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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青龙满族自治县度燃煤锅炉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2023-06-20 15:12:02 来源:网友投稿

2016年度燃煤锅炉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有效防治燃煤锅炉污染大气环境,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2016年度燃煤锅炉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办字〔2016〕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青龙满族自治县度燃煤锅炉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青龙满族自治县度燃煤锅炉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2016年度燃煤锅炉污染

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治燃煤锅炉污染大气环境,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2016年度燃煤锅炉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办字〔20164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淘汰类20166月底前,完成县城建成区内、县城周边、重点乡镇10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淘汰工作;20169月底前,完成县城建成区内、县城周边、重点乡镇10蒸吨及以下除工业锅炉以外的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二)改造类20166月底前,未列入淘汰范围的工业燃煤锅炉,通过清洁能源替代、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等措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0169月底前,完成所有集中供热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工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完成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改造。

二、工作任务

(一)燃煤锅炉取缔。对于县城建成区内、县城周边、重点乡镇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通过煤改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或并入集中供热供气管网等方式,20166月底前完成工业锅炉的淘汰任务,20169月底前完成其他燃煤锅炉的淘汰任务。

(二)工业燃煤锅炉提标。未列入淘汰范围的工业锅炉,通过改用天然气、电、洁净型煤、生物质燃料、醇基燃料、兰炭或实施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20166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改造。通过改用天然气、电、生物质燃料、醇基燃料、洁净型煤、兰炭,20169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集中供热锅炉达标改造。县城集中供热锅炉要按照新的排放标准建设或升级改造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0169月底前完成宏达热力有限公司3台集中供热燃煤锅炉设施建设和改造,10月底前通过主管部门现场检查,防污设施稳定运行,确保取暖期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阶段(41日至415日)。县大气办根据我县实际,制定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对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开展动员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对正面典型加强宣传,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予以曝光,在社会上形成浓厚的整治氛围。

(二)攻坚阶段(416日至930日)。各相关部门对列入取缔和整治范围的燃煤锅炉,逐台制定科学的替代方案,列出详细的路线图、任务书和时间表,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按期完成淘汰、整治任务。供热、供气、供电、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在热力、燃气、电力等配套设施和供应能力上予以保障,在配套费用上予以适当减免,在资金上加大支持力度,在注册、备案等手续上提供服务。对列入淘汰、整治范围拒不配合淘汰、整治燃煤锅炉的,报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强制淘汰,对未按期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报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直至停业关闭。

(三)验收阶段(71日至1031日)。71日至731日,开展工业燃煤锅炉集中验收,对改为生物质、洁净型煤、兰炭的锅炉,要求提供排放污染物监测报告,按照验收条件逐台验收,到7月底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工业锅炉一律停用。101日至1031日,开展其他燃煤锅炉改造集中验收,对照验收条件逐台现场核实淘汰情况;对供热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情况进行逐台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完成的方可点火恢复使用。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改造的燃煤锅炉逐台验收。

(四)巩固阶段(111日至1231日)。加强淘汰燃煤锅炉复查,防止已取缔的燃煤锅炉擅自恢复使用或将清洁能源擅自恢复燃煤;对燃烧洁净煤的锅炉加强煤质检测,确保煤质达标。加强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发挥在线监控设施的监督作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责任分工

县环保、工信、农牧、发改、建设、质监、财政、供电、监察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职,加强配合,加大力度,全力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

(一)县环保局负责制定全县燃煤锅炉整治计划,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并公布燃煤锅炉整治名单,牵头负责县城茶浴燃煤锅炉取缔、集中供热锅炉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等,与相关部门制定燃煤锅炉整治补贴政策。

(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燃煤锅炉改造,组织工业燃煤锅炉改造的能效测试工作。

(三)县农牧局负责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改造工作。

(四)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洗浴、宾馆、饭店等经营单位分散燃煤锅炉、茶浴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负责制定能源供应计划,协调天然气供应,配合做好燃煤锅炉改造能效测试工作。

(五)县教育局、县卫生计生局、县信用联社、县公安局牵头做好本系统乡镇学校、卫生院、信用社、派出所锅炉改造工作。

(六)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负责建成区内未列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取暖用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能力。

(七)县质监局负责对燃气承压锅炉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把关,对淘汰的承压锅炉进行注销,加强洁净型煤质量检测。

(八)县财政局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奖补政策,负责安排专项治理资金,支持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九)县供电公司负责为煤改电提供电力增容、供电设施建设和用电服务,对关停、取缔的燃煤锅炉实施断电。

(十)县监察局负责对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职、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

(十一)各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全力配合相关部门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

(十二)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县大气办负责日常组织调度工作,定期召开调度会,通报进展情况,安排布置阶段性整治任务,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督导调度。县政府督查室、县大气办每周对燃煤锅炉整治工作进行调度,每月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在主要媒体公布,对行动迟缓、未按时间进度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加强资金支持。充分争取上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在分配国家、省、市资金时优先保证燃煤锅炉取缔需求,及时出台补贴政策和相关标准,提前拨付资金,全力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责任追究。加强对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督导,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按期完成锅炉整治任务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考核奖惩。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乡镇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要考核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根据考核结果严格兑现奖惩。

(六)营造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锅炉使用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声势,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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