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办法】邯郸市复兴区公务员长期慢性病医疗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
公务员长期慢性病医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人员患病长期门诊医疗的需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期慢性病指符合《复兴区公务员长期慢性病病种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邯郸市复兴区公务员长期慢性病医疗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公务员长期慢性病
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人员患病长期门诊医疗的需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期慢性病指符合《复兴区公务员长期慢性病病种目录》及《复兴区公务员长期慢性病鉴定标准》的规定,需长期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其部分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医保病种。
区医保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对病种目录进行调整。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人员患有本办法第二条病种目录规定,并符合具体鉴定标准的,均可申报。
(一)申报材料。患长期慢性病的,申报时应提供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诊断结论和化验单据。门诊病历应是原始病历,复印件无效;住院病历的首页及住院期间的检查、化验复印件,必须由病案室或院医保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二)申报时间。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汇总后,于每年3月10日—31日上报区医保中心(区政府519房间)。对申报材料明显不全或明显不符合标准的,应予退回。
第四条 鉴定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指定医院进行检查。用人单位医保专管员负责带领参检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区医保中心指定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上报材料一并做为鉴定依据。
(二)区医保中心组织专家成立鉴定小组,对指定医院出具的结果与上报材料一并进行鉴定。对符合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发放《邯郸市复兴区公务员长期慢性病诊疗证》(以下称《诊疗证》)。
(三)异地安置人员,根据一年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病情、病症材料,报专家小组鉴定。
第五条 《诊疗证》实行限期管理,每年4月10日-30日对已到期人员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在《诊疗证》上加盖年检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没有年检或超过期限的《诊疗证》自行作废。
年检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就医购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定点。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应到区医保中心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药店就医购药,并出示社会保障卡和《诊疗证》。
(二)定药。定点医师要依据《诊疗证》认定的病种和并发症情况,进行用药或治疗,所用药品应开具专用处方。诊疗项目要注明具体名称,不得滥用辅助药或同时采用多种治疗。不属于认定病种或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另开处方和医疗收据。
(三)定量。定点医师根据《诊疗证》认定的病种和并发症,确定其常规日用药量,一次购药量最长不超过30天。
第七条 因本地治疗条件所限、需转外地诊治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批准,并到区医保中心备案。
第八条 慢性病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其自负比例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致。
第九条 慢性病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每年报销一次。由各单位逐人收集《诊疗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连同处方、收据(需本人签名),一并报区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也按此办法办理。
第十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1元的,属医疗保险长期慢性病的费用的,在职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退休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
第十一条 区医保中心错发、滥发或对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拒不发放《诊疗证》的,应立即纠正错误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基金现象,属医药机构责任的,取消其资格;属参保职工责任的,追回基金,收回《诊疗证》,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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