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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亳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4 15:36:02 来源:网友投稿

亳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进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保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土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亳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办法,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亳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办法



亳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进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保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徽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办法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原则。

第二章 巡查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

()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

()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国土资源(中心)所(下称国土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月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和国土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责。实施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要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建设和村级信息员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基层国土所和村级信息员的巡查职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

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国土资源巡查开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

第三章 巡查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 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和国土所应当根据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本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分别开展重点巡查和全面巡查。市国土资源局对县()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和国土所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进行督查或抽查,组织指导城区分局、直属国土资源所对市辖区内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级巡查区域的重点地区开展重点巡查。

重点巡查的频率,县(区)局、城区分局不得少于3/月,国土所不得少于4/月。全面巡查的频率,县(区)局、城区分局不得少于2/月,国土资源所不得少于3/月。市对县()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督查或抽查频率不少于1/月。

农闲季节、非农建设用地高峰期等时期应当增加巡查次数。

第八条 下列区域作为一级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乡结合部、村庄周围、主要道路两侧;

(三)重点矿区和国有大矿周边等重点地区;

(四)工业项目集中区和个私企业较为集中区;

(五)小集镇周边等地区。

其他区域作为二级巡查区域,实行全面巡查。

第九条 对通过信访举报、12336”举报电话等渠道反映的本辖区内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线索问题,应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将所涉区域纳入巡查重点,即时巡查。

第十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未批先用、少批多占、未报即用非法占用土地的;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巡查实施

第十一条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巡查准备。巡查实施主体应当制定具体的巡查计划,明确巡查路线和参加巡查人员,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和路线,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

()发现违法。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现场处置。对经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口头制止的,巡查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书面制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记录和报告。每次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和巡查台账,将巡查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对巡查发现并经口头制止无效需要报告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执法监察证等有效证件,着装得体规范。

第五章 制止和查处

第十三条 对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经现场口头制止无效的,巡查人员应在登记巡查记录表后,报告组织实施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书面制止。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相关业务部门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书面制止无效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同级监察、发改、规划、建设、房产、工商、公安、安全监督、电力、电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发出书面告知函,联合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书面报告组织实施巡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立案查处。

第六章报告和通报

第十六条 巡查实行报告和通报制度。一般情况定期报告、通报,重大事项专项报告、通报。

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县(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内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态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纠正情况以及下一步的防范和处置意见等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通报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定期通报不少于2/年。

第十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报告。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二)严重阻扰和干预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行为;

(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事项。

专项报告的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主体、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类型、违法情节、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处理建议。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专项报告后,应及时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提出处置意见或建议,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协调、督促违法行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巡查制度,科学划分巡查区域和等级,实行分级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市及县(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当全面应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全面统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巡查信息。

第十九条 市及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将巡查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津贴、补助、巡查装备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巡查工作需要,配备巡查车辆、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用于巡查工作的装备器材。

第二十条 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国土资源所可与公安、安全监督、规划、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巡查,共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八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巡查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等次;考核得分60-89分的,为合格等次;考核得分59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一)全面实行巡查责任制,划分巡查区域和等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的,记10分。

(二)落实人员,定员定岗,保障工作经费,配备巡查工作所需装备,记12分;

(三)有明确的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的巡查周期开展重点巡查和全面巡查,记13分;

(四)巡查台帐登记规范,内容完整真实,记15分;

(五)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依法、有效制止达100%,记20分;

(六)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情况及相关报表,记20分;

() 按要求制定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评,记10分;

(八)巡查工作成效显着,被上级有关部门表彰的,加5分。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区)巡查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勘、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年度评先、奖惩、干部任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对巡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国土资源巡查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列入执法监察重点监管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采取有关行政、组织措施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巡查工作中,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

()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报告不及时或接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

()填写巡查台账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对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切实依法履行制止和查处职责,并按规定报告,但仍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为履行监管职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或完善本地区巡查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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