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意见】开化县规范农村居民建房强化空间管控若干意见试行
开化县规范农村居民建房强化空间管控的若干意见(试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规范农村居民建房强化空间管控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开化县规范农村居民建房强化空间管控若干意见试行,供大家参考。
开化县规范农村居民建房强化空间管控
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规范农村居民建房强化空间管控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依法规范我县农民建房,科学协调空间布局,强化空间管控,有效推进国家公园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一)加快法定规划修编完善。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开化县重点生态功能区示范区建设规划》为依据,结合“多规合一”试点,加快推进县域总规修编,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科学谋划村庄布点,引导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合理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经济使用以及人居环境的不断改善,为县域城乡建设提供指引。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划好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线、生态红线和基本农田控制线。
(二)推动村庄规划分层覆盖。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探索村庄规划的方式方法,推动村庄规划分层覆盖。按照分区和村庄的分类,引导村庄制定村规民约等制度,确保规划顺利实施。村庄(中心城区和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除外)主要按三个层次来做好规划覆盖:第一层次是中心村和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需保留的村(城郊村);第二层次是不再增加建设用地的基层村、保留村;第三层次是逐步萎缩且有保护价值的自然村。要按照各种村庄类型,探索不同类型村庄的规划编制,以适应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建设。
(三)强化村庄设计特色研究。按照体现和延续村庄特色、适应村庄发展,体现地形地貌特色、民风习俗、历史文化保护,体现地方建筑文化特色的要求开展村庄设计。中心村、历史文化名村等要按照《村庄设计导则》进行设计,特别要探索我县坡地村居建设模式,突出山地浙派民居的地方特色,让我县特有的地域文化通过村庄的空间形态得以充分展示。
二、制定村庄建设控制措施
(四)科学确定分类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按照法律规定编制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示范区建设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分类控制的主要依据。按照重点生态功能区三大区域结合《县域总体规划》划分为村庄禁止发展区、引导发展区和控制发展区。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要充分体现环境保护和集约节约土地的要求,要符合三区五线的空间管制要求。
(五)合理提出分类控制的要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禁止私人零星建房,在合适的区域落实集中建房基地统一、规范、有序建设,有条件的村庄,要逐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引导公寓化安置;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控制用地规模,按照村庄整治规划的要求拆旧建新或异地建房,鼓励按城市社区进行改造。生态农林区内的村庄,要积极引导村民向中心村和集聚型的自然村集聚。生态保护区内的村庄要严格控制规模,新增的建设用地要集中连片布局,除集聚型自然村外不再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国家公园的核心区禁止与保护无关的建设行为,原有村庄要逐步迁出;国家公园的其他区域,不再新增村庄建设用地,除必要的修缮外不得拆旧建新。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区实施整体保护。
(六)严格规范分类控制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要做好村庄规划的指导、审查、新增建设用地的选址,做好浙派民居通用图集的组织编制;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部门的选址做好土地保障工作;受规划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做好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国土、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巡查制度,加强对村庄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要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两委村民在村庄规划、建房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督管理,要指导各村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来推动村庄规划的有效落实。
三、抓好“浙派民居”村庄建设
(七)做好“浙派民居”设计。按照千村“浙派民居”改造的工作要求,编制一批农户接受度高、经济实用并具有地域特色的“浙派民居”方案,纳入我县村居通用图集,供农民建房使用。积极开展“浙派民居”改造建设,2017年年底前要打造完成第一批千户“浙派民居”。
(八)优选“浙派民居”用材。鼓励使用木、夯土、石头或竹等本土建筑材料,通过传统和现代技术改造,再现传统民居的夯土墙、卵石房和徽派白墙灰瓦等乡土风格,营造出一种自然、和谐、宁静而返璞归真的乡村景象。
(九)培训“浙派民居”工匠。加强乡村建筑工匠的管理,维护乡村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平。加强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培养,提高工匠的施工安全技能、职业道德和管理水平。成立建筑工匠协会,制定乡村建筑工匠协会管理规定,积极探索适合我县实际的乡村建筑工匠管理的一些新方法、新手段。
四、健全空间管控保障体系
(十)规范规划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县、乡镇(办事处)、村三级规划管理体系。规划局承担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审批管理和村庄规划的审查、业务指导、督查、培训、备案、归档等工作;规划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居民建房的审批管理等工作;加强村级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
(十一)出台建设管理办法。为确保空间管控得以顺利实施,建立健全空间管控的“1+X”管理体系,除本意见外,各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出台相配套的各项政策办法,落实空间管控措施。规划和国土部门从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建房资格审查、建房标准、审批程序等方面内容制定《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国土部门要积极探索跨村建房、合村并居等土地政策,制定《农村居民异地建房实施办法》,还要立足于我县低丘缓坡资源禀赋和优势,推行零占耕地的土地利用方式,研究制定《坡地村镇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农办围绕异地搬迁、下山脱贫、人口集聚问题研究制定《开化县异地搬迁五年规划(2013-2017)》;农办、文旅等部门研究制定《开化县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住建部门围绕城中村改造制定《开化县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和《开化县危旧房屋收购管理暂行办法》;县督考办制定农民建房考核办法;县监察局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
(十二)强化经费管理保障。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按照每年10%的行政村滚动修编要求,将村庄编制、村居设计和通用图集修编完善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要加大项目和资金整合力度,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项目要向中心村倾斜,对禁止发展区和控制发展区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控制。
(十三)严格考核问责制度。在村民建房监管中,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执法和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凡因管理不力、审查不严造成辖区内出现村民违法违规建房的乡镇,对其乡镇长、分管领导、驻村领导、驻村干部及国土员、规划员按规定问责。县纪委、规划局、国土局要加强对农村建房审批管理的监督检查。村庄规划的编制、“浙派民居”的建设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年底综合考核体系。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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