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笔秘书网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交通意见】怀集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仅供参考)

发布时间:2023-06-12 10:24: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广东省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意见】怀集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交通意见】怀集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仅供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

超载治理工作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粤府令178号)、《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粤府令20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交执〔20101200号)、《肇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肇交字〔2015107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强化我县各个部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责任主体地位,建立完善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机制,促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责任和措施落实,加强源头监管,严格路面治理,规范执法行为,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特别是桥梁坍塌、断裂事故的发生,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建立完善全县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执法并重,建立完善治超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县治超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市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有效遏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其中省道干线公路、县乡公路车辆夜间、短途超限超载情况要进一步遏制。

三、工作措施

各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现代高科技等手段,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严格治理超限超载非法行为,确保超限超载非法行为得到根本治理。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治超责任

一是进一步明确治超工作责任主体。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全省治超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主导,各县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县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治超工作责任在与县政府签订的《怀集县人民政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书》中予以明确。二是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至少定期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总结治超工作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新举措,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三是进一步加强路面治超执法队伍建设。认真按照粤府令178号等有关治超工作的要求,要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公安、交通联合执法机制,要组建相对固定的路面治超执法队伍,人员主要由交通执法和公安交警两个部门人员组成,公安、交通部门必须确保人员到位并保持相对固定。在路面治超执法工作中,公安交警人员主要负责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维持交通、治安秩序及对逃避、拒绝执法检查等行为的处置,交通综合执法人员主要负责对运输车辆的检测、认定和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强化管理,做好治超源头治理工作

各镇(乡)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粤府令201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实施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的实施。

1)各部门要负责县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工矿企业(重点包括矿山及瓷土开采、水泥厂、陶瓷厂等)、沙石料场、建筑(设)工地、港口码头、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一是各镇(乡)政府要强化厂矿企业、沙石场、货物集散地等有关单位的管理责任,与其签订相关责任书。同时,做好辖区内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企业信息登记、核查确认和公示,在2015531日前公示属地确定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明确货运源头治超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对象。二是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矿企业、砂石料场、建筑(设)工地、货运站场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核准、备案,下同)机关或主管部门对源头治超工作的职责,并督促落实。三是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要求由其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主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治超制度,按要求安装称重等计量设备,建立视频远程监控系统,按照规定为车辆装载、计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等。四是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实施进出厂矿及相关工地等货源单位的车辆准运制度。

2)交通、公安、经信、工商、国土、住建、质监、安监、水务、林业、公路、海事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以及“管行业要管治超、管业务要管治超、管生产经营要管治超”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切实加强源头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一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要求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好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核查和确认工作,并对确定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通过加强巡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的监管,对确定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货运源头治超相关规定的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不落实源头治超规定、不配合执法等行为或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按规定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是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要分别落实好货运源头单位监管相关职责。认真做好本行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摸查、核实、上报和确认,并督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治超制度,按要求安装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视频远程监控系统,按照规定为车辆装载、计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等。对不建立单位内部治超制度、不按规定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或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分别由企业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并给予停业整顿甚至关停,并由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三是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责任。国土部门负责对矿山、瓷土、采石场等货物源头单位的监管;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设)工地、水泥搅拌场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水务部门负责对采沙场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经信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对重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单位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其他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要分别对其所许可的货运源头单位负责监管。四是交通、公安部门要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单位内部治超制度、不按规定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或不接受源头治超执法检查、不依法履行违规处罚义务等行为,以及对路面执法当中发现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抄告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注册登记机关或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货源单位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并根据通报的违法行为情节,依照相关规定对违法业主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严查违法违规车辆源头。由公安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全县范围统一开展货运车辆联合清理整顿行动。一是对2015430日前恢复车辆原状的货运车辆,由公安、交通等部门免费进行车辆外廓检测并补发相关证照。自201551日起,对未按规定办理检审的货运车辆一律禁止上路行驶,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外部特征的货运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强制恢复车辆原状,并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二是由公安部门加强车辆登记管理和审验,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进行车辆审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发放车辆号牌和审验过关,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对查获的非法改装车辆,依法强制恢复原状。三是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货运车辆营运证照的发放和审验严格把关,依法纠正和处理非法改装的营运货车。同时,对擅自改装货运车辆的维修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四是工商部门依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规定,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车辆改装、维修经营的行为。五是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安监机构严格按规定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严防非法改装车辆通过检定上路行驶。

4)对违法超载驾驶人施行扣分记分制度。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123号令(2012年)等规定,对超载30%以下的驾驶员扣3分,对超载30%以上(含)的驾驶员扣6分;对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驾驶员,一律扣留驾驶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严格执法,强化路面治超的监管工作

县政府组织交通、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组建治超联合执法队伍,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18人和公安交警4人组成,切实抓好县内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执法查处工作。一是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交通、公安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明确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卸载标准,坚决禁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非法运输行为。对超过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实施卸载,未消除违法状态的,一律不得放行,禁止以“罚”代“治”、以“罚”代“管”。要继续以载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为重点对象进行治理,除在省政府批准的固定治超站(金三角治超检测站)实行24小时执法外,还要对经省政府批准的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省道S263线怀集谭勒至坳仔路段、省道S349线怀城至岗坪路段)制订流动治超执法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大动态监控力度,有力打击超限超载车辆绕道行驶行为。应制订应对治超执法中可能出现的“集体闯关”、“关门锁车”、“停车走人”、暴力抗法等行为的应急预案,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处置。对“关门锁车”、“停车走人”等拒绝接受治超执法检查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采取扣车、扣证等强制措施;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强行闯关、恶意堵车、拒不接受检查、威吓执法人员等暴力抗法行为,公安部门等司法机关要从快、从严打击,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治超检测站点及联合执法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公安部门要依法对驾驶人实施处罚和记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的,依法扣留其驾驶证。二是加强区域联动治理。超限超载车辆跨区域行驶较为集中的地区,要有针对性地定期不定期开展跨区联合治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边界局部地区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三是加快站点标准化建设。要根据我县路网结构、交通量分布与变化等实际情况,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规范》的要求,按照“执法标志标识、执法证件、执法服饰、执法场所外观”四个统一的标准,加快金三角固定治超检测站,梁村、岗坪流动治超卸货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治超站点“有执法场所、有检测设备、有卸货场地、有监控系统”的基本功能。

(四)抓好桥梁安全管理

一是要做好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公路管理部门(或桥梁其他管养部门,下同)要定期做好桥梁的技术检测与鉴定工作,注重在用圬工拱桥及桥梁水下基础的检查检测,及时排查桥梁的安全隐患,分类采取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在用桥梁的安全运行。二是要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对全县桥梁依据其技术状况和设计标准在明显位置设置相应的限载通行标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由公路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制定相应交通管理措施,及时增设或者更新桥梁通行限制标志,并切实加强桥梁的监控管理和值勤,对超过桥梁通行标准的车辆实施阻截劝返,严防超过限载通行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特别是技术状况为四类的桥梁,由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派专人值守,值守人员发现载货总重涉嫌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车辆应及时通知交通、公安部门查处;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必须封闭交通,可采取强制性限高限宽通行措施,并立即着手整治,尽快恢复交通。三是加强农村公路监管。2015631日前,地方公路站要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和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农村公路连接干线公路的出入口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及固定的限行设施。

(五)大力推进治超工作科技化

按照“统一规划、联网运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县财政部门要安排足够专项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县的交通执法监控系统,金三角固定治超检测站和各流动治超路段要逐步推广不停车检测系统,最终实现市、县(市、区)、站(点)三级治超联网。

(六)加大治超宣传力度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主要公路干线、支线公路和城镇醒目位置设置相对固定的治超宣传标语。货运源头单位、大型生产经营企业要在厂区、园区的货物装载点、过磅点、起运点等位置设立固定的治超宣传牌。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治超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开展经常性的明查暗访,敢于揭短、敢于曝光,推动治超工作健康开展。

四、工作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宣传媒体,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规范新闻采访行为。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辟栏目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各种宣传方式,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宣传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健全货运源头单位和货运企业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动态监管。对己确定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货运企业实行巡查监管,并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县发改局: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负责超限超载治理及车辆停放相关收费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加大对暴力抗法和黑恶势力打击力度,维护治超检测站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并组织安排足够警力会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联合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加强车辆登记审验管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的,依法扣留其驾驶证。

县经信局:负责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规范生产、装载等自律行为,并督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治超制度、按规定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防止超限超载和为无牌、无证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行为发生。

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河砂和各类矿山(瓷土)源头装载的管理。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和整顿,加强对河砂和各类矿山的监管,把治超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同时布置、同时督查、同时问责。要实行重点监管和一般巡查相结合制度,加大检查频次。

县工商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在巡查中发现违法从事河砂及其他矿产品开采和非法货运的应函告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专项行动。按照粤府令178号第十八条规定,负责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车辆改装、维修经营的行为,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交执〔20101200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县安监局: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综合监管,严禁超载、混装,督促企业落实充装源头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资质查验、审核、充装登记、资质档案管理制度。

县法制局:负责支持有关部门草拟、审核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完善治理超限超载依据,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县市政局: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城市道路上行驶车辆的巡查执法,依法查处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及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并督促施工企业、混凝土生产企业合法装载和做好防洒漏措施,监督企业落实源头治超、文明施工和保洁等制度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治超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治超经费,确保治超工作的建设投入和正常运作开支。

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对容易导致环境污染的源头企业的整治,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企业的要联合经信、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同时,主动配合公安、交通、城管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未使用有效措施进行封盖的,运输煤炭、沙、土等容易遗洒物品、容易导致道路污染的货运车辆违章运输行为。

县质监局: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资格许可单位名单,查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违规行为,负责组织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管,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县公路局:负责依法履行好所管理公路桥梁的行政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和日常巡查监控,依照有关规范及时采取相应的桥梁管控整治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超限超载车辆运输等各类损害公路(桥梁)路产路权的行为,调查认定涉及公路(桥梁)的违法行为事项,并按规定发出违法行为告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需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强制执行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加大对公路桥梁和路产路权的保护力度。

县供电局:加强供电工程的管理,对超限超载严重的源头单位,督促落实源头治超有效措施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将严格控制车辆超限超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制定措施,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加强征管和监控,并立即将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治超办,做好台帐登记,协助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县林业局:加强对林产品装载运输的源头管理,要充分发挥林业(木材)检查站作用,对林产品超限超载运输非法行为,要及时通知当地治超办依法查处。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在本单位内部建立治超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源头治超工作,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包括装载、开票、计重、门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内部处罚制度并报县治超办、交通运输和企业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备案。

2)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门卫等相关人员进行治超法律、法规、规章、政府相关文件等知识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在醒目位置设立“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厂(站、场)”警示牌。

4)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对装载合格的车辆开具合法有效的装载证明,并按统一的表格填写规范、真实、完整的相关内容。

5)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6)自行安装符合质监部门相关要求的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安装视频远程监控系统。

7)禁止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禁止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禁止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禁止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厂(站、场)。

五、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成立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的治超工作,并把治超工作列为工作重点,建立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分析治超工作形势,确保治超工作落到实处。

(二)经费保障。县财政部门要将治超经费纳入交通运输部门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经费的落实。同时,要加大对治超站、卸货场、称重设重、卸货机具、执法装备和执法车辆等治超执法必需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保证治超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督查、一并考核,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层层签订治超责任状,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四)规范执法行为。治超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治超工作“五不准”和“十条禁令”,坚决杜绝“只罚款、不卸载”及乱收费、乱罚款和重复罚款等现象,提高治超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群众和媒体的监督,杜绝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和防止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

(五)严肃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履责情况、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要求履行相关治超工作职责的,严格依照《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粤府令178号)等规定进行问责,并对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推荐访问:怀集县 意见 超限 【交通意见】怀集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