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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方案】辽阳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发布时间:2023-06-22 14:12:02 来源:网友投稿

辽阳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方案】辽阳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发改方案】辽阳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辽阳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清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前置要件,整合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建立信息共享的网上审批平台,不断强化审批服务和监管,规范自由裁量权和中介服务,从而大幅度缩短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审批原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要件和不必要环节,一律取消。

(二)“一站式”审批原则。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送达的审批模式。即: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一个牵头责任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责任部门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三)并联审批原则。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由牵头责任部门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同步办理。

(四)限时办结原则。审批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在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不得擅自延长审批时限。

(五)公开公正原则。审批部门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

三、工作内容

(一)整合审批流程。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竣工验收5个阶段。项目审批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技改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用地审批阶段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规划审批阶段、施工审批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实施。

(二)清理审批要件。牵头责任部门要全面梳理本阶段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前置要件。凡属企业经营自主权、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后续监管方式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行政审批。凡属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前置要件,一律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能改为后置要件的全部改为后置要件。通过清理,各牵头部门要逐一列出审批事项的前置要件和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三)压缩审批时限。每个审批阶段分为申报辅导和受理审批两个阶段。各相关审批部门要推进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建立办理时限承诺制。原则上5个阶段申报辅导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在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受理审批时间不超过39个工作日。各阶段申报辅导和受理审批时限分解如下:

1.项目审批阶段:申报辅导2个工作日,受理审批9个工作日;

2.用地审批阶段。申报辅导11个工作日,受理审批8个工作日;

3.规划审批阶段。申报辅导10个工作日,受理审批7个工作日;

4.施工审批阶段。申报辅导5个工作日,受理审批8个工作日;

5.竣工验收阶段。申报辅导2个工作日,受理审批7个工作日。

(四)实行集中办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城建公用事业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消防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将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审批科室成建制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集中,设立对外审批窗口(其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分别设立建设审批窗口、规划审批窗口),充分向窗口授权,并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本阶段审批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五)实行并联审批。对于在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召集本阶段相关审批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各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进度,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联络工作。相关审批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责任部门,按时限要求完成审批。

1.在申报辅导阶段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申请材料,通过分别召开审批联席会议等形式,统一组织协调本阶段相关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辅导审查。相关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牵头部门反馈辅导意见,并由牵头责任部门汇总后,统一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直至申请材料符合审批条件。

2.在受理审批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别将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材料分送至本阶段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做好联合踏勘、联合会审、联合审图等工作,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六)规范自由裁量权。审批部门要按照种类齐全、条款清晰、操作性强的原则,明确每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环节、内容、要点和标准等,严禁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避免随意裁量。对于没有依据的审查内容和不必要环节,要坚决取消;对于虽有必要,但明显扩大范围的审查事项,要简化和缩减审查范围。

(七)规范中介服务。中介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专业技术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在满足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中自主选择中介服务,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干预。审批部门在审批中确需进行评估的,通过竞争选择评估机构,按照“谁委托评估审查,谁支付费用”的原则,由审批部门向评估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应当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包括评估费、咨询费、专家费等在内的任何费用。

四、配套措施

(一)共享审批信息。依托网上审批平台,实现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5个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监管。加强相关数据库建设,形成“全共享”工作平台,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实现审批流程的全程留痕、可溯可查和真实高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咨询服务。牵头责任部门要抓紧建立协调配合、前期服务等运行机制,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审批要求,组织相关审批部门提供审批条件、标准、内容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确保审批事项在辅导阶段具备受理和审批条件。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强化综合协调职能,组织审批部门建立项目审批服务机制,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政策指导、审批代办、协调重大疑难问题等全方位、全过程服务。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审批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纵横联动协管体系,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自行决定开工建设。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为的行政效能监察。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辅导阶段限时办结,但不计入审批时限;项目建设单位修改完善申请材料、专家技术评审、公示等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河道、交通、林业、园林绿化、安全生产等事项,由牵头责任部门组织征求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其中,依法确需审批的,由牵头责任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三)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

(四)凡涉及审批流程中已下放至县级的审批环节,市直相关审批部门应主动与县级相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按本方案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实行并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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