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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鼓励农民工就业创业实施意见【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3-06-21 11:12: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支持鼓励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鼓励农民工就业创业实施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鼓励农民工就业创业实施意见【完整版】



关于支持鼓励农民工就

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新时期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20年,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4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社会保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努力实现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群体落户城镇。

二、加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一)加强就业服务,稳定扩大农民工就业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全面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限制性措施,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将服务范围辐射到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有针对性地为有就业需求的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全面推行农村劳动力就业实名制,对农民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小城镇经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二)强化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

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依托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等各类培训机构,将农民工纳入职业培训体系。加大培训资金投入,保障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落实,让有培训愿望的农村劳动力都能按规定享受免费的职业培训,减轻企业和农民工培训负担。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收在乡青年农民、农村拟转移劳动力、进城农民工接受职业技能教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

(三)狠抓政策落实,优化农民工创业环境

支持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并享有与城镇人员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允许“一址多照”、“集群注册”,全面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一照一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建立小微企业降费工作评估考核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行“零收费”,最大限度为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减轻负担。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针对有创业要求的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最高额度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继续支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发放。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四)实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行动计划

1.提升基层创业服务能力。依托基层公共平台集聚政府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组织开展专项活动,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服务。对县、乡两级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摸底,掌握建设现状及资金缺口,指导其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力争到2017年基本实现主要输出地县级服务设施全覆盖。鼓励各地建立融资、融智、融商一体化创业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整合发展创业资源。鼓励各地依托现有开发区和农业产业园等各类园区、闲置土地、厂房、校舍、批发市场、楼宇、商业街和科研培训设施,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发挥聚集效应,打造品牌优势,降低创业成本。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对农民工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给予适当的房租和物业费、电费、采暖费补贴。积极开发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产业项目,发展休闲度假和健康养老业,扩大返乡创业市场空间,延长返乡创业产业链条。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提升农村社区支持返乡创业和吸纳就业的能力,逐步建立城乡社区农民工服务衔接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民政局负责)

3.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支持货运企业将运输服务延伸至农村,打通农村物流“下乡与进城”的双向快捷通道。推行定时、定点、定线的农村物流“货运班线”模式,开展县城至乡(镇)、沿途建制村间的双向货物运输配送服务。到2017年,30%的县城建成货运分拨中心,20%以上的中心乡(镇)建成货运配送站。加强互联网创业线上线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政策,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到2016年底行政村网络覆盖率达到60%2017年底实现行政村网络全覆盖。通过“互联网+”提高农业信息透明化,增强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认知度和信任度,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4.开展电子商务进村综合示范行动计划。开展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力争到2016年底实现电子商务应用在我市农村全覆盖,搭建我市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打造我市农特产品网络品牌。(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

5.拓展农民工创业服务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农民工个性化的众创空间。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园区和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基地资本、人才、政策、服务等有利条件,构建新型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开放型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低成本化、便利化和信息化。(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一)规范农民工用工管理。加强执法监察,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履约质量。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日常监管,整合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实现农村劳动力动态管理。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预储金制度和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总工会、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

(二)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水平,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落实安全责任,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年度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计划,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严厉打击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健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和预警预报制度。发挥基层平台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援助服务。(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城镇化进程

(一)逐步推进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二)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教育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流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禁止一切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开展留守儿童的关爱活动。(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

(三)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加强疾病监测,做好农民工聚居地传染病防控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加强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做好农民工心理健康指导和关爱服务。稳步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四)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进一步落实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相关政策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通过集中建房和公共租赁的形式,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合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推动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制度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原则,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

(五)保障农民工按市场要素分配经济收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盘活农村土地存量资源。(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办会同市法制办、市法院等部门负责)

(六)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和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根据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有针对性地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充分调动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努力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加快农村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吸收社会力量参与,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各项服务。(市民政局、市妇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广新局、团市委、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五、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民工服务和创业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提高统筹协调能力和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效率。(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与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保证正常工作需要。建立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配备专职调查人员,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国家统计局邯郸调查队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三)加强各类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积极作用,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创新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机制,引导和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多方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

(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着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服务与创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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