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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邱县民政局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0 16:12:02 来源:网友投稿

执法公示办法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公开、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执法科室及直属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邱县民政局执法公示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邱县民政局执法公示办法



执法公示办法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公开、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执法科室及直属单位。

二、本办法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部门及内设机构(含下属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责;

()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过程和结果;

()收费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公开承诺及违法违纪的投诉和责任追究情况;

()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工作会议及政务信息,包括重大决策、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

()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实施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风评议、政务公开的运行、监督制度和机构。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公示的方式

()设立公示栏。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收费、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依据、标准,服务承诺等要在工作场所设公示栏。

()开辟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印发宣传材料等,向公众发布。

五、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收集,办公室负责整理,长期进行公示。临时性执法工作公示,由各行政执法人员按有关程序随时予以公示。

六、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七、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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