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永福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完整)
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永福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县财政投资评审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的通知》(桂财建〔2015〕30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将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市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 在财政部门设立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坚持“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和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永福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文件、招标预算控制价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施工过程中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方案、材料价格等事项审核;
(七)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八)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三章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和要求
(一)凡属于评审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送审资料由财政评审中心进行核实,若资料不全按规定补齐。
(二)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要求报送项目预(结)算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项目结算审计除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外,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报审表上签注送审意见并盖章,报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政府采购办或住建局招标站批注“同意送审”并盖章送审。
(三)单个工程预算项目送审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业主自行审核并报财政局相关股室备案即可,单个工程结算项目送审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或通过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预算编制及审核的中介机构不能为同一机构);
(四)单个工程预(结)算项目送审造价在50万元~200万元(含)的,原则上通过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财政部门组织审核;
(五)单个工程预(结)算项目送审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分项目以规避评审,不按相关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财政局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各方的关系;
(四)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下达工程招标控制价;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和复核;
(七)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评审工作,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评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配合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工作;
(三)按照规定的要求对项目评审初步意见进行核对;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出具的评审意见签署反馈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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