乡村治理??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609(2019)15-0013-004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建设法治乡村正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抓手,而以法治保障乡村有效治理,正成为夯实基层基础的固本良策。乡村作为中国最广大的基层组织,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根基,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乡村治理研究是全球化的话题,尤其是在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农业产值不断萎缩,一些研究者认为要通过乡村权利的调整来解决乡村治理的问题,还有鉴于种族、文化的差异通过提出“多元文化特色”与“社会充权”来实现治理稳定性目标的。总体来说,国际上关于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研究更强调权利的调整与补充。我国乡村治理研究则更深层次地去剖析问题的根源,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乡村法治化治理的重要困难是法治环境的营造,乡村基层干部是治理的主体,正是由于基层干部缺乏法治化的治理观念,而且受学历水平和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没有一套科学、系统、辩证的管理方法,导致乡村群众对法治化治理缺乏明确的认识。因此很多研究从乡村的基层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角度展开,通过提高乡村基层干部治理能力和综合素质作为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工作的方法和途径。三、课题研究的内容、原则和方法(一)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本课题的研究主要探索三个方面的问题:1.重新认识乡村治理法治化这是课题研究的前提,尽管当前国内外关于乡村治理法治化研究的相关论著有很多,但基本都是一开始就是在寻找问题的根源,问题是怎么形成的,我们在中国农村特·13·法治化进程中采取措施不够及时、有效,又不注重倾听农民群众的心声,导致村民在乡村法治化进程中“失语”。本课题力图通过乡村治理法治化研究,重点对基层党组织在助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研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助推乡村治理法治化过程中的中流砥柱作用,为乡村治理法治化寻求出路。本文试图解决三个大问题:首先,本课题研究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通过调查、走访基层,结合党中央关于法治化建设的大纲确定我们要在乡村治理的哪些工作方面实现民主法治化,即弄清楚是什么的问题。其次,通过实地调查与理论相结合的方式,找寻乡村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即明白为什么。最后,重点通过基层党组织在助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研究,探索基层党组织通过提升党组织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助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中流砥柱、领导核心功能,做好乡村法治化建设的排头兵、领头雁。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本课题研究的对象是乡村,也就是乡镇和村庄,因此说《乡村治理法治化研究》指的就是在中国涉及80万个行政村庄六亿多农民的浩大工程。随着社会发展变化,农村基层的治理已经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城乡距离差距逐渐缩小,农民生活水平富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突出成效。我国政府从2004年提出“三农问题”以来至今,各种惠农、利农政策陆续出台,全国乡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篇六:乡村治理法治化

  

  关于县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县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根据县政协2018年协商调研监督计划安排,4—5月,县政协社法委在王安琳副主席的带领下,会同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就我县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情况,深入岳阳、城北、长河源、李家、镇子、南薰等乡镇及12个行政村开展了专题调研,并赴湖北省十堰市、武汉市进行了学习考察。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状及成效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推动平安和法治安岳建设、深化“七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及推进基层民主管理相结合,不断加强组织领导,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制度,有效提升了全县农村基层法治化治理水平。

  (一)强化组织领导,基层法治责任落实。县委政府坚持把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工作纳入全县工作大局来谋划和推进,出台了《关于安岳县创建四川省法治示范县的决定》,制定了《关于安岳县创建四川省法治示范县工作方案》,对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提出了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政协支持、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基层治理工作体制机制。目前,乡村两级均成立了相应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村居健全了综治维稳室、调委会、治保会建设,聘请了法律顾问,成立了联合巡防队等,基层治理预警机制建立,群众表达诉求渠道顺畅,为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落实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强化督查指导,基层组织网络完善。民政局着眼健全完善基层法治组织,加强对基层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的督查指导,实现了全县926个村52个社区全部依法民主选举。加强对新当选的“两委会”班子法治和党建工作培训,形成了党组织领导、村(社区)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监督委员会参与的自治机制。

  (三)强化日常管理,基层民主决策规范。围绕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全县村级事务决策从议案的提出、受理、议定和实施都纳入了规范化、程序化轨道;村(居)民重大事项民主议事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度健全,档案台账齐全完备,村(居)民参与村(社区)事务管理意识普遍增强。

  (四)强化村务公开,基层民主监督有力。全县基层村(社区)均设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组建了村务公开、三资管理、工程项目监督小组,实现了村务公开内容明细化、公开时间统一化、公开程序规范化、公开形式多样化、公开过程动态化,确保村务决策落实有效。

  (五)强化阵地建设,基层法治创建有效。县依法治县办、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活动的通知》,按照村(居)组织健全、民主建设制度完备、法治建设扎实有效、法治宣传广泛深入、社会管理和综合治理措施到位五项指标要求,精心组织开展了法治乡镇和基层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推动形成了“组织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法治宣传深入、治理措施到位”的民主法治创建工作局面,我县被国家表彰命名为“全国法治县”,城北乡柳溪村、白水乡飞山村被国家表彰命名为“全国民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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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示范村”,有12个乡镇、36个村(社区)受到省、市、县命名表彰,筑牢了基层治理法治化工作阵地。

  二、做法及启示

  (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全面夯实基层法治建设思想根基。一是健全农村普法工作机制。认真制定、落实“七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农村基层普法工作机制,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有专人负责法治宣传工作,村(居)民小组有法治宣传员,有“法律明白人”。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扎实开展“法律七进”“特色三进”活动,结合开展“大走访”“三下乡”“法律服务进村到户,推进法治到基层”和“12·4”宪法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先后将《中国梦·安岳普法在行动》《农民常用法律问题解答》《青少年法律常识简明读本》等普法书籍25万余册全部免费发放到农村基层家庭。三是丰富基层法治文化。以加强村级公共场所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建设为载体,全县村(社区)基本实现了建成1个法治夜校、1个法治宣传栏或法治橱窗、1个图书角(室)的目标,大力实施法治文化建设工程,先后编排法治文艺节目10余个,赴城北、岳新等乡镇开展法治文艺演出10余场次,建设法治文化广场10个、法治文化街道19条,建设法治农家大院、公园、小区等阵地106个,设立宣传橱窗、灯柱广告、仿古插牌等法治设施4000余个,在全县基层普遍形成了自觉学法、遵法守法、遇事找法的基层法治环境。

  (二)加强社会管理和综合治理,全面夯实基层平安创建根基。一是做好面上治安防控工作。充分发挥网格员基层基础的首端作用,网格服务提档升级,群众对网格工作知晓率在80%以上,满意度达到85%;“雪亮工程”一期、二期114个镇村平台、515个监控点建成投用;常态开展“红袖标”治安巡防,建有“红袖标”巡防队伍2070支,开展常态和集中巡防5万余次,参加人数达30万人次。二是充分发挥特殊人群专项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重点抓好艾滋病人、吸毒人员、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等基层特殊人群监管工作,组织卫计、公安、民政等职能部门,及时收治好艾滋病人、收戒好吸毒人员、收容好具有肇事肇祸可能的精神病人,全力做好治安防范和农村治保工作。三是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工作。建立健全了村级社区矫正组织领导机制,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监督管理教育责任和矫正小组的成员责任,组织矫正人员参与村级法治教育和公益劳动,及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和生活状况,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相应的社区帮扶救助。四是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落实和发挥村级组织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责任和帮扶作用,对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及时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帮助,确保刑满释放人员出监所后有相应的生活保障,逐步适应社会生活,预防和杜绝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三)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夯实基层维稳保障根基。一是调解工作组织网络实现了全覆盖。全县共建成各级各类调解组织1066个,共有专兼职调解员4048人,建成范围涵盖家事纠纷、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城市拆迁、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的专业性调解组织。二是充分发挥了各类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以村(社区)调委会为依托,重点做好基层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报告、前期处置和调解参与工作,做到信息第一时间掌握、事态第一时间控制、矛盾第一时间化解,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全面遏制民转刑案件发生,最大限度维护村(社区)和谐稳定。三是完善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三调联动”工作实践,着力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积极推行诉前调解,大力拓展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组织人民调解员培训,提升了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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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素质。四是创新了人民调解工作措施。先后组织开展了“矛盾化解多元推进、力促安岳大和谐”、“大下访、大化解、大稳定”等主题实践活动,真正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了“双无”目标。x年,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6355件,调处成功6253件,调处成功率98.1%,维护了全县基层社会大局稳定。

  近年来,我县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做法和成效来看,有以下启示:一是思想认识是基础前提。只有镇乡、村干部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真心实意接受这项工作,才能为开展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组织领导是必要保障。只有建设一支有力的基层法治化工作队伍,全面强化对法治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才能保障工作有效开展。三是服务群众是关键内容。只有把农村基层治理各项工作任务融入到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中,服务群众推行法治治理,在依法治理中强化服务举措,才能赢得群众参与,得到群众支持配合。四是真抓实干是核心措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工作点多面广,涉及内容宽泛,只有真真切切把每一项工作任务记在心上、拿在手上、落实在日常工作细节中,扑下身子抓落实,才能促进工作取得实效。五是巩固提高是重要环节。只有不断巩固已有法治化工作成果、提升法治化建设水平,才能确保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三、问题及原因

  (一)基层干部群众法治意识不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基层学法、用法、守法的氛围不浓,依法办事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还不强。究其原因,一是思想认识存在偏差。部分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把依法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人治思维依然存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能力仍然不强。二是法治宣传仍需加强。虽然普法工作已经开展了30余年,但是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不强,法治宣传的形式还不丰富,“谁执法谁普法”制度落实也不完全到位,特别是农村普法依然存在死角和盲点。

  (二)基层依法自治落实不到位。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由于村(社区)绝大多数工作精力被非主业所占用,多数乡规民约、自治章程、四民主两公开等民主法治制度不够完善、落实不到位,有的制度甚至在制定出台后就一直停留在纸面上,没有付诸实施。有些村(社区)仍然存在村(社区)事务公开不及时、财务支出不透明等现象,村(社区)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发挥不明显。基层自治组织干部队伍年龄老化、文化层次不高、法治意识不强的现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民主管理、依法治理的氛围还不浓厚。

  (三)基层法治力量依然薄弱。尽管建立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政协支持、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工作体制机制,组建了“三团两队”(即政府法律顾问团、普法讲师团、法律服务团、义务普法宣传队和法制文艺宣传队),但受经费、待遇等因素影响,目前全县农村基层法治队伍仍然比较薄弱,村(社区)普遍没有专职法治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主要靠基层普法依法治理机构、乡镇司法所以及综治维稳机构来完成,导致农村法治工作出现空档,有些村(社区)的法治工作已经出现停滞状态。

  (四)基层法治机制不够健全。一是基层矛盾纠纷依法调处机制有待完善。由于缺乏应有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导致大多数“老、大、难”纠纷和缠访闹访案件难以解决,工作只停留在表面上,停留在稳控上,没有从根本上依法解决问题。二是基层法治监督机制尚未形成。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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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存在“同级监督不力、上级监督太远、自我监督落空”现象,导致许多失职、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和处理。

  四、建议与思考

  (一)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常态化。一是健全法治宣传机制。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把普法工作成效纳入党委政府核心工作考核范畴,同部署、同量化、同考评、同奖惩。二是创新法治宣传形式。新建或整合法制宣传信息平台。通过编写通俗易懂的法律读本,组织法治文艺演出,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创建普法宣传阵地,开设农民(居民)法治学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法律送到群众手中。三是壮大法治宣传队伍。可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出台政策扶持等方式,在农村和社区一线培育一批新型农民(居民)及社会名流人士组成法治宣传队伍,在农村(社区)两委干部、致富带头人、外出务工人员、广大青少年、留守人员五类人群中遴选、培育一批“法律明白人”。

  (二)推进依法自治,实现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规范化。一是引导基层依法自治。把加强基层依法自治作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任务,在经费使用和人才引进上给予倾斜。可由县级政府制定出台规范村(社区)组织职责、工作运行程序和工作制度实施办法,推动依法治村、按章办事。二是充分发挥堡垒作用。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把握方向、模范带头、协调各方的战斗堡垒作用,选好配强基层组织领头人,引领基层工作依法开展。三是打造法治示范单位。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民主法治创建示范单位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法治创建示范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树立标杆。

  (三)健全服务体系,实现基层法律服务供给多元化。一是健全法律服务。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通过设立村(居)“普法工作站”,吸收村(居)两委会成员、人民调解员、法律顾问和社会志愿者等力量,加快健全村(社区)一级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尽快形成法律服务中心、站、室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达到村(居)治安秩序良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二是加快服务队伍建设。通过“三官一律”进社区、基层公开招录、上级下派挂职、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等方式,充实基层法治工作者队伍。

  (四)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基层矛盾纠纷调处法治化。积极打造和完善信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体系。选优配强调解工作队伍,落实好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案代补政策及人民调解员工作津补贴,激发调解队伍工作积极性,促进调解组织作用发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运作的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业性调解组织,对相关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五)强化法治监督,实现基层依法治理工作透明化。充分发挥村级民主监督中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尤其是发挥好村民、村民代表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力量,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包括集体财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债权债务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基层群众能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探索建立村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推行民主管理或在推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权益的村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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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乡村治理法治化

  

  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困境及出路

  近年来,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和困境,阻碍着其进一步发展。下文将就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困境以及解决出路进行阐述。

  1.领导干部思想观念滞后

  领导干部是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关键力量,但目前很多基层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仍然滞后,对法治化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工作内容和方法不明确,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薄弱等问题,影响了基层治理水平的提升。

  2.司法机关执法难度大

  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很多问题需要通过司法手段解决,但往往由于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不够完善、上访人员众多、法律援助体系不完备等因素,司法机关执行难度较大,导致很多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3.基层组织能力差

  基层组织在农村基层治理中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但很多基层组织能力较差,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和维护,导致基层治理的法治化程度低下。

  1.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意识

  要加强对农村基层领导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使其更好地履行法律责任,加强对基层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等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在基层农村治理中发挥技术支持作用。

  2.健全农村司法服务体系

  要加强农村司法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服务网络,多渠道、多元化提供法律服务,加强与农村基层组织和村级法律服务所的联系,提升基层法律服务水平,使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全面、更有效保障。

  要加强对基层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组织、领导和服务能力,强调基层组织的民主管理,加强基层自治,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对基层组织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能力。

  综上所述,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提高农村治理水平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举措,但其发展面临诸多困境和挑战。只有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健全农村司法服务体系和完善基层组织建设,在发挥各方的作用和凝聚智慧力量的基础上,才能不断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为乡村振兴注入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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