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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6-20 20:36:0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资委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国资委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意见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

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和省政府《关于地方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7号),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改革思路

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使多种所有制资本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速国有资本与各类社会资本有机结合,优化股权结构,规范法人治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企业为主体,以股权多元化改革为主要实现形式,把引资本与转机制结合起来,探索国有企业混合

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完善制度,保护产权。依法界定和维护产权权益,维护合法契约,实施有效监管。依法维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

实事求是,稳妥推进。坚持问题导向,从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出发,因地施策、因企施策、因业施策,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一企一策,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三)主要任务

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

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保持国有资本控股,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

主要承担保障民生、公共服务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二、分类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一)推进充分竞争行业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工业、交通、建筑、商贸物资、金融、农牧(粮食)等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放开所有制限制,不设国有资本持股比例限制,按照宜控则控、宜参则参的原则,引入其他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投资合作,采取资产重组、增资扩股、合作重组等方式,推动国有资本有序进退、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加快股权结构多元化进程,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国有资本出资人和各类非国有资本出资人以股东身份履行权利和职责,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二)有效探索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政府投融资平台、承担省市粮油储备任务的粮食收储企业等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改革重组过程中,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实施股权多元化,有效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创新生产经营模式、资本运营模式、商业模式。允许所属实体企业及其投资项目,根据业务特点推进包括混合所有制在内的股权多元化改革,根据市场需要确定国有股权比例。

(三)引导公益类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城市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机场、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城市地下管网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益类国有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经营。

(四)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采取受让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可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投资入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扩股时,要充分考虑和体现原有品牌、重要资质和工业产权,对其合理折股作价,放大品牌、技术、特许经营权、商誉等国有资源的价值。企业国有产权或股权转让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五)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在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保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产业培育、投资拉动和资本运作等方面的优势,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并购重组等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支持国有资本参与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集体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六)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优化政府投资方式,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项目。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适时对价格和补贴进行调整。鼓励社会资本参股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使机构投资者在平等竞争中获取合理收益。

(七)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允许将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员工持股同步设计,统一试点,分步实施。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采取出资新设、认购增资等方式持股。完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操作流程,规范资产评估和作价折股,建立健全股权激励、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

三、建立依法合规的操作规则

(一)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做好总体设计和系统规划,合理制定改革方案,体现对存量资产合理配置,盘活低效、无效、闲置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确保职工充分就业、生产经营稳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改革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革发展思路和战略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包括债权债务处置、土地资产处置、国有净资产处置、股权设置等)、职工安置、风险评估及策略、组织实施办法、时间步骤安排等。

(二)规范操作流程。在组建和注册混合所有制企业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国有股东行为和产权交易行为,规范履行国有产权流转程序。按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不同专业机构实施财务审计和资产价值评估。财务审计涉及影响资产价值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资产损失,由决定或批准改革的单位或机构审核确认并落实相关责任。对国有资本不再绝对控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价值评估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并核准或备案。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要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国有资本出资额或确定产权转让底价的主要依据。改革方案由批准单位或机构的法律顾问或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规性审核把关,出具法律意见书。国有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应在产权(股权)交易场所和证券市场规范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达成交易意向后要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防止利益输送;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要与其他投资者平等对待,确保同股同权同价。

(三)完善审核过程。纳入改革范围的法人财产要账实相符、价值公允,确保各类资本质和量真实可靠,加强对合作方资信、债权债务关系等内容的审核。充分保障改革重组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改革重组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讨论,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涉及就业安置等职工切身利益的,要依法制定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严格审批程序。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部门批准;政府出资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重要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监管企业所属二、三级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一般由监管企业依法作出决策,报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部门备案。实行经营管理层、技术管理骨干持股的改革方案,由国有产权持股单位的上一级投资主体核准;由监管企业批准的职工持股方案,报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部门备案。涉及改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改革方案,上述人员不得参与涉及改革方案制定的重大事项。

(五)加强产权保护和监管。健全严格的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完整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和知识产权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监管。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部门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改制企业原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定价、股权托管等方面的作用。规范信息披露和信息公开,加强企业职工内部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营造良好改革环境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守规范,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把关定向、配套落实、审核批准、纠偏提醒等工作。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部门要及时跟踪改革进展,加强改革协调,评估改革成效,推广改革经验,重大问题及时报市政府。市工商联要充分发挥广泛联系非公有制企业的组织优势,参与做好沟通政企、凝聚共识、决策咨询、政策评估、典型宣传等工作。

(二)建立规则统一、交易规范的场外市场。建立规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资产证券化和资本流动。健全股权登记、托管、做市商等第三方服务体系,促进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完善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及信托、融资租赁、产业投资基金等产品交易机制。以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产权市场为载体,探索建立统一结算制度,完善股权公开转让和报价机制。制定场外市场交易规则和规范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实行属地化、专业化监管。

(三)完善支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取消涉及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事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且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不得限制进入。梳理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工商登记、财税管理、土地资产处置、金融服务等政策,优化政策环境。完善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有效控制风险。完善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依法妥善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

(四)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问题。加快进行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改革,企业退休人员要移交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所属的供水、供电、供气、医院、学校、社区、消防等办社会机构,要尽快移交属地管理,实现企社分开,合理解决企业办社会人员安置、医疗和养老保险接续等相关问题,多渠道筹措资金,探索企业办社会机构市场化改革的有效途径,建立政府与企业分担改革成本的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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