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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奉节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发布时间:2023-06-14 17:36:02 来源:网友投稿

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的积极作用,切实帮助创业者解决融资问题,积极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草根创富”工作,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奉节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奉节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的积极作用,切实帮助创业者解决融资问题,积极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草根创富”工作,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3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小微企业政策性贷款流程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00号)、《关于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管理有关问题(试行)的通知》(渝财社〔2015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由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奉节县支行负责此项业务工作开展过程中有关政策的衔接和协调,县财政局进行监督,各乡镇、街道、西部新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劳动保障中心)、承贷金融机构经办网点联合承办,县人力社保所属就业经办机构审核汇总,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总体担保(以下简称小微担保公司),承贷金融机构直接向贷款申请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第三条  坏账核销:按照财政部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等相关规定的条件确认呆、坏账。担保资金发生的呆、坏账由小微担保公司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核销。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主体及项目范围

第四条  本县辖区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等五类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及其他具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微型企业、上述人员合伙经营实体、吸纳上述人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将上述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服务机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以上统称“贷款人”。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项目范围:除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外,均可享受贷款政策,具体项目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21号令);优先扶持国家鼓励产业,重庆市重点发展产业。

第三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

1.个人创业项目(个体、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为10万元,由中央、市、县按规定给予贴息。

2.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上限为每人1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按所招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10万元计算,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创业带动就业达到1:6的个人可二次贷款,二次贷款年限不超过2年;新吸纳前述五类人员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多次贷款。

首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为1年,可续贷1年,时间从贷款上账日开始计算;首次贷款还本付息后贷款人满足前述要求可二次贷款。

第八条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还贷付息、担保、抵(质)押方式

第九条  贷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抵(质)押

(一)保证担保

1.法人担保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保证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5万元以上;

2)具有贷款申请金额1.5倍以上的不动产;

3)承贷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自然人保证担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贷款申请金额1.2倍以上的房产或等值的有价证券。

2)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务员按行政级别个人担保额度分别为厅级以上(含副厅级)最高90万元、处级(含副处级)最高60万元、科级(含副科级)最高30万元、科员20万元;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按职员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对应公务员的行政级别不超过最高额度担保;有稳定收入的企业以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医疗卫生机构、各商业银行、烟草公司、自来水厂、石油公司、排水公司、垃圾处理厂、保险公司、邮电邮政、电信、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员工个人担保额不超过其年收入总额。

3.市小微担保公司担保:对无抵押物或保证人的优质创业项目,由县就业经办机构向市小微担保公司推荐,市小微担保公司以市场的手段提供贷款担保,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担保手续费。

(二)抵押、质押担保

1.抵押、质押物为符合承贷银行规定且认可的房屋、有价证券、机器设备等;房屋抵押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有价证券质押贷款金额不超过其价值的90%;机器设备及其他抵押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其价值的60%

2.抵押、质押价值的认定可由承贷银行与贷款人共同协商确定,也可以由贷款人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办法

第十一条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创业项目(含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逾期不予贴息。

第十二条  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承贷金融机构每月25日前将结息清单和贴息报表报送县就业经办机构申请贴息,县就业经办机构核实贷款人基础信息后确认相应的贴息金额,在3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报表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的贴息资金划拨到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贷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内。

第六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及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申请表:贷款人在创业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中心领取或登陆网站下载《重庆市小微企业政策性贷款申请表》(附件1),按相关要求填写后,连同其他贷款所需资料(附件2)一并提交创业所在地劳动保障中心。小微企业政策性贷款申请资料下载网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cqhrss.gov.cn)、重庆市就业网(cqjy.cqhrss.gov.cn)、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平台(www.wqcypt.com)、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网站(www.cqxwdb.com)。

(二)初审:贷款人向当地劳动保障中心提交贷款申请表及相应材料,经初审后确定申报贷款类型。同时满足两类贷款条件的企业,优先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微型企业在创业担保贷款还本付息后,仍可继续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但不能同时享受两类贷款。乡镇劳动保障中心将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扶持贷款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三)审核:县就业经办机构审查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情况,按月向县财政部门备案。县就业经办机构审查的申请创业扶持贷款情况,按月向县工商局微企科备案。

(四)担保:经县就业经办机构审核合格的贷款人贷款,按照相关条件报市小微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完成担保手续。

(五)放贷:完善担保手续后,由创业担保贷款承贷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贷款人放贷。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的微型企业,向开展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业务的承贷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六)贴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人还本付息后,经县就业经办机构核实,县人力社保局复核后,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办理贷款手续。对经审查同意发放的贷款,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贷款申请书。包括书面申请和格式化申请两种;

(二)签订合同。一是贷款方式为保证的,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二是贷款方式为抵押或质押的,既要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又要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或《权利质押合同》;

(三)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开立借据。对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借据上加盖“创业担保贷款”戳记,实行专夹保管。

第十五条  县级承贷金融机构对发放和到期回收的创业贷款,应逐笔建立台帐,将登记附表(见附表)和发放花名册于每月21日前报县就业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局,县就业经办机构汇总后,再上报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和市小微担保公司。

第七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贷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屋,承贷金融机构可据实作价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待抵押物价值确定后,向土地或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应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房屋、土地抵押登记“快速通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免收各类人员创业担保贷款的房屋、土地抵押登记费。

第十七条  贷款人获得创业担保贷款后,可按规定享受的有关税费减免、工商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贷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应参加县内组织的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第八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用得好”,各方职责如下: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全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2.负责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

3.协调有关部门配合落实鼓励就业创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县财政局

1.监督贴息资金的使用并及时划拨,审核呆账的损失并按规定赔付;

2. 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进行监督检查,对贷款发放和使用进行抽查,对违规贷款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不予贴息并配合追收贷款本息;

3.会同县就业经办机构共同实地调查核实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贷款情况。

(三)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负责本县创业担保贷款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工作及相关政策指导、督促落实。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抵押房地产,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四)中国人民银行奉节县支行

1.指导和督促辖区内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2.协调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县人社、财政等部门一道共同促进政策的落实;

3.对辖区内承贷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行研究,促进政策完善。

(五)县就业经办机构

1.负责指导各乡镇劳动保障中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培训业务经办人员,组织申请人进行创业培训;

2. 确认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范围向社会公布;

3. 3个工作日内复审乡镇劳动保障中心推荐报送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

4.建立完善城区(永安街道、鱼复街道)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直通车制度,对直接到县就业经办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人与承贷金融机构进行联合调查核实并录入信息系统;

5. 负责审核承贷金融机构出据的结息清单或凭证,确认贷款人相应的贴息金额,按月将确认后的贴息清单送承贷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

6. 按时按规定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统计、报表工作;

7. 整理归档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原始资料。

(六)承贷金融机构

1.建立创业担保贷款独立的操作流程,优化办事程序、简化手续,建立区别于一般性商业贷款的创业贷款的审批制度,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速度;

2.负责每月25日前按时将贷款人的还款回单、贴息清单及贴息报表交县就业经办机构审核,并及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贴息资金一次性准确划入贷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个人账户或通知贷款人直接领取;

3. 对创业担保贷款的运行情况进行管理,并在每月21日前将本月(时间段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运行情况按要求录入信息系统并报县就业经办机构及财政部门,保证其上报本系统的业务数据一致性;

4.建立创业贷款回收预警机制,承贷金融机构应将贷款逾期未归还的相应人员和资料通报县人社部门、县就业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对其进行及时追收,并根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对到期贷款应催收而未催收、逾期贷款应起诉而未起诉所造成的损失,市、县财政担保资金不承担赔偿责任;

5. 承贷金融机构在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县就业局的配合下,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及抵押物或担保人资信情况等进行共同调查、初审,符合条件的方可发放贷款。

(七)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审核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符合条件的人员各类原始证件和表格,并查验相关资料和复印件。

2.配合承贷金融机构实地调查、跟踪服务,共同审核贷款申请人的经营项目及经营情况,初审申请人的原始资料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签署经办人姓名。初审合格的由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报县就业经办机构。

共同审核主要内容为贷款人经营情况。重点审查贷款人经营项目、经营场地、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等情况。在审查中,如有任何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形出现,不得上报相关资料。

3.指导、帮助贷款人搞好生产经营,配合协助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4.对本辖区无抵押、无担保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确属优质项目的出具《优质项目推荐书》报县就业经办机构,实行无抵押、无担保贷款。

(八)贷款人责任

1.根据自身情况如实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抵(质)押手续;

3. 在贷款期间内,对发生的个人重大变化(如家庭地址、电话、经济状况等),要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中心和承贷银行报告。对出现风险的,承贷金融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4.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履行贷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

5.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将创业担保贷款挪作他用经查证属实的,按人社、财政、承贷银行要求及时还款,并承担自付利息的责任。

(九)担保人及单位职责

1.担保人承担创业担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连带责任;

2.担保人单位据实为担保人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并在《奉节县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资信证明及单位承诺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3.担保人单位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依据《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资信证明及单位承诺书》的条款要求,协助承贷银行追收贷款,直至创业担保贷款本息偿还完毕为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社局牵头,会同财政、人民银行、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定期召开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研究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助推我县产业发展和精准扶贫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的奖励性补助资金,除市上补助外,县财政每年予以适当配套,用于该项工作开展,助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具体补助办法由县人社局、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和市上出台新政策涉及本办法的,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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