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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方案】松原市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发布时间:2023-06-22 08:36:02 来源:网友投稿

松原市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1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方案】松原市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供大家参考。

【公安方案】松原市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松原市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1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1530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职责任务分工,特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促进农业人口到城镇有序落户

(一)进一步降低进入城镇落户的门槛。只要符合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稳定住所(包括租房)三个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落户。(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负责。除明确分别负责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放宽大中专、职业院校毕业生、技术和职业技能人才在我市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限制,凭毕(结)业证书或相关专业证书即可在我市任何县市区办理落户手续。(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负责)

二、创新人口管理,探索建立适应城乡一体化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按照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市公安局负责)

(二)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等分别负责)

(三)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制定《松原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半年以上,就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居住证。(市公安局、市法制办负责)

(四)提高居住证“含金量”,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社会救助等方面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并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分别负责)

(五)建立健全常住人口管理体系,整合公安、人社、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力量,构建常住人口服务管理大格局。以社区、物业管理区域、村屯为基本单位,建立常住人口网格化管理机制,为常住人口提供登记办证、就业咨询、办理社保等“一站式”服务管理。强化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证管人的管理模式,全面掌握常住人口居住、从业和就业信息,实现对常住人口的动态化管理。(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六)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实现对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居住信息等情况的全面准确掌握。依托国家人口基本信息库,推进我市人口基础信息库深度建设和应用,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和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提供平台支持和技术保障。(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等负责)

(七)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着力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与应用,为人口服务管理提供信息支持,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民银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信局等分别负责)

三、协同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到2017年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分别负责)

(二)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研究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分别负责)

(三)从2015年开始,力争用4年时间,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体系,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运行,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分别负责)

(四)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要求和部署,探索进城落户农民有偿退出“三权”的实现方式。(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分别负责)

(五)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继续实行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义务教育政策。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流入地政府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按照随迁子女在校人数拨付教育经费,努力改善接收随迁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办学条件。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参加初中学业考试、报考普通高中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随迁子女接受中等教育,继续实行省内跨地区入学减免学费政策。(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六)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深入推进“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的实施,到2020年,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新成长劳动力职业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完善农民就业制度综合改革,建立农村劳务经纪人培训和激励机制,扩大技工和品牌工规模,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分别负责)

(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深化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程。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乡养老保险衔接、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九)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对于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其他进城农村人口,在城镇连续居住和参加社会保险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逐步享有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进城农村“五保户”逐步享有城市“三无”待遇。(市民政局负责)

(十)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方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要。对符合规定标准、进城落户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在各层次城乡规划编制中,注重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人口规模,保证城镇化人口转移需求。(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十一)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按照国家税收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地方税体系。(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

(十二)各地要根据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统筹推进,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措施,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总体安排、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强化责任落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工信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统计局、市法制办、市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四)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保障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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