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全面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邯政办字〔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
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邯政办字〔2016〕145号),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机制,构建符合我区实际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尽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1、明确家庭主体责任,保障监护到位。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做到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要妥善安排子女的学习和生活,并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委会和子女就读学校 。
2、强化政府主导,加大保障力度。各乡(镇)要切实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全区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加强对外出务工父母委托监护的业务指导和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并指导外出务工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乡(镇)政府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3、统筹部门资源,拓展保护网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指导责任,牵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对符合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农民工子女在父母工作地入学的政策,建立在校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帐;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按适当比例配备生活及心理辅导老师;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和法律意识;全面建立教职工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以及班主任与结对帮扶教职员工沟通反馈机制;建立假日期间定期走访制度,加强寒暑假期间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公安机关要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教育部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工作,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财政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项目,支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服务设施建设。人社部门要加大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支持力度;加大查处违法招用农村留守儿童做童工行为的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住建部门要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卫生部门要及时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市、区、乡(镇)、村四级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建设,切实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司法保护服务。
4、发挥群团优势,提升关爱品质。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保护服务。工会组织、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团员青年、大学生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活动阵地建设,依托基层妇联组织、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留守儿童俱乐部等组织阵地和活动场所,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留守儿童关爱等活动,广泛招募“代理家长”志愿者队伍,开展结对帮扶活动。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城乡“五老”优势,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思想引导、文化辅导、心理疏导、行为指导和困难帮扶等关爱保护活动。
5、引进社会力量,助力服务发展。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依托居民区综合服务设施、农村文化礼堂、乡村学校少年宫等场所资源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机构、爱心课堂和留守儿童俱乐部,组织高校志愿者、哥哥姐姐志愿服务队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临时托管、课后辅导、兴趣指导等关爱保护服务,丰富留守儿童假日精神文化生活,协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放学后、节假日无人照料问题。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危机干预、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监护情况和监护能力评估以及摸底排查、救助帮扶、政策研究等工作。各乡(镇)、村要积极倡导邻里互助,认真选择有意愿、负责任的家庭,采取全托管或半托管的形式,组建一对一关爱农村家庭互助队伍,关心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坚决防止农村留守儿童生病、辍学无人过问和放学后、节假日无人管理等情况发生。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体系
1、搭建信息系统平台,实现动态管理。由公安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提供留守儿童花名册。乡(镇)政府负责每季度对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集中排查,重点排查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缺失、事实无人抚养、残疾等农村留守儿童,实现一人一档与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做到不留死角。乡(镇)政府要及时将更新后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报至区民政局,由其将相关信息反馈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2、完善发现应急机制,防范和减少权益损害。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实时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和减少留守儿童意外伤害。
3、强化监护干预措施,健全帮扶评估机制。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依法处置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遭受家庭暴力、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必要时可将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或者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监护照料,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区、乡(镇)政府。属于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责任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乡(镇)政府接到公安机关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侵害调查处置有关情况通报后,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4、提高源头治理能力,逐步减少留守现象。深入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邯政函〔2016〕96号),全面放宽落户条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外来务工者举家进城镇落户;实施居住证量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就业帮扶、卫生计生、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机制,为外出务工人员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留守儿童集中地区要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查问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要建立工作促进和约束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组织和个人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乡(镇)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落实;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和假落实、问题严重的要严肃问责;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二)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务。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通过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开展“送法进乡村、进学校、进家庭”等活动,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识。大力宣传推广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先进典型,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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