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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重要讲话(通用3篇)

发布时间:2023-09-15 17:24: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有企业重要讲话(通用3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关于国有企业重要讲话(通用3篇)

关于国有企业重要讲话3篇

第一篇: 关于国有企业重要讲话

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习近平重要讲话学习心得【1】

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既没有“特殊”和“例外”,也没有“荒滩”与 “盲区”。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评价国有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历史性贡献,精辟阐述国有企业党建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鲜明指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坚持党的领导,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就必须旗帜鲜明的抓好国企党建工作,筑“根”树“魂”,强“舵”正“帆”。

握紧国企党建“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强化党的领导,发挥好党的政治核心作用,是强化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生命线,这一点决不能含含糊糊、遮遮掩掩。特别是在深化改革的关键时刻,更应不断强化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让国有企业始终沿着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改革、去发展,为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把方向、强保障、促落实。

牵住国企党建“牛鼻”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肩负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必须做到对党忠诚,牢记自己的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这个“关键少数”,就牵住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牛鼻子。这就要求必须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让其始终坚持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把党的利益放在最高位置、主动担起党建工作的责任、把党建工作抓紧抓实,为实现党建工作与企业发展的同频共振提供坚强保障。

下活国企党建“全盘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在国有企业落实落地,必须从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制度严起。下活国企党建这盘棋,就必须把党建工作纳入企业章程,完善运行机制,在同步建立党的组织、动态调整组织设置、强化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的同时,不断创新党组织的活动内容和方式,努力把党的政治、组织和群众优势转化为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动力,让国有企业党组织真正成为团结群众的核心、教育党员的学校、攻坚克难的堡垒。

织密国企党建“监督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要抓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不断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事实证明,国有企业并非一方净土,有的问题还相当突出,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影响力,也影响到了企业的规模经营和发展壮大。所以,各级党委不仅要按照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强化监督管理,更要从机制体制等方面进行思考和创新,通过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合力,确保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始终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离开党的领导,国有企业就是偏离失去正确的发展方向;放松党的建设,企业发展就会受到制约和影响。唯有不断强化党的领导、抓实党建工作,方能使国有企业越做越强、越做越优、越做越大。

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习近平重要讲话学习心得【2】

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10月10日至11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我们指明了工作方向,提振了工作信心。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

2015年2月,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以央企为代表的国企,将成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战场”。从中石油腐败窝案到华润集团原董事长宋林落马,国企高管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接受调查的名单中。2014年以来,中央纪委共通报了74名国企领导干部被调查,平均每月6名,“打虎”力度是2013年的近6倍。有些国企高管涉案金额巨大,如广州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贪腐达3.4亿元。国企腐败案件带来的破坏力也令人触目惊心。广东省航兴贸易公司原总经理陈东,以国有企业品牌、信誉无条件为民企融资提供担保,造成企业贸易当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建设好,坚定不移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要深刻认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充满信心地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更好发挥国有企业“脊梁”作用。抓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实现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也是对世界文明的贡献。损失风险达1.95亿元。

第二篇: 关于国有企业重要讲话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开发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出资人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国有产权变动,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等。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国资办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须经国资办审核同意并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求国资办的意见。按本规定应向国资办报告或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一级国有企业上报。

第六条 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国有企业制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二)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

第三篇: 关于国有企业重要讲话

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

职工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粤府〔2016〕29号)的有关精神,指导和规范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支持,依法依规,紧扣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两个一批”“四个一批”的总体思路和具体安排,规范和推动各地、各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一企一策”,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实维护好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纳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范围的国有“僵尸企业”(包括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及其分流安置职工。

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支持“僵尸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资本运营、创新发展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缓解分流压力。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稳岗补贴,支持改革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促进转岗就业创业。

1.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有企业监管部门提供的“僵尸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和培训需求情况,指导企业制定“一企一策”培训计划。鼓励和推动技工院校、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僵尸企业”职工培训,采取“送教进厂”、定向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促进职工技能转岗和择业。对“僵尸企业”职工开展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开发适合“僵尸企业”职工培训的职业工种项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及时调整完善省级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项目和标准,积极支持和鼓励“僵尸企业”加强技能培训。

2.强化就业服务。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按规定为“僵尸企业”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将其优先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实行“一对一”就业援助。对“僵尸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以及行业,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僵尸企业”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就业困难的“僵尸企业”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

4.支持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意愿的“僵尸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积极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并按规定最高可给予1000元/人培训补贴,提供免费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扶持。加强各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帮助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成功率。

(三)实行内部退养。

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困难的“僵尸企业”职工,经本人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后,可以办理内部退养,由企业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省规定的下限,医疗保险按当地规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部分仍由职工承担,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或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并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3.内部退养人员名单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并一次性确定并签订有关协议。

(四)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大投资或扶持开发公益性岗位力度,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僵尸企业”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优先予以帮扶。

四、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一)继续履行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僵尸企业”出清重组过程中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原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在本企业转岗安置的,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岗位条款;
经职工同意被转移安置到其他企业工作的,现企业应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注明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企业的工作年限,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三)依法计发经济补偿。

企业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至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1.“僵尸企业”在出清重组时应当依法足额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僵尸企业”在出清重组时应当依法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后社保经办部门及时确认相应的缴费年限。对于职工先行代垫的企业社会保险欠费和医疗欠费,企业应予以偿还。

3.对“僵尸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内部退养费用、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等,兼并重组企业所需费用由上级企业统筹解决;
关闭破产企业所需费用首先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资产变现所得不足以支付的,由上级企业解决,仍然不足的部分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社会保障衔接

(一)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做好“僵尸企业”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用人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重新就业的“僵尸企业”失业人员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执行。

(二)落实社会保险待遇。“僵尸企业”失业人员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地经办机构要按规定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及时发放求职补贴、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待遇,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业的,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就业、自主创业补助。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所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绿色通道,主动开展上门办理、集体办理等便民服务。

(三)维护工伤职工权益。对与“僵尸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工伤残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足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僵尸企业”依法足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将符合规定的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相关待遇纳入属地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范围,为老工伤人员提供稳定的待遇保障。

(四)实行社会救济。符合救助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保障退休人员权益。按照所在地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程序,将“僵尸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到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按照所在地退休人员退管活动费标准,做好费用缴交、档案移交等工作,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后应该享受的有关待遇。经同级地方政府审核确认无力为退休人员交纳退管活动资金的,其退管活动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简化程序和手续,加快将“僵尸企业”离退休人员全部移交当地社会化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人社、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国资、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职工安置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调度,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及时处置突发问题,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的预案。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核实“僵尸企业”名单、安置职工和退休人员名单及费用,筹措职工安置资金并督促“僵尸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处置因职工安置相关工作引发的纠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职工安置的政策指引和服务;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职工安置相关政策;
民政部门要落实社会救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其他部门要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僵尸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补偿职工因用人单位欠缴医疗和生育保险费期间应享受的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等内容。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并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核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落实资金保障。“僵尸企业”及上级企业、企业监管部门要积极筹集职工安置资金。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奖补资金首先用于职工安置,并向“僵尸企业”出清重组职工安置工作任务重、成效显著的地区重点倾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和稳岗补贴,所需要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失业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转移支付时要对“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任务重的地区予以倾斜。对无力缴纳退休人员管理等经费的特困企业,相关费用经本级政府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专项补贴。

(四)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加强监控,特别是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僵尸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预防化解矛盾。一旦发现因职工安置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情况,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和总工会要迅速介入,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处置化解,确保不因职工安置问题引发重大恶性事件。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作用,深入宣传“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讲培训职工分流安置政策。要加强正面宣传,总结职工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职工安置工作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指导意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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