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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2 13:24:02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减少投资浪费和损失,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减少投资浪费和损失,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各区级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政府性融资建设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项目业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  项目决策与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资金来源基本确定。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储备库由区发改委负责设立。区发改委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收集各相关部门项目建设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每年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

第七条  项目业主在申请立项前应做好前期工作,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八条  立项审批程序

项目业主及主管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区发改委提出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区发改委综合平衡,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征询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区发改委分别下达立项批复。

年度中,各类临时新增的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向区发改委提交项目建议书,由区发改委牵头,会商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必要性、资金来源等形成一致意见,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区发改委下达立项批复。

临时新增的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批。

审计、监察机关应将立项工作纳入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范围。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及方案设计比选

立项批准后,凡立项批复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立项批复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业主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规划、土地、环保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区发改委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充分对建设项目投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资金保障、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重大项目还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项目评审。在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应进行方案设计比选,从技术、投资等方面进行比较后选择综合评价最优的方案。确定方案设计后,在此基础上编制项目总投资估算。

可行性研究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启动后续建设程序。

对无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但存在可供选择的方案的,项目业主应进行方案设计比选。

第十条  初步设计与项目投资概算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在获得立项批准、可行性研究论证通过、方案设计比选确定后,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并根据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总投资概算。凡总投资估算批复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报批。

项目初步设计应涵盖整个项目的所有工程建设内容,不得故意设计漏项,初步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

总投资概算报送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商区财政局审批。

总投资概算超出了批准总投资估算10%的,应重新下达立项批复或可研批复。

以上级专款为主建设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已审批概算的,区发改委不再审批。

项目业主必须将项目实际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内,不得突破。

项目应当报批总投资概算但未报批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和招标控制价审核。

第十一条  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在立项批准后,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无需进行方案设计比选和初步设计,但必须编制总投资概算报批。

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在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可直接实施。区发改委只补充立项批复,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概算审批,但必须完善与工程结算审计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  施工图设计与招标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结合建设计划时序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照我区工程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合理划分标段进行施工招标。不得化整为零、肢解发包。并分标段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作为招标控制价。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在施工图设计时,应同时兼顾技术指标与经济指标,从技术和造价两方面进行优化,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审查合格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各环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区的具体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及服务、货物供应商。

项目业主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制定招标方案,由区发改委在审批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审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招标文件由区发改委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进行审查,报区政府分管公共资源交易的分管领导审签后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由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出具。

第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应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市场状况,合理制定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标准,客观实际审核招标控制价。

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施工招标控制价的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凡通过招标确定的工程建设相关合同,其内容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合同签订后项目业主应将正式合同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设计变更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专业工程需分包的,应由项目业主按规定程序报批,按规定应公开招标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和增加投资。符合下列情形的,可提出设计变更:

(一)因建设规划、功能调整导致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

(二)因地质、水文、不可抗力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

(三)应用先进的技术能节省投资、缩短工期的,或者变更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建设、景区开发、地方交通、环境保护及文物保护的;

(四)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设计规范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五)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调整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

(六)依法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符合规定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首先由项目业主组织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项目业主提出设计变更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拟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变更的具体内容,变更后工程造价的增减情况,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按工程造价增减量的大小进行报批:

工程造价增加或减少300万元以下、增加的造价不到合同价10%的或增加造价达到合同价的10%但未达到100万元的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造价增减300万元及以上或增加的造价达到合同价10%且超过100万元的报区政府审批。

因设计变更导致总投资概算需调整的,项目业主应在变更批准后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办理调整概算批复。

第五章  工程验收、工程结算与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验收人员签字,并对验收质量和结论负责。未经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项目业主不得支付工程尾款,不得进行结算审计,不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规划、消防、环保、市政、水务、人防、气象等部门参与,按各自职责权限进行验收。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工程结算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应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确定最终合同造价。按下列原则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1、工程结算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内审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经各单位、部门集体研究后办理工程结算;

2、工程结算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审定造价作为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3、合同标的在5000万以上的项目由区审计局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或已办理工程结算手续)3个月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复。作为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形成的债权债务以及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依据。区财政局每年向区政府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情况。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投资控制与资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对投资控制负责。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概算控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将项目实际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之内。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时原则上不设暂估价。项目业主在招标时应明确所有材料的材质要求、设备的规格型号,以利于投标人报价。专业工程达到招标条件的必须依法单独招标。特殊情况确需设置暂估价的,按以下规定报批:

暂估价在300万元以下、不到招标控制价10%的或达到招标控制价的10%但未达到100万元的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暂估价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或达到招标控制价的10%且达到100万元的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  工程款支付

项目业主应按合同约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结算审计前,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和计量进度款的80%。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工程质保期未到时,支付到审定金额的95%。同时按结算审定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保期满后支付。

第七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职责:

(一)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投资控制负责;

(二)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可研、设计、招标、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三)依法招标或按规定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按照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签订各类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管理;

(四)禁止施工单位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项目业主必须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监督工程承包单位执行;

(五)做好现场管理,规范签证,定期或不定期对进度、质量、投资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六)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将项目建设全过程形成的所有文件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二条  相关管理及监督部门职责

区发改委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审批项目立项、可研、投资概算,核准招标方式并监管项目招投标,履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能。

区建委、区交委、区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技术规范、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监理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财政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审核施工招标控制价,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对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对限额以上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区监察局负责对项目所涉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项目建设中的违纪行为。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招投标,规范交易行为。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违反规定未批先建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导致投资浪费,实际投资超出批准概算的;

(三)在项目审批、招标控制价评审、结算审计中,提供虚假资料,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招标管理规定,应当招标工程不招标、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但自行组织招标、肢解发包工程的;

(五)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严重背离的;

(六)不按工程设计变更有关规定,擅自进行设计变更,导致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投资浪费的;

(七)串通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虚增工程造价,损害国家利益的;

(八)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质量事故的;

(九)项目建成一年内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十)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贪污、挪用行为以及违规拨付工程款的;

(十一)向施工企业或服务、设备材料供应商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二)工程现场管理混乱,不作为或乱作为,签证不实导致工程造价虚增的;

(十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管理、监督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立项的;

(二)违反规定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采购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项目正常建设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制止、纠正或依法查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问题,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超出规定期限,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七)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或者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予以通过验收的;

(八)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九)未按规定出具相关报告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十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进行制止、纠正、依法查处,以及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而不移送的;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监察局以及违法违规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区监察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推进情况,定期或对不定期对的项目业主、管理监督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区发改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库,对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评估机构的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布。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业禁入、取消资格、向社会通报、扣减或暂停支付费用等处罚。需进行处罚的情形包括:

(一)围标串标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不按时开工的;

(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图施工,缺乏诚信,虚报工程量的;

(五)工程变更未审批通过,消极怠工,拖延工期的;

(六)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七)设计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专业规范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造成项目功能缺损、投资浪费,情节严重的。

(八)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要求及行业规范履职,情节严重的。

(九)勘察、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损害国家利益的;以及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履职,不作为或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与项目业主和其他参建单位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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