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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意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发展意见(全文完整)

发布时间:2023-06-12 14:36: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快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升全区服务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服务业快速发展,拟加大对限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意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发展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商务意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发展意见(全文完整)



关于加快限额(规模)以上

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升全区服务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服务业快速发展,拟加大对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具体如下:

一、培育扶持对象

(一)范围

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纳税关系在我区且符合以下认定条件之一的,经申报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具体标准为:

1.批发企业年商品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

2.零售企业年商品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

3.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200万元及以上;

4.其他服务性企业:

1)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

2)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二)条件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等行为;

4.按规定、按时报送有关报表。

二、奖励扶持政策

(一)鼓励升限升规

鼓励年主营业务收入已达到限额(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非法人企业转型升级为法人企业;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离销售业务成立销售公司;鼓励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成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统一收银、统一管理。新企业在不改变经营者、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基本经营条件的情况下,可沿用已取得的有效许可证办理登记;可沿用原字号名称和已获得的“著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单位” “诚信经营户”等荣誉。

对达到限额(规模)以上标准的服务业企业,且经申报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成立销售公司的,批零企业年销售额5亿元及以上,奖励5万元;10亿元及以上,奖励10万元。住餐企业年营业额1千万及以上,奖励5万元;5千万及以上,奖励10万元。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其余新增的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鼓励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1.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5%及以上,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1.5万元、3万元。

2.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千万、3千万、5千万、1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5%及以上,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1.5万元、3万元。

3.现代服务业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40%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4.其他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3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35%及以上,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

(三)工作经费补贴

1.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按600//年标准补贴;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可自主对当年新录用员工开展岗前培训,按相关规定申报符合条件的,享受岗前培训补贴。

2.部门镇街。每新增1户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1万元/户奖励,用于升限升规工作开支。

(四)优先支持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发展

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优先享受商贸会展、活动促销、评级创优、技能培训、资格认定、资金扶持、项目申报、税费征收、行政管理、用工、用地、用电、用气、用水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三、措施保障

(一)强化领导

全区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商务局具体落实并负责考核镇街、部门、工业园区工作。

(二)加强协作

各镇街、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明确人员、专人负责,切实加快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发展。

(三)职责分工

1.区商务局:牵头做好全区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和统计工作。具体负责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规划发展和行业管理。做好行业升限工作和统计数据的收集、监控、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

2.区统计局:统筹协调全区服务业发展统计工作。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落实服务业报表制度,培训行业主管部门、镇街及企业的统计人员,以及全区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监控、审核、分析和核算工作。

3.区工商分局:牵头做好“无照转有照”,“个体转企业”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最新工商名录信息。

4.区财政局:统筹协调非营利性服务业类部门数据统计,兑现服务业发展各项财政扶持资金,做好“八项支出”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

5.区国资局:统筹协调营利性服务业类部门数据统计,包括各国有建设发展(投资)公司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

6.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通信业规划发展和行业管理,并做好移动、电信和联通等单位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

7.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服务业企业升规的税收服务工作;做好营利性服务业类税收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

8.区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园区:负责指导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划发展和行业管理,并做好本行业升规和统计数据的收集、监控、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

9.区文化委:负责文化、体育等规划发展和行业管理,并做好本行业升规和统计数据的收集、监控、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

10.区旅游局:负责旅游产业的规划发展和行业管理,并做好本行业升规和统计数据的收集、监控、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

11.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殡葬产业的规划发展和行业管理,并做好本行业升规和统计数据的收集、监控、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

12.区城乡建委:负责租赁业(建筑方面)、建筑劳务、工程监理和建筑设计等规划发展和行业管理,并做好本行业升规和统计数据的收集、监控、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

13.区教委:负责教育服务业的规划发展和行业管理,并做好本行业升规和统计数据的收集、监控、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

14.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卫生计生服务业的规划发展和行业管理,并做好本行业升规和统计数据的收集、监控、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

15.区水务局:负责水利管理服务业的规划发展和行业管理,并做好本行业升规和统计数据的收集、监控、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

16.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服务业的规划发展和行业管理,并做好该行业升规和统计数据的收集、监控、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

17.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业的规划发展和行业管理,并做好本行业统计数据的收集、监控、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

18.区科委:负责知识产权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等规划发展和行业管理,并做好本行业升规和统计数据的收集、监控、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

19.区交委:负责交通运输和汽车驾驶培训的规划发展和行业管理,并做好本行业升规和交通客货运输周转量等统计数据的收集、监控、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

20.中国邮政永川分公司:负责邮政业(含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的规划发展和行业管理,并做好本行业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

21.区国土房管局:负责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测绘服务、地质勘查等规划发展和行业管理,并做好本行业升规和统计数据的收集、监控、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

22.区金融办:负责银行业、金融服务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规划发展和行业管理,并做好本行业统计数据的收集、监控、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

23.国家调查队、区农委:负责农、林、牧、渔服务业的规划发展和行业管理,并做好本行业升规和统计数据的收集、监控、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

24.各镇街:负责本辖区服务业的规划发展和行业管理,辖区内服务业企业清理核实、名录库的更新和完善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升限升规及统计数据的收集、监控、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

四、相关事项

(一)区商务局每年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服务业升限升规任务建议,再统一安排布置。

(二)本意见涉及的奖励扶持经费,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次年3月底前,向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商务局进行初审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报区政府审定。

(三)企业统计人员补贴和升限升规工作经费,由区商务局和区统计局负责审查认定后兑现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由区人社局负责兑现。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343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限额以下商贸企业升级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永川府办发〔2013141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执行之前,本级对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奖励扶持政策尚未兑现完毕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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