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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意见】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无校籍管理改革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发布时间:2023-06-24 16:24:03 来源:网友投稿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无校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无校籍管理改革实施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教育意见】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无校籍管理改革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无校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办〔201562号)及《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亳政秘〔201511号)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行亳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无校籍管理”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及人才规划纲要,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创新教师管理体制机制,科学配置教师资源,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实施范围

全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编教师。

三、实施原则

(一)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岗位聘用和轮岗交流,加强学校岗位管理,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提升学校发展水平。

(二)统筹兼顾的原则。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教师进行统筹管理和调配,兼顾学校岗位和人员结构、学校个性发展与优质均衡、全局需要与个人意愿。

(三)科学有序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创新教师管理模式,有序、稳妥推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

(四)竞争上岗的原则。按照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逐步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

四、实施内容

(一)设立教师管理服务机构。在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教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县区内教师人事事项,真正实现教师从“单位人”到“系统人”的身份转变。

(二)核定编制总额。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皖政办〔201562号)要求,由各县区编制部门核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编制总额(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根据各校实际情况,统筹调配教师资源,并报编制部门备案,确保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三)核定岗位职数。按照《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1244号)要求,实行统一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制度。由各县区人社部门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层次核定到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区教师管理服务机构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按岗聘用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四)制定轮岗交流办法。轮岗交流分为学区内轮岗交流和跨学区轮岗交流,具体轮岗交流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制定并实施。轮岗交流一般安排在每年暑期进行,原则上8月中旬完成轮岗交流工作。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前将辖区内教师轮岗交流涉及的编制、岗位变动情况报县区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原则上,凡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6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教师必须纳入轮岗交流范围。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年教师轮岗交流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轮岗交流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区要成立“无校籍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工作推进。要细化工作任务,明确专人负责,强化工作落实;要严格考核管理,充分挖掘现有教育资源潜力,不断创新教师管理和使用机制,促进教师队伍稳定发展,切实保障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权益得到落实。

(二)纪律保障。各县区要按照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强化纪律约束。各级各类学校及广大教职员工要服从安排,按照既定的时间节点推动工作有效进行。对组织不力或推诿扯皮阻碍工作开展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协调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无校籍管理” 改革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要精心组织,审慎操作,稳步推进我市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无校籍管理”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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